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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陕西宁强县羌博实业第35类“汉水源头”商标复审胜诉

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陕西宁强县羌博实业第35类“汉水源头”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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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3087244号“汉水源头”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第40538702号引证商标1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审查过程中,引证商标1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作为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3087244号“汉水源头”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汉水源头”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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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视频非上述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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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本公司已在北京商标局,北京版权局,北京工商总局,北京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严格备案。主营:商标注册,极速注册,转让,续展,更正,宽展,驳回复审,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各类版权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发布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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