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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入库案例:关于自愿放弃社保后,又要经济补偿!

最新入库案例:关于自愿放弃社保后,又要经济补偿! 新疆合同及公司律师张盛春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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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来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入库日期:2026.02.02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
来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

入库日期:2026.02.02

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效力认定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8日,朱某平入职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保安公司)任保安员,工作地点被安排在某单位,月基本工资为当年度北京市最低标准工资。此外,双方还签署一份《声明》称,朱某平自愿请求荣某保安公司不再为朱某平办理本市社会保险参保,相关社会保险费随补助支付给朱某平。在职期间,荣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平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8月29日,朱某平以荣某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

离职后,朱某平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荣某保安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XXX号裁决书,裁决荣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平工资人民币3862元(币种下同),驳回朱某平其他仲裁请求。朱某平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荣某保安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京01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一、荣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平工资3862元(已执行);二、驳回朱某平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某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京02民终311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荣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9.63元;四、驳回朱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某平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京民申2181号民事裁定:驳回朱某平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某平与荣某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声明》是否有效,以及荣某保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因自身条件、谈判能力等所限,对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等的议价地位处于弱势,放弃社会保险并非均出于真实自愿,往往是为了获得该工作岗位,而被迫作出的“无奈之举”。故此,无论有无放弃社会保障的约定或者承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朱某平签署《声明》,同意荣某保安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随补助支付,实质上是双方达成了荣某保安公司无需为朱某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意。荣某保安公司与朱某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声明》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朱某平以荣某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荣某保安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向朱某平支付经济补偿的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8条、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2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3877号判决(2023年11月30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3111号判决(2024年6月11日)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民申2181号裁定(2025年6月23日)(民一庭)


转载于公众号:最高判例解析


张盛春律师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股权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律师从业25年。

  现任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风险控制与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政府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2010年5月至2015年5月 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

  2008年5月 与他人合伙在乌鲁木齐市创办新疆章程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主任;

  1993 年 3 月至2008年4月 阿瓦提县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新疆多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纠纷、 公司诉讼、 建设工程及房地产诉讼、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行政诉讼、国企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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