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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收入在中国税法中的认定范围到底是怎样的?

离岸信托收入在中国税法中的认定范围到底是怎样的?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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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6年7月,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并配套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这标志着中国对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从模糊地带进入了规则明确、严格监管的崭新阶段。本文将依据21号公告及其配套规定,系统梳理离岸信托收入在中国税法下的认定范围,并针对受益人视角下的关键税务问题进行分析。

1.1 信托受益人身份认定

🎯核心主体:个人纳税人

21号公告的核心,是将个人(而非法人)作为离岸信托的主要纳税义务人。对于法人(企业)设立的离岸信托,仍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个人 vs 非居民个人

对于个人,21号公告严格区分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天差地别:

👉居民个人:承担全球纳税义务。其设立的离岸信托(称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各环节产生的所得,均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仅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关键反避税条款:居住地判定

21号公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一个关键反避税条款:“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这意味着,即便您已移民或获得绿卡,但如果您的核心生意、资产、收入来源仍在中国,依然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个人,从而对您的离岸信托负有全球纳税义务。

🎯纳税主体:委托人为核心

在21号公告下,委托人(将财产装入信托的个人)是主要纳税人。而受益人,特别是非居民信托下的居民个人受益人,在取得分配时也需纳税。

1.2 信托分配所得的“源泉”与“纳税人居住地”冲突

🎯冲突的解决:穿透原则

21号公告通过“穿透”原则,彻底解决了这个冲突。对于居民个人离岸信托,无论信托收益是否实际分配,均视同居民个人已取得所得,需要按年申报纳税(公告第四条)。这完全打破了“境外来源”与“国内居住地”的冲突,确立了“以纳税人居住地(中国)为征税核心”的原则。

🎯非居民个人信托的冲突解决

对于非居民个人设立的信托,当居民个人作为受益人取得分配时,该所得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公告第八条)。如果是居民个人实际控制但未直接取得分配,也可能被“视同分配”征税(公告第十二条)。

🎯结论

在21号公告下,“境外源泉”的抗辩基本失效。只要纳税人是中国居民个人,或者与中国居民个人有关联(如实际控制),相关的离岸信托收益就难以逃脱中国税法的管辖。

1.3 信托收益归属与扣除

🎯明确禁止扣除

21号公告第四条对此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不得扣除。原文规定:“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反避税意图

这一规定非常严厉,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设置高额的管理费用来侵蚀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的调整

在设立环节,以财产的市场价值计算所得并完税后,财产原值会调整为该市场价值(公告第三条)。这意味着后续的转让所得是基于新的、更高的“原值”计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公平,但费用仍然不可扣除。

1.4 受益人申报方式

🎯独立的专项申报

这是一个关键区别。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申报,不是与我们熟悉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合并进行的。它是一项独立的、专项的纳税申报。

🎯申报时间与表单

👉申报时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项申报(公告第十五条及征管公告第三条)。

👉申报表单:根据《征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居民个人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等多项资料。

🎯“分红”与“利息”的分类

公告将信托收益明确分为两类,且不得相互抵减(公告第四条):

👉“财产转让所得”:对应信托买卖股权、股票、房产等产生的资本利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应其他各类收益,如利息、股息、租金等。

👉在申报时,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适用20%的税率。

1.5 受益人是否需要“专项附加扣除”

🎯不适用

“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不适用于离岸信托所得。

🎯原因

专项附加扣除是专门针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设计的。而离岸信托所得是作为“分类所得”独立计算和征收的,不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因此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6 受益人对跨境信托收入的纳税义务时点

🎯是“未分配时”征税!

这是21号公告最颠覆性的规定之一。对于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纳税义务时点不是“分配时”或“收款时”,而是信托产生收益的当年

🎯原文依据

公告第四条:“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视同分配规则

公告还规定了多种“视同分配”的情形(公告第十二条),如用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代付费用、低价转让给关联方等,这些行为发生时,即使没有实际现金分配,也视同居民个人取得了收益,需要立即纳税。

🎯实际分配时

如果信托收益已经按规定申报纳税,那么在实际分配时,受益人不再重复纳税(公告第四条)。

1.7 受益人对信托层面增值税的责任

🎯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而非增值税

21号公告主要规范的是个人所得税。对于信托资产处置涉及的增值税,需区分资产类型和交易主体。

🎯涉及境内资产

如果离岸信托直接或间接持有、处置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股权等,其产生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中国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这通常与信托的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或相关交易主体有关。

🎯核心结论

对于受益人个人而言,需关注的是信托资产处置后形成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上述1.4点中的“财产转让所得”),而非直接代缴增值税。增值税是信托在运营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成本,不影响受益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总结与风险提示

核心原则:中国税法已通过“穿透”与“视同”原则,穿透离岸信托的法律外壳,直接对背后的居民个人委托人征税,并且在收益产生时(而非分配时)就确认了纳税义务。

历史问题处理:21号公告第十七条为历史未缴税款提供了“宽限期”。纳税人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即2026年10月25日前)补报,可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合规申报: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极为复杂,建议纳税人摒弃侥幸心理,严守诚信原则,主动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确保合规申报,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陷入偷逃税的违法风险。



✍️:IMA;来源:中汇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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