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6年7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0号公告,将拉法特集团等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限制聚焦两用物项。至此,中国自2025年首次按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公开列单以来,已发布11批新增列入公告,历史累计形成153个名单条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53个名单条目当前并非均适用同等强度的措施。商务部已对其中43个美国实体条目的原禁止措施作出停止或暂停安排,但相关出口仍需申请并接受审查。110仅指原公告禁止措施未见公开停止或暂停的条目数,不能理解为其余43个条目已被移出名单或不再受管控。
商务部2026年第30号公告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管控名单。
公告采取三项直接安排:第一,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14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第二,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实体;第三,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批实体分布在8个欧盟成员国:德国和法国各3家,意大利和波兰各2家,荷兰、捷克、保加利亚、立陶宛各1家。与2026年4月已列入的7家欧盟实体合并计算,欧盟成员国实体累计达到21家。
本次14家实体名单
从这份名单可以看到什么?
第一,列单对象并不限于狭义的“公司”。本批名单中既有企业,也有实验室和大学;制度用语始终是“实体”,实务中不宜把全部名单对象统称为企业。
第二,管控对象继续呈现跨国分布。2026年4月的首批欧盟实体集中于比利时、捷克和德国,本次扩大至意大利、法国、波兰、荷兰、保加利亚和立陶宛等更多成员国。
第三,公告措施已明确延伸至境外转移环节: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名单实体。对开展转售、分销、维修、技术支持或跨境协作的主体而言,交易筛查不能只停留在中国直接出口环节。
1. 法律基础: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为核心
《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条建立了管控名单制度。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将违反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两用物项领域的列入条件、可采取措施及移出机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还明确: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者已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限制交易合作措施并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也可依法列入。
2. 列入后会发生什么?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九条,商务部可视情采取禁止有关两用物项交易、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两用物项出口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具体强度由列入公告确定。
目前11批新增列入公告的共同做法,是原则上禁止向相关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并要求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立即停止;特殊情况下确需交易的,出口经营者须向商务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交易并按要求报告。2026年的多批公告还明确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向名单实体转移或提供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
违反管控名单交易禁令并非一般合规瑕疵。《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规与名单实体交易,可被警告、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3. 可以申请移出吗?
可以。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条,名单实体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按要求作出并履行承诺,并且不再存在法定列入情形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移出;商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移出决定。
4. 四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从2025年1月2日至2026年7月24日,商务部共发布11批新增列入公告:2025年6批、82个条目;2026年至今5批、71个条目;合计153个名单条目。
按公告所列地址或明确的国家、地区归属统计,153个名单条目分布如下。欧盟两批共21个条目,进一步拆分到成员国;美国实体条目最多,共84个,占历史累计列入数量的54.9%。
注:同一批公告可能覆盖多个欧盟成员国,因此“涉及批次”按该国家在相关公告中出现的批次数计;合计行的11批则按商务部新增列入公告总数计。各公告中的分公司、集团、研究机构、大学等均按一个独立名单条目计数。
一是把名单筛查嵌入交易全流程。签约前、发货前、付款前以及续约或变更最终用户时,都应重新核验交易对手、最终用户、收货人、分销商和实际使用场景。
二是同时核验“物项”和“主体”。一笔交易是否受限,既要判断相关货物、技术或服务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也要核对交易对手是否处于管控名单、关注名单或其他限制清单。两者缺一不可。
三是关注境外转移与后续状态变化。最新公告已明确覆盖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在境外的转移或提供。与此同时,名单措施可能被暂停、停止或依法移出,企业应保留检索记录、审查结论与许可文件,形成可追溯的合规证据链。
从2025年初主要面向美国实体,到2026年连续覆盖日本和多个欧盟成员国,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已成为中国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管理中的重要工具。最新14家欧盟实体的列入,再次提醒市场:出口管制正在从“识别受控物项”走向“物项、主体、最终用途、流转路径”四个维度的联动审查。
对企业而言,最稳妥的做法不是记住某一个总数,而是建立动态筛查机制:以商务部最新公告为准,区分新增列入、措施调整和正式移出,并针对具体物项和交易结构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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