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9354401号“百麦园”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29209189号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如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那么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显然,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9354401号“百麦园”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通过“百麦园”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驳回复审时限紧张、法律逻辑严谨,普通申请人难以自主完成引证商标状态排查、多层次商标差异论证、证据体系搭建等一系列工作,极易出现抗辩逻辑单薄、论据缺失等问题。本案能够成功推翻初审结论、获得初步审定,依托我司律师团队全流程精细化办案:精准排查引证商标权利瑕疵、系统搭建商标非近似论证逻辑、整合使用证据形成完整抗辩链条,全部观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采信。足以证明,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知识产权机构,是抓住复审机遇、提升案件胜诉率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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