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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实施老旧住房原拆原建需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规模实施老旧住房原拆原建需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光伏电站运维服务商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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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2026年,国务院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正式纳入国家五年规划体系。从中央文件提出支持老旧住房原拆原建,到进入国家专项规划,顶层制度设计已越来越明确。在国家政策的不断加持下,成功案例不断增多,社会关注度也日益提高,但原拆原建的大规模实施却迟迟未能到来。本文试图在梳理已有进展与模式的基础上,剖析老旧住宅原拆原建难以规模化的深层原因,并就中期推进大规模实施提出针对性建议。

1  已有突破与现实瓶颈

1.1 技术、意愿、政策与资金层面的突破

原拆原建技术层面的瓶颈逐渐得到突破。随着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造等技术的发展,施工效率已大幅提升。北京西城区三里河某项目于2025年9月启动建设,仅用46天便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表明建造技术已经能够满足原拆原建对于工期、安全和质量的要求。

居民意愿层面,越来越多人成为原拆原建推动者。原拆原建最初往往由政府推动,而近年来,一些项目已经出现居民主动发起的趋势。广州花都区集群街2号项目,25户居民自筹资金866万元完成改造;上海、北京等地也不断出现居民主动申请改建的案例。这说明,随着房屋老化程度加深和居住品质要求提高,改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居民不再只是被动接受者,也正在成为推动者。

政策层面,支持方向越来越清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确立重建决策基础,到各地城市更新条例陆续出台,再到中央文件和国家规划连续释放支持信号,原拆原建的政策环境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尤其是近两年,“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首次进入中央文件和国家规划,意味着其已经从地方探索上升为国家战略部署。

资金层面,各地也在不断探索新的路径。北京形成了政府、居民、产权单位、社会资本多元共担模式;广州出现居民自筹模式;长沙则探索政府主导实施。虽然模式各不相同,但越来越多的实践说明,资金问题并非完全无解。

1.2 特殊条件依赖与高交易成本

分析原拆原建目前难以规模化的原因,需要先理解它目前是以什么方式运转的。观察这些年各地已经落地的案例,这些项目的成功,更多依赖于地方政府、实施主体和居民在现有框架下不断协调和创新,而不是建立在一套成熟、统一的制度体系之上。

在上述背景下,每个原拆原建项目都需要重新协调规划、住建、消防、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重新设计资金结构,重新协商利益分配。成功经验往往依赖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条件。一个城市能够跑通的模式,换一个地方未必适用;一届班子能够协调完成的项目,下一届未必能够延续。经验可以复制,但成功却难以简单复制。同时,从前期协商到规划调整,从融资安排到审批流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协调成本。这些成本无法通过规模效应摊薄。对于实施主体而言,每个项目都像一次“定制开发”。交易成本居高不下,也意味着很难形成稳定、持续的市场供给。

2  原拆原建规模化推进面临困境的深层成因

2.1 政府推动与责任边界模糊

政府推动原拆原建有充分的现实动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回应群众诉求,都是推动这项工作的内在动力。但与此同时,财政边界也越来越明确。《规划》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金融支持机制,同时明确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政府不兜底、市场机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项目风险最终由谁承担,仍然缺乏稳定答案。

国家层面优先支持的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旧住房,而现实中更大量的需求,则来自大量尚未达到危房等级、但居住品质已经明显下降的老旧住宅。公共安全逻辑与居民改善需求之间,并不完全重合。大量真实存在的更新需求,在现有政策框架下,仍然处于模糊地带。

2.2 居民集体行动存在难题

居民是原拆原建最直接的受益者,但也是最难形成统一行动的一方。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历史形成背景,也对应着不同的利益预期。即使多数居民支持,也往往需要经历长期协商。真正的困难,并不在于居民是否支持,而在于如何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前提下,形成稳定、高效的集体行动机制。

2.3 市场主体缺乏稳定收益预期

从长期来看,原拆原建能否实现规模化,离不开市场主体的持续参与。但现实情况是,目前真正承担大量实施任务的,仍然以地方国企平台和承担政策任务的主体为主。原因并不复杂。一方面,大多数项目容积率提升有限,传统依赖土地增值获取收益的商业模式难以延续;另一方面,协商周期长、前期投入大、退出机制不明确,也使得市场主体面临较高的不确定性。

2.4 价值实现机制的缺失

对于原拆原建问题,政府有边界,居民难协同,市场缺乏稳定收益。过去棚改、城中村改造能够形成稳定的利益结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增值收益能够覆盖成本、分担风险,并形成利益循环。而原拆原建创造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安全水平提升、居住品质改善、社区环境优化以及资产保值增值。这些价值是真实存在的。但它们能否转化为稳定的支付来源和收益机制,目前仍然缺乏成熟答案。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城市更新能够顺利推进,一个重要基础是土地增值收益。土地价值增长,不仅能够覆盖建设成本,也能够补偿风险承担者,并为政府、市场和居民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结构。而原拆原建创造的价值则有所不同。它提升的是住房安全水平,改善的是居住品质,延长的是建筑寿命,维护的是社区功能,同时也有助于资产保值增值。这些价值是真实存在的。但与土地增值不同,它们很难在短时间内直接转化为现金流,也难以形成清晰的收益分配机制。

3  推进原拆原建规模化的路径展望

3.1 短期形势:试点突破与观念转变

短期来看,原拆原建仍以试点探索和局部突破为主。未来一段时间,各地实践仍会不断增加。北京、上海、广州、长沙、杭州等城市已经积累了一批经验,一些地方也开始通过地方立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等方式,逐步提高审批效率和组织能力。区域性的制度体系会不断完善,案例数量也会继续增加。

除制度条件尚未成熟外,居民长期形成的依赖政府主导、等待拆迁补偿的传统观念,也需要时间转变。自主出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更新模式,对许多居民而言仍很陌生。观念转变往往滞后于政策推进,这也是短期内难以快速放量的现实因素之一。因此,原拆原建短期内仍然会以试点探索和局部突破为主。

3.2 中长期建议:三项举措协同推进

中长期来看,要大规模落地实施原拆原建,建议重点从以下三方面扎实推进。

完善集体决策与预备期机制。住房重建涉及复杂的财产权关系。如何在充分保护个体权益的同时,提高集体行动效率,建立更加清晰、稳定的决策程序,仍然是未来制度建设需要持续探索的问题。部分地方已经在探索“预备期”机制,在项目正式启动前,先由居民完成意向登记和基础共识确认,达到规定的同意比例且房屋安全评级符合门槛后,再统一触发审批、融资、施工等后续程序。这一机制的价值,不在于能否提高居民同意率,而在于把不确定性前置消化,让后续流程变成可预期的标准程序。

构建适应原拆原建特点的金融支持机制。重建期间房屋权属状态变化、抵押物认定、资金回收周期等问题,目前都缺乏成熟解决方案。如果能够形成适应原拆原建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市场参与的基础条件将得到明显改善。目前已有两个方向值得关注:一是公积金贷款的适用范围正在扩展,厦门等地已明确居民可在原拆原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组合贷款;二是国家开发银行城市更新专项贷款已在北京等地探索落地路径,研究以未来房屋产权作为预期抵押的信用安排。这两个方向如果能形成可推广的标准化产品,居民出资压力将明显下降,项目资金的可预期性也会随之提升。

建立健全改造后的增值收益分配与运营模式。在土地增值红利减弱、政府不兜底的前提下,市场主体能否找到可持续的回报来源,是决定规模化的关键。真正可能打开局面的,是将改造后社区的商业空间、停车设施、物业运营等长期经营权,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改造的对价。部分地方已有初步探索,企业通过长期精细化运营覆盖前期投入,内部收益率在合理区间内可以成立。但这一逻辑有一个重要前提: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单栋楼体量太小,商业空间根本撑不起经营收益;只有连片改造,市场主体才有足够的运营空间来平衡成本,经营权让渡的商业逻辑才能真正成立。

上述三方面并非彼此独立,完善决策机制是前提,稳定的金融支持机制是支撑,经营权让渡是社会资本进场的核心激励。任何一方面率先实现突破,都可能带动另外两方面加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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