逢年过节走亲访友、礼尚往来,本是人之常情。但对党员干部而言,人情往来绝非毫无边界的“私事”,许多由风及腐、蜕化变质的苗头,都始于一份看似寻常的“节礼”、一次披着“人情”外衣的财物收受。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对人情交往的纪法边界认识不清,不自觉落入违规受礼的隐形陷阱:有的认为没有接受请托,收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小额土特产只是人情小事,算不上违纪;有的觉得亲友同学之间送礼,只要自己回赠了,哪怕价值悬殊也属正常往来,不会触碰红线;还有的辩称礼品礼金是家属代收、本人不知情,自己无需承担纪法责任。
本期聚焦党员干部人情往来中常见的违规受礼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厘清正常人情交往与违纪违法的边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在人情往来中守住原则、不越底线。

只要不存在请托办事,收点土特产、小红包没啥?
只要送礼方与党员干部行使职权相关联,即便没有任何请托诉求,哪怕只是一箱土特产、一张几百元的购物卡,一旦收下,就触碰了纪律底线。
【纪法标尺】
《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2026年春节期间,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负责人聂某某(中共党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陈皮、茶叶礼盒共4盒。聂某某认为,过节收几盒地方特产只是正常人情往来,价值不高,也没有任何具体请托事项,算不上原则性问题。2026年4月,聂某某因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全部违纪所得予以折价收缴。
【廉洁提醒】
判断礼能不能收,别问“东西值多少钱”“办没办事”,先问问自己“送礼人和我手中的权力有没有关系”。权力是公器,绝不能用来丈量人情;只要沾上了职权,再小的“心意”也是触碰纪法红线的“糖衣炮弹”。党员干部切莫轻视“小礼小节”,谨防在“温水煮青蛙”式的“围猎”中由风及腐。与其收礼提心吊胆,不如不收一身轻松。
亲友同学间互有馈赠,哪怕价值悬殊也是正常往来?
“回礼”绝不是违规受礼的“免责金牌”。哪怕送礼人是亲戚朋友、老同学,只要收送的礼品价值悬殊、明显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照样会触碰党纪红线。
【纪法标尺】
《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
某县直单位党员干部张某,与大学同学、外地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刘某私交多年,双方无业务往来,也不存在职权管辖关系。元宵节期间,刘某与张某相聚,送给张某一部价值一万元左右的手机;张某收下后,回赠了刘某价值几百元的土特产。经查,张某收受礼品价值明显超出当地正常人情往来标准和双方日常交往惯例,差额部分属违规受礼,违反廉洁纪律。最终张某受到党纪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折价收缴。
【廉洁提醒】
君子之交淡如水。党纪从不排斥正常的人情交往,但坚决斩断那些沾染了铜臭味、企图依附公权力的“变味人情”。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公权力面前,人情绝不能越界;在纪律的“透视镜”下,任何价值不对等的“回赠”,都遮不住违规受礼的底色。净化朋友圈、社交圈,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政商关系,才是党员干部最好的“护身符”。

亲属收的礼、自己不知情,就不用承担纪法责任?
“亲属收礼、我不知情”绝不是逃避党纪惩处的“隔离带”。只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即便本人没有直接经手,而是由配偶、子女等亲属收受了对方财物,仍要承担党纪责任。
【纪法标尺】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文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某,曾利用职权帮助某广告公司负责人赵某承揽当地广告业务。端午前夕,赵某以“节日拜访”名义,提着包装好的节日礼盒来到朱某家中。恰逢朱某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其妻认为只是普通的人情往来,便收下了礼盒,事后发现礼盒内藏有2万元现金,但觉得这是小事未告知朱某。经查,朱某对其妻收受财物一事确不知情。最终,朱某因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违纪所得全部予以收缴。
【廉洁提醒】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不少腐败都始于“人情”攻破家门。对党员干部而言,廉洁从来不是“独善其身”就够,严管“身边人”、守好“自家门”,是廉洁自律的应有之义,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清醒认识到,“不知情”不是免责挡箭牌,“家教不严”终会酿成大灾祸,唯有正家风、严家教,才能守住一身清白、护好一家安宁。
节选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