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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政策解读

【加工贸易】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政策解读 关衡关务集团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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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海关积极推进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推动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业务由单纯的“两头在外”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助力综合保税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货物内销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按原计划完成加工后出口,需将保税状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边角料等,转为国内市场销售或用于内销产品生产的业务模式。不同种类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其管理规定和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本文就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货物内销政策开展解读。



二、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制成品。
(二)残次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三)剩余料件。
(四)边角料。
(五)副产品。
(六)受灾保税货物。



三、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是否需要缴税

需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内销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也可以申请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选择按照出区时货物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

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四、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办理流程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区内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区外企业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并根据税单缴纳应纳税款及缓税利息。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即试点企业销售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五、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集中申报政策红利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不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且不得跨年度办理,即区内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综合保税区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后的成品内销管理要求

四类措施商品是指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等商品。

区内企业使用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按其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经保税流转的,不得内销。

四类措施商品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非四类措施商品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可办理内销手续。其中,残次品内销应在核注清单的表头备注栏注明“残次品内销”字样。


转载来源:贸企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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