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指南
1.出口商(发货人):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2.生产企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3.申请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4.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以上九类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场需要进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模块,向海关提出申请,无需线下递交材料。
企业代理申报出境检验检疫申请的,须在业务办理前签订“授权委托协议”,需签订“授权委托协议”的双方包括:
1. 申请单位与发货人,发货人为委托方,申请单位为被委托方,如果为同一企业则无需签订“授权委托协议”;
2. 发货人与生产单位,生产单位为委托方,发货人为被委托方,如果为同一企业则无需签订“授权委托协议”。
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点击左侧菜单栏“属地查检-授权委托协议-发起授权委托”,签订“授权委托协议”。如图所示:
检验检疫申请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点击左侧菜单栏“属地查检-出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申请”,对申请信息进行录入申报,并将申请资料的电子版扫描件上传至随附单据,无需向海关提供纸质资料。如图所示:
现场检验检疫
1.现场查验
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货物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2.抽样检验
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综合评定
隶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复验
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海关或者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小贴士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在左侧菜单中点击“属地查检—电子底账—电子底账查询”,右侧显示查询界面 。若电子底账状态为“正常”,可进行后续证书申请和出口报关单申报。如图所示:
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点击左侧菜单栏“拟证出证——出境检验检疫证书——证书申请”,申请所需证书。如图标示: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凭电子底账及合同、装箱单、发票、出厂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凭证报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