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复审是很有必要的,只要你还想要这个商标,那说明这个商标可以给你带来相应的价值。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原案进行复查审议。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658047号“西域枣乡枣业”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经查询,本案第3284367号引证商标2、第9355205号引证商标3均处于撤三审查中,第70818675号引证商标7处于驳回复审阶段,第71710508号引证商标8、第71721535号引证商标9、第72791883号引证商标10、第51851192号引证商标17均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上述商标状态均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方式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援引本案引证商标1、14-16,商标文字均包含“西域”一词,且商标文字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且举证的各引证商标均在同类别相同小项上成功注册,予以证明“西域”一词在各商标文字中的显著性较弱,各商标从整体进行区分,而且此类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商标早已经与产品结合在市场推广多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658047号“西域枣乡枣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通过“西域枣乡枣业”商标复审答辩一案我们能够看出,如果一个商标在初审中被驳回,中请人可以在答辩中提交大量商标使用和推广过的证据,为我们的商标注册铺平道路。正如“西域枣乡枣业”商标在注册之时,已经进行了大量宣传、获得了多项荣誉,打下了不小的知名度,纵使是与17个商标相似,商标局也依然同意将该商标予以初步审核。
(成功案例视频非上述所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