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2388410号“熹尤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经查询,本案第24533369号引证商标2经过撤三程序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撤销,目前为无效状态,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3363652号引证商标1目前正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1被予以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无任何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汉字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商标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各商标构成及整体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熹尤记”三字构成的汉字商标。其中,“尤”有“①特异的;突出的;②更;尤其;③姓;④过失;⑤怨恨;归咎”五种含义。引证商标1仅由“熹游记”三字构成,其中“游”有“①人或动物在水里行动;②各处从容地行走;闲逛;③交游;来往;④不固定的;经常移动的;⑤江河的一段;⑥姓”六种含义。
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1权利人所处的地理位置不相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商标地域差异显著,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1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将其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388410号“熹尤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熹尤记”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汉字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商标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商标初审实务中,因近似理由被驳回的案件数量庞大,很多申请人误以为只要存在在先引证商标就必然无法注册,直接放弃复审权利,错失自有品牌。实则商标近似驳回的成立前提,是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合法有效、持续存续。若在先引证商标权利终止、失效,则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初审驳回依据自然不成立。本案中,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后并未消极放弃,及时委托我司专业团队介入复盘案件,最终凭借引证商标重大权利瑕疵成功翻盘。充分说明:商标驳回无需过度担忧,专业排查案件细节、精准锁定权利漏洞,是突破近似驳回的核心制胜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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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视频非上述所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