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要求签订“无固定” 企业能否刚性拒绝?
(来源:劳动报 赵竺安 李轶捷 2026年07月27日)
大杨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连续十多年被企业派遣至外单位工作。前不久,大杨的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公司给他送上了新的2年期劳动合同,大杨不同意,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要求遭到了派遣公司的反对,双方遂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大杨认为,自己工作十多年,与单位签订过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无论是签订次数,还是工作年限,自己均达到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他就打官司。
派遣公司人事认为,大杨虽然在派遣公司工作了十多年,但他从事的是劳务派遣工作,签订的也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由于派遣工的特殊性,企业可以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观点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大杨的遭遇,可以说是目前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工早晚都会碰到的遭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此而言,大杨确实不属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畴,派遣公司的拒绝无错。
但是,如果派遣公司与派遣工之间达成一致,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显然,劳动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北京、广东等地已有了这样的实践。
但现在的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公司派遣至同一家企业同一工作地点甚至同一工作岗位长达数年、十数年,这样的派遣违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形的派遣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吗?
潘丽娜认为,由于卡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目前即便派遣员工遇到这种情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也可以回绝,但就合理性来说,派遣员工的要求肯定是合理的。
潘丽娜最后认为,如果能够出台一项规定,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了派遣工,而派遣工本身又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作为纠错手段,派遣工可以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就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当前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文 赵竺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