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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解读

专业 |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解读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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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作者:姚盼律师

文 | 瀛和律师事务所 姚盼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公布配套征管办法,上述文件自发布当日起正式施行。该文件既未预先发布征求意见稿,也未设置政策实施缓冲期,这份被财富管理行业期待多年的规范性文件,以业内少见的果断方式正式出台。


过去几天,我们看到两种典型的反应:一种是恐慌——“离岸信托是不是不能做了”;另一种是轻视——“税率 20%,和以前传的差不多”。


作为长期深耕家族财富传承领域的执业律师,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反应均低估了该文件的重要意义:该文件并非单纯的税率调整举措,而是我国个人跨境财富征管逻辑的系统性变革。本文拟对新规中真正关键的核心内容进行透彻阐释。


首先需明确相关规则: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共有三个纳税时点


新规将离岸信托的全生命周期划分为三个环节,统一适用20%的税率,但各环节的计税逻辑存在本质差异:



装入环节:财产完成装入的时点,即需核算对应增值收益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在法律层面视为财产完成一次“转让”:以装入时点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始成本与合理费用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W先生将市值2000万元的股权装入离岸信托,该股权原始成本为800万元,无合理费用,其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800)×20%=240万元。若居民将市值2亿元、原始成本2000万元的境外公司股权装入离岸信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装入当年,1.8亿元增值部分按20%税率计算产生3600万元的纳税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信托尚未产生任何收益。


该规则设计存在一处易被忽视的细节:完成本环节纳税后,财产的计税基础将调整为2亿元。也就是说,国家仅对每一元增值部分征收一次税款,这是整个规则体系最为核心的“对称性”原则,也是开展专业测算的基础。



存续环节:无论是否进行收益分配,每年都需计税


信托持有资产期间产生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资产转让增值等,无论是否实际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均需由委托人按年度申报纳税。以往“只要不分配就不产生纳税义务”的递延纳税空间已不复存在。


同样需要关注三项“不允许”规则:信托亏损不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不同类型收益的盈亏不允许互相抵免;受托人报酬、管理费、律师费、投资顾问费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信托的实际税负会高于多数人基于直觉估算的结果。



终止环节:完成清算时核算最终应纳税额


信托终止进行清算时,需就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即终止时点市值扣除计税成本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规明确规定:信托终止后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试图通过拖延清算程序推迟纳税的路径已无法实现。


三大常见误判,每一误判均可能引发高昂成本


在为大量家族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离岸信托领域存在若干根深蒂固的错误认知。最新监管规则以明确条文,对上述误解逐一作出了界定。



误判一:「只要不将信托收益分回境内,就无需缴纳税款」


该认知是过去十年离岸信托税务筹划的核心依据,也是本次新规重点规制的对象。新规确立「无论是否实际分配收益,均需按年申报缴纳税款」的规则,意味着无限期递延纳税的时代已经终结。委托人可能面临「税务文书已送达,而资金仍留存于信托内」的现金流困境,这也是我们建议所有存量信托尽快补充税务分配条款(授权受托人每年分配足以覆盖应缴税款的现金)的原因。



误判二:「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境外永久居留身份,即无需再履行中国纳税义务」


新规设置了两项专门针对该认知的规则:其一,已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认定标准,仍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其二,即使已完成身份转换,在从中国税收居民转变为非居民当日,信托财产需按市值视同清算,缴清历史欠缴税款后方可完成身份变更,身份变更本身即构成一项应税事件。



误判三:「通过境外亲属代持信托、由信托出借资金供个人使用,即可规避税务监管与纳税义务」


新规中的反避税条款几乎完全针对过去十年此类行业「标准操作」逐一作出规制:通过他人代持但由本人实际出资并控制信托的,视为本人将财产装入信托;信托为境内家庭成员提供担保、借款、代为支付学费与信用卡账单、提供无偿使用的房产,全部视同应税分配;中国税收居民与非居民将财产共同装入同一信托的,视为全部财产均来自中国税收居民,按照最严格的监管规则处理。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此类行为不仅在本次新规中被明确认定为逃税,且税务机关早已掌握相关信息。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运行至今已近八年,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本身就属于信息申报范围,此次规则与涉税信息已同时齐备。


存量信托:九十日窗口期与亟待厘清的涉税事项


针对新规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新规设置了过渡性安排,可将其梳理为以下时间规则:


  • 2023年1月1日之后装入信托财产、尚未完成纳税申报的,需在九十日内补充申报,可免除滞纳金;

  • 2026年之前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历年收益,不区分所得性质,统一整合后一次性申报,可免除滞纳金;

  • 2023年之前装入信托财产的,装入环节对应税款不再追征。


前述九十日的期限自7月24日起算,窗口期约于10月下旬截止。窗口期内完成申报,是主动合规所需承担的成本;窗口期外未完成合规手续,则需缴纳滞纳金、罚款,同时新规已明确警示,涉税金额较大的可延长追缴年限。


针对确实存在资金压力的家庭,新规也设置了分期缴纳通道: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五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前完成属于典型的“程序性权利,逾期失效”。


本文给出的具体建议如下:若您或您的家庭成员名下持有离岸信托,应当立即对信托相关事项开展全面梳理核对,就装入时间、财产类型、原值凭证、历年收益、境外完税记录、受益人身份等信息逐一对照,在窗口期内完成税款测算与申报工作,该事项不存在观望等待的空间。


一项反直觉的研究发现:受益人身份对税收负担的影响程度,远高于信托架构本身。


通过对新规开展深入梳理研究,我们发掘出一项对财富传承规划影响深远却易被忽略的逻辑:即便资产标的完全一致、信托架构完全相同,仅因家族成员的身份结构存在差异,最终所需承担的税负也可能存在极大差距。


最为典型的对比案例如下: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税收居民设立信托时,将财产转入信托需以转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与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完成该项纳税后财产的计税基础相应上调;在我国当前税务实践中,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子女这类直系亲属,相关财产承继本应比照直系亲属继承实施免税,目前在委托人去世后,由税收居民承继人承接信托财产不会触发信托清算,可实现税负递延。


若由非居民长辈设立信托,居民子女作为受益人:信托存续阶段看似遵循“分配才缴税”的规则,但信托终止时,居民子女取得信托财产需按财产市场价值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是原始投入部分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换言之,过往跨境家庭最为经典的“境外长辈设立信托、境内晚辈担任受益人”的隔代传承架构,在新规框架下恰恰可能成为税务效率最低的架构之一。家族中何人担任委托人、何人担任受益人,以及各成员当前与未来的税收居民身份,已经从方案设计中的“背景信息”转变为核心决定性变量。这正是我们强烈建议跨境家庭重新核查现有信托文件的核心原因——尤其是需重点核查文件中的承继顺序条款与受益人身份变更应对机制。


那么,离岸信托是否仍具有设立价值?


笔者的观点与市场上两种极端看法均不相同:离岸信托依然值得设立,但应当基于合理的需求设立。


在税收递延功能丧失后,离岸信托的核心价值反而愈发清晰——这类价值自始不依赖税收优惠得以实现:


  • 资产隔离:将家族财富与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进行切割隔离,这是信托制度的本源功能;

  • 传承的确定性:规避继承纠纷与境外遗嘱认证程序,防范子女挥霍资产、因婚变引发资产分割的风险;

  • 跨境资产的集中管理:对于家庭成员与资产分布于多个法域的家族而言,信托仍是效率最高的资产管理架构;

  • 家族治理的载体:依托信托条款,可将对后代的激励约束机制与家族价值观予以制度化。


与此同时,有两项结构性变化值得所有家族关注:


第一,境内家族信托的相对优势正逐步提升。在税收待遇拉平后,境内信托在法律确定性、监管沟通便捷性、执行便利性层面的优势愈发凸显。但需要明确提示的是:终止离岸信托并将资产回迁境内本身就会触发清算纳税,资产回迁并非免税操作,必须完成清晰的税务核算后再作出决策。


第二,“先完成税务测算,再设计架构安排”已成为不可颠倒的操作顺序。过往诸多信托安排遵循“先搭建架构,后补齐税务手续”的逻辑,在新规之下,资产装入环节的一次性税负最高可达数千万元,估值时点选择、资产组合安排、现金流规划必须在信托设立前完成一体化测算。


结语:一个时代的结束,是专业价值的开始


离岸信托征税新规的落地,标志着依靠信息不透明和规则空白进行跨境税务安排的时代,彻底结束了。但家族财富传承的需求没有消失——它只是从“寻找漏洞”回归到“使用工具”。


在合规的框架内,如何让信托真正服务于资产保护、代际传承与家族治理,如何让每一分税负成本都被预先测算和妥善安排——这些恰恰是专业服务的价值所在。



律师简介
- Lawyer Introduction-


姚盼 | 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2410776762

业务领域

财富传承、刑事辩护、企业治理 


往期回顾


01 学术 | 学术 | 徐宁欣律师新作出版,登顶法律实务图书销售榜单

02 人才 | 人才 | 恭喜瀛和四位律师晋升权益高级合伙人

03 业绩 | 瀛和胡青春律师被聘为《法治日报》专家库成员
04 荣誉 | 瀛和再次荣登ALB中国30家最大律所!
05 合作 |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与瀛和雄安签署共建协议

06 文化 | “奔赴山海 不负热爱”瀛和红色之旅户外团建活动圆满结束

07 党建 | 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党支部、瀛和第三党支部党日活动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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