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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的独立委员会政府相关政策局与部门总结陈词纲要

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的独立委员会政府相关政策局与部门总结陈词纲要 安全合规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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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的独立委员会政府相关政策局与部门总结陈词纲要注:政府总结陈词以英文书写。

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的独立委员会政府相关政策局与部门总结陈词纲要

注:政府总结陈词以英文书写。此文件为政府总结陈词的中文版纲要,以求方便公众人士理解。由于篇幅所限,本纲要只是概述政府总结陈词的重点,当中如与英文版内容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版为准。

1. 引言

  1. 2025年11月26日,大埔宏福苑发生严重火灾。宏福苑为居者有其屋计划屋苑(「居屋屋苑」),由八幢于1983年落成的高层住宅大厦组成。事发时,所有八幢大厦正同时进行外墙维修及翻新工程,整幢大厦由地面至天台均被竹棚及保护网包围。

  2. 大火持续燃烧约43小时,夺去168条人命(包括一名消防人员——消防队目何伟豪),79人受伤,逾100人获消防处救出。在行动高峰期,共出动174辆消防车、47辆救护车及989名消防人员,为消防处历来最大规模的部署。

  3. 火警于下午2时51分首次接报,报案人称宏昌阁外墙棚架起火并发生爆炸。根据现有证据,火源位于宏昌阁104及105室外的平台。火势以极其迅速的速度蔓延——在首辆消防车抵达后约20分钟内,火势已由起火点蔓延至宏昌阁多个外墙墙面及附近地面,并波及宏泰阁。至事件结束时,共7幢大厦遭波及。

  4. 政府迅速成立三个跨政策局专责小组协调善后工作:

(1) 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调查及规管工作组,负责统筹和协调技术及规管层面的调查,以及制定改善措施以强化现有规管制度。跨部门火警调查专责小组(「专责小组」)亦在调查及规管工作组下成立,由消防处、警务处、屋宇署、机电工程署、房屋局辖下的独立审查组(「ICU」)、劳工处、政府化验所及独立消防工程专家组成,负责调查大火成因。

(2) 由政务司副司长领导的紧急支援及募捐工作组,负责即时财政援助、社会福利及社区支援,包括成立「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发放多项补助、作出多项宽免,以及透过「一户一社工」安排为每户居民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务

(3) 由财政司副司长领导的应急住宿安排工作组,处理数以千计居民的临时住宿安排,包括安排青年旅舍、营地、酒店房间、过渡性房屋及房协单位等。

II. 成立独立委员会

  1. 行政长官于2025年12月2日宣布会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的独立委员会(「独立委员会」),并于12月12日宣布独立委员会正式成立,目标于九个月内完成工作。独立委员会由现任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在行政长官授权下运作。

  2. 独立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1) 职权范围(一):就大埔宏福苑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和造成的人命伤亡及财产损毁,审视-成因和导致火灾发生的情由;大厦配置的消防装置及设备,及其有效运作的监督和责任问题;有关的楼宇维修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标准、监督和日常维护制度是否足够;针对楼宇维修工程,现行安全标准的用料清单是否全面,有关的验证和检测制度是否有效;各环节的监管人员(包括政府部门人员、授权负责的专业人士及承建商等)的角色和责任承担;和上述问题相关的责任。

(2) 职权范围(二):针对大型楼宇维修工程,审视-有关工程各环节有否不适当的相连利益、角色冲突、不当的合谋串连等系统性问题;及有关工程有否涉贪图标,违规招标的问题。

(3) 职权范围(三):就上述两项事宜,检视现行相关法律的规管及惩罚是否足够。

(4) 职权范围(四):就上述(1)至(3)的事宜,提出建议。

  1. 政府全力配合独立委员会工作。自独立委员会开始运作以来,政府部门积极回应独立委员会法律团队所发出的信函和要求,并主动向独立委员会提交与委员会职权范围相关的文件、资料及证人供词。在听证会期间,来自六个政府部门及专责小组的31名证人于13个聆讯日出庭作供。独立委员会共接获近百万份文件,数据总量超过1TB。

III. 独立委员会如何处理证据及作出事实裁断

  1. 独立委员会的调查目的为查明事实真相并提出建议,以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而非裁定任何一方的法律责任。

  2. 独立委员会已于27个聆讯日进行公开听证,期间73名事实证人及7名专家/专责小组证人出庭作供。

  3. 就未有出席聆讯或提供证供的涉事方,独立委员会有权根据现有证据的整体情况,按照常理作出事实裁断及推论(包括不利的事实裁断及推论)。举证准则方面,无任何一方承担正式举证责任。一般适用民事证准则(即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就严重性较高的事实裁断,独立委员会可考虑所需证据的服力是否与指控的严重程度相。就成因判断,独立委员会亦可考虑运用常理区分「真正、实质、直接或有效的原因」与较为间接的背景条件。

IV. 政府的案情概要

(一)本港楼宇维修保养工程的监管架构及其演变

  1. 香港楼宇维修保养工程的监管架构建基于专业人士自我监管的模式,并以法定责任、注册制度及监督机制为骨干。此模式的基础在于政府对建筑专业人士所寄予的信任和信心。

  2. 此模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经历多年来的演变,并在特区政府成立后六届任期逐步发展。在宏福苑大火之前,业界、立法会及公众多年来一直呼吁精简监管程序、以降低业主负担。楼宇失修的问题亦存在已久,旧楼欠缺妥善维修保养,会对居民和普罗大众构成潜在威胁。因应上述情况,政府于2010年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并于2012年实施强制验楼计划(「强制验楼计划」)。有关制度均经立法会详细审议,旨在为业主提供合法、简易、安全及便捷的途径进行小型工程维修保养楼宇,并依靠注册专业人士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素。

  3. 有关制度的核心设计,是将工程安全及质素的首要责任,明确施加在获业主委聘的注册专业人士及承建商。政府则制定标准、维持注册名册、进行审核抽查及巡查、处理投诉及查询,并在发现违规时采取执法行动。

  4. 现行制度的前提是该等专业人士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操守、并受相关的专业操守守则约束、其资历及声誉均受制约,从而令政府及公众有合理期望及依赖他们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管要求。宏福苑大火前就现行监管强度及精简监管程序、降低业主负担等之间的考量,反映了多年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政策取舍及公众利益的平衡。

(二)宏福苑涉及的系统性违规为是次大火的直接成因

  1. 宏福苑维修工程造价约为3.36亿港元,由持有《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建筑物条例》」)下法定责任的注册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负责执行。证据清楚显示,若非负责宏福苑维修工程的专业人士及承建商的一连串蓄意欺诈、合谋串连、疏忽及违法滥用行为,是次大火不会发生。

  2. 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业」)作为主承建商:蓄意购买及使用未经阻燃认证的棚网以牟取更高利润,并提供疑为伪造的测试证书及在巡查前选择性更换棚网以欺骗监管机构;大规模及长期使用可燃发泡胶板封盖窗户,违反其向相关政府人员所作的明确陈述;指示并允许在走火楼梯每隔约五层开设「生口」损害逃生通道;指示非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排放消防水缸,导致控制消防栓/喉系统及火警警报系统的主电源开关被关闭;以及未能有效禁止工地吸烟及清除可燃废料。

  3. 鸿毅建筑师事务有限公司(「鸿毅」)及其注册检验人员吴跃:完全没有履行监督职责,证据显示并无就任何一项火灾促成因素进行任何真正或有效的监督。

  4. 中华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中华发展」,一间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从未到访现场、从未独立评估关闭消防装置的需要及后果、仅作为「橡皮图章」提交关闭通知书(「SDN」),令消防处无从得知火警警报系统同时失效的事实。

  5.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宏泰消防」,负责年检的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于2025年10月及11月进行维修工作时发现消防水缸已清空且主电源开关已被关闭,未有通知消防处或联络中华发展跟进。

  6. 置邦兴业有限公司(「置邦」,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发出工作指示让其非持牌电工操作消防装置(属违法行为)、未能协调两间同时受聘的消防装置承办商、对居民持续投诉扮演「传话人」角色。

  7. 是次系统性滥用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为涉及的财务诱因规模巨大(工程造价约3.36亿港元),远超违规成本及被处分的风险;其二为滥用行为的共谋性质,当本应互相监督的专业人士选择合谋串连,整个相互制衡的机制便告失效,导致有关违法行为及滥用难以被揭示。

(三)特区政府已采取的改善措施

  1. 政府承认现行规管及监督架构需要在监管强度及精简监管程序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并已于火灾后迅速采取全面的改善措施。相关改善措施涵盖消防装置监管、建筑物料安全、强制验楼计划及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建筑专业人士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工地安全管理及科技应用等范畴(见下文第XII部分)。

  2. 宏福苑位于新界大埔,共有约1,984个单位,按2021年人口普查约有4,600名居民,当中超过三分之一(约1,700人)年龄在65岁或以上。每幢大厦31层,设有两组交叉走向的楼梯(「钣剪梯」)作为走火通道。大厦设计的关键特征为两翼之间的垂直「内角」(re-entrant),由一楼延伸至天台。

  3. 宏福苑由隶属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的ICU在屋宇署署长的授权下进行《建筑物条例》下的法定监管,此授权安排自1990年代初沿用至今逾三十年。

  4. 宏福苑于2014年被选定为强制验楼计划的目标楼宇。2019年1月,鸿毅获委任为验顾问。维修工程主要依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进行,无须事先取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工程于2024年7月展开。

  5. 在宏福苑大火之前,2023年海员俱乐部大火及2025年10月华懋大厦大火均涉及棚架高层建筑物起火。屋宇署及ICU在上述事件后曾发出通告函件及/或提醒信函,要求建筑专业人士确保棚网阻燃性能符合要求。

VI. 各有关围下持份者的角色及责任

  1. 宏福苑大火涉及多个监管范畴,各由不同法例规管,政府部门、业主、业界及其他持份者在各范畴中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在部分范畴中,政府的角色属促进及推动性质(如私人建筑物管理及业主委聘专业人士);在其他范畴中,政府则担当监督角色(如消防风险管理、施工物料规管及职业安全)。

  2. 下表概述各范畴的规管架构、政府角色及其他持份者的责任:

范畴规管架构、政府角色及其他持份者(1)私人建筑物的管理a.规管架构:《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
b.政府角色(促进及推动):民政事务总署协助业主立案法团运作、出席业主大会提供建议、转介投诉
c.其他持份者:(i)业主/业主立案法团:承担管理首要责任;(ii)物业管理公司:受聘代为执行日常管理(2)消防装置及设备的保养a.规管架构:《消防条例》(第95章)及其附属法例
b.政府角色(促进及推动):消防处监察;维持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名册
c.其他持份者:(i)业主/业主立案法团:有法定责任保持消防装置有效运作并安排每年检验;(ii)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服务管理局守则监督承办商工作;(iii)承建商、顾问及注册检验人员:负责监督维修工程期间涉及消防装置的工作(3)业主委聘专业人士进行维修工程a.规管架构:《建筑物条例》下的强制验楼计划及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b.政府角色(促进及推动):维持注册名册、提供指引、抽样审查、处理投诉及查询、发现违规时采取执法行动

职权范围1

专责小组就大火起因、火势蔓延及造成重大伤亡因素的调查结果

  1. 专责小组由消防处、警务处、屋宇署、机电工程署、ICU、劳工处、政府化验所及消防工程专业人士(袁国杰教授)组成。调查参照国际标准进行,包括现场勘察、实验室分析、电脑模拟及全尺寸火灾测试(于四川进行)。最终调查报告于2026年5月完成。

  2. 专责小组的主要结论包括火灾最有可能属意外性质,由一个热源(如未熄灭的香烟)点燃宏昌阁104及105室外平台上的可燃物料引起。急速垂直蔓延受大厦内角的「烟囱效应」驱动。

  3. 造成重大伤亡的五个关键因素为:(一)火势迅速蔓延致逃生时间极短;(二)燃烧中的可燃物塌下堵塞出口;(三)火警警报系统全数失效;(四)发泡胶板遮蔽居民视线并延误反应;(五)走火楼梯的逃生通道因「生口」而失去防护。

  4. 独立委员会委聘的专家(香港理工大学Asif Sohail Usmani教授及江黎明教授)与专责小组的专家分别独立进行研究,在所有重要事项上得出大致一致的结论:棚网及帆布缺乏阻燃性能是导致火灾的重要因素;若使用阻燃物料,初期火势或可自行熄灭。

VIII. 由宏昌阁起火至大火被扑灭的发展

  1. 主要事件时序如下:

时间事件约14:30-14:43大火起源(闭路电视于14:43拍到燃烧碎片坠下)14:51 消防通讯中心接获首个火警报告14:56首辆消防车抵达(共12辆消防车及61名消防人员于初段出动)15:02升为三级火警(抵达后6分钟)15:20消防处处长指挥部启动、增派10队搜救队15:34升为四级火警(已部署269名消防人员,约为五级火警标准部署的两倍)18:22升为五级火警(已部署718名消防人员)22:30累计出动221辆消防车及989名消防人员2025.11.27 21:31宣布火势被围2025.11.28 03:15宣布火势受控2025.11.28 10:18发出「停止」讯息

  1. 救火及救援工作面对的困难包括:(一)燃烧中的竹棚塌下堵塞入口及紧急车辆通道;(二)浓烟及高温经走火楼梯的「生口」渗入大厦;(三)消防栓/喉系统失效,消防人员须将约80公斤的便携式水泵搬上20楼以上;(四)史无前例的多座大厦同时外墙起火。

  2. 就消防队目何伟豪殉职一事,根据委员会目前掌握的证据,何消防队目原奉命前往宏昌阁2701室救援,因途中协助轮椅长者而与队伍分离,误入宏泰阁。闭路电视显示其于15:16进入宏泰阁。其于15:22发出求救讯息,约15:55被发现倒卧于宏泰阁前的燃烧碎片上。专责小组认为:何消防队目留在宏泰阁是为了尝试协助他人疏散,展现了非凡的勇气和崇高的使命感。

IX. 大火起因、火势蔓延及造成重大伤亡的促成因素

  1. 工人在工地范围内吸烟的情况持续且有充分记录——居民多次投诉、物管公司人员亲眼目睹、闭路电视拍到工人吸烟、工程会议记录反复提及、宏业自设内部罚则(证明问题严重)。起火源头挖出的瓦碟中发现烟头。宏业作为总承建商,对工地安全管理负有首要法定责任,明知工人吸烟问题持续却未能有效制止。置邦的跟进仅限于将投诉转达宏业,未有采取进一步行动。

  2. 就政府部门采取的行动而言,劳工处于2024年7月至2025年11月期间进行16次突击巡查及1次突击监察,频率高于一般标准。劳工处在上述巡查及监察行动后没有就工人吸烟问题采取进一步执法行动,除因巡查期间未有目击工人吸烟外,亦受大火前就工地吸烟的监管框架所限。根据《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3条,凡任何建筑地盘使用或拟使用易燃液体或涉及火警危险的物质等,劳工处处长可发出书面「禁止吸烟命令」,禁止在该建筑地盘吸烟。按大火前的监管框架,除受「禁止吸烟命令」规管的建筑地盘外,工人于建筑地盘吸烟本身并不违反职安健条例,而这亦反映大火前规管架构在政策意图上的结构性设计。就宏福苑而言,宏福苑建筑地盘未有具备发出「禁止吸烟命令」的特定条件,劳工处因此没有向其发出「禁止吸烟命令」。因此,工人吸烟本身没有违反职安健条例,故劳工处未能采取进一步执法行动。劳工处共发出了三份建筑地盘巡查报告提醒宏业。

(二)火势蔓延促成因素:使用未经阻燃性能证的棚架保护网

  1. 于2025年7月,证据显示宏业时任董事何建业明确指示供应商购买非阻燃棚网,且尽管供应商有提出反建议,仍然拒绝购买阻燃棚网。2025年9月飓风后再次订购非阻燃棚网。WhatsApp讯息亦显示宏业曾在ICU巡查前紧急购入115张阻燃棚网作选择性替换。事后政府化验所对宏昌阁(起火大厦)取得的5个棚网样本进行测试,其中4个(80%)的残燃时间超过GB5725-2009标准下的4秒门槛。

  2. 《建筑物(建造)规例》第3及16条要求所有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须适合其预定用途并经认可测试,且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注册检验人员在《建筑物条例》第30D条下负有法定责任,须确保修旧物料符合所有相关条例的要求。相关的作业备考及通告函件亦要求所有在外墙装设的保护网应具备适当的阻燃特性,并符合认可标准。宏业蓄意使用非阻燃棚网并提供不可靠的测试证书以掩饰违规;冯毅/吴跃完全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核实棚网的阻燃性能是否符合屋宇署通告函件及劳工处工作守则中明确列出的认可标准。

  3. 就政府部门采取的行动而言,劳工处于2024年7月主动要求宏业提供阻燃测试证书并获提供(事后发现为不可靠文件)。ICU进行三次涉及棚网快速燃烧测试的巡查(2024年10月28日、11月18日及2025年10月28日),共于17个随机抽选地点进行测试。ICU于华懋大厦火灾后亦主动向五个屋苑的注册检验人员发出提醒电邮。

  4. 惟面对承建商通过选择性更换棚网进行的蓄意欺骗,上述措施未能发现有关违规行为和滥用。

(三)火势蔓延促成因素:使用聚氯乙烯泡沫板(发泡胶板)封盖窗户作临时防护

  1. 2024年6月的工程会记录显示,鸿毅曾警告发泡胶板为可燃物质,宏业仍坚持使用。分包商确认受宏业董事何建业口头指示以发泡胶板封盖所有住户窗户。宏业与法团主席的WhatsApp对话确认宏业知悉第一期已安装的发泡胶板不具阻燃性能。

  2. 宏业曾向ICU人员明确表示仅会临时及小范围地使用发泡胶板(每次三层、打击完成即拆除),但发泡胶板实际上在全屋苑范围内大规模使用超过一年,直至火灾发生之日仍然封盖在窗户上。宏业向ICU人员所作的陈述完全虚假。鸿毅/吴作为负责监督工程的顾问及注册检验人员,亦完全没有就发泡胶板的广泛及长期使用提出关注或采取任何监督行动。

  3. 就政府部门采取的行动而言,ICU于2024年9月至11月进行三次涉及发泡胶板的巡查。ICU接纳并倚赖了宏业的陈述,因此未有进一步跟进。

(四)火势蔓延促成因素:使用其他没有阻燃性能的建筑物料(尤其包括塑料帆布)

  1. 政府化验所分析确认,在宏福苑使用的两类帆布(主要由聚乙烯或聚乙烯与聚丙烯的混合物制成)比棚网更易持续燃烧,产生燃烧液滴。专责小组的火灾测试证实,非阻燃帆布令内角区域的小火发展成为能消耗几乎所有可燃物的大范围猛烈火灾。

  2. 《建筑物(建造)规例》第3及16条要求所有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须适合其预定用途并经认可测试,且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相关的作业备考及通告函件亦要求所有在外墙装设的塑料帆布应具备适当的阻燃特性,并符合认可标准。宏业及鸿毅/吴作为注册承建商及注册检验人员,负有确保所有建筑物料符合相关标准的首要法定责任。

  3. 由于在火灾前并未收到针对塑料帆布阻燃性能的投诉或查询,政府相关部门未有就此具体采取行动。

(五)造成重大伤亡促成因素:因在走火楼梯间开设「生口」导致逃生途径失去安全防护

  1. 宏业在所有八幢大厦的走火楼梯约每隔五层开设或允许开设「生口」,以可燃木板或铝塑板取代窗户,让工人进出外墙棚架。宏泰阁38名在梯间及公共地方罹难者中,28人在梯间被发现。火灾测试证实木板在4分40秒内被点燃,而防火玻璃窗则保持完整并维持较低的内部温度

  2. 屋宇署确在走火楼梯开设「生口」违反多项规定,包括违反《建筑物(建造)规例》第16条,及《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F5.6(a)条,该条要求所有逃生途径必须经常保持畅通无阻。《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作业守则》明确要求注册检验人员识别及向建筑事务监督报告在出口路线围封墙或分隔墙、楼层及天花板的无防护开口。鸿毅/吴跃完全没有履行此责任。

  3. 就政府部门采取的行动而言,劳工处在2025年2月巡查时发现棚架与外墙之间的空隙(工人可能坠落超过2米),但其关注点在于高处工作坠落风险而非走火楼梯的「生口」。ICU对被随机抽选进行审核基本检查的两份第一类小型工程申请(其中一份涉及F座的走火楼梯窗户更换工程)进行审核时,虽然施工前的照片显示窗户已被木板或铝塑板取代,但审核人员将木板或铝塑板理解为待更换窗户的临时保护措施,因此未有作出查询或采取相应行动。

(六)造成重大伤亡促成因素:宏福苑各座消防警钟失效

  1. 宏福苑的消防栓/喉系统(「FH/HR系统」)及火警警报系统(「FAS」)共用一个主电源开关。置邦的电工应宏业的指示,关闭了所有八幢大厦增压泵房的主电源开关(以排放消防水缸进行翻新),同时令FH/HR系统和FAS失效。然而,排放消防水缸的技术操作根本无须关闭主电源开关。

  2. 中华发展获宏业聘用提交SDN,但未到访现场、未评估关闭的需要或后果、未亲自进行关闭。其提交的SDN仅勾选FH/HR系统(未有勾选FAS),令消防处不知悉FAS同时失效。中华发展的董事在口头证供中承认其仅为「橡皮图章」,并承认违反了消防处通函中的全部责任。

  3. 宏业明知自身非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仍指示非注册承办商进行消防水缸维修工程,并聘用中华发展仅作为提交文件的橡皮图章。

  4. 宏泰消防于2025年10月16日发现消防水缸已清空,于11月19日发现主电源开关已被关闭(即知悉FAS已停止运作,可能已超过一个月),但未有通知消防处、未有向中华发展查询,亦未有要求恢复电源以进行测试,仅按指示继续维修工作。

  5. 置邦发出工作指示非持牌人员操作消防装置,未能协调两间承办商。

  6. 就政府部门采取的行动而言,消防处接获中华发展提交的SDN后,按既定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及巡查(涉及宏福苑期间共26次视察/巡查)。惟事前的SDN制度属通报性质而非审批机制,并依赖承办商如实申报。

X. 救火及救援工作的成效检视

  1. 是次救火及救援工作在前所未有的条件下专业地进行。行动规模为消防处历来之最,所有347个报告求助地点及所有八幢大厦其余单位均获消防人员到场处理,行动持续43小时。

  2. 事后回顾显示若干范畴的操作决定及制度安排,在制度及操作层面或有改善空间。消防处已成立「特大型火警事故策略督导委员会」,全面检讨灭火及救援策略、装备及科技应用。但与此同时,独立委员会的专家亦确认,消防处在现场实际上可采取的额外行动极为有限,不足以实质改变结果。

  3. 就先集中人手控制火势而言,消防处在大火初段决定集中资源于宏昌阁及宏泰阁灭火,同时警方协助附近范围的疏散。此乃消防处与警方之间行之有效的协作安排。当时虽可选择抽调人手进入其他大厦作疏散,惟此决定受制于火势蔓延速度及大厦出入口可能被燃烧棚架及杂物堵塞等安全考虑。

  4. 就火警升级机制而言,各次升级决定均显示实际部署大幅超前于正式火警级别。升级为三级时已出动约80%的三级标准部署量;升为四级时已出动约五级标准的两倍。正式的火警级别并非限制资源调配的因素。各岗位的指挥官可随时直接透过消防通讯中心要求增派资源,且事实上已经如此行动。

  5. 就999电话处理而言,消防通讯中心(经设立支援中心后)平均在约一分钟内接转介电话,并进行约1,500通回电话,为被困居民提供持续的安全指引及情况更新。独立委员会主席在听证会中亦特别肯定回机制的成效。另外,警方与消防处之间以传真传送部分资讯的做法不适合处理大规模事故,正进行联合检讨以优化信息交流机制。

  6. 就紧急警示系统而言,该系统曾被考虑但未使用,原因当时系统未配置作地区性使用,且缺乏公众教育。政府已启动将系统配置为地区性使用的工作,并正设计相关公众教育计划。

  7. 就消防人员安全而言,消防员定位系统在高于约23楼的高层建筑物中具有无法接收信号的限制。新的消防员定位系统已在采购中,测试确可在23楼成功接收信号。新呼吸器系统已于2026年1月投入使用,具备队员间空气共享功能及直接连接手提无线电的通讯系统。

  8. 就其他公众质疑而言,政府亦在书面总结陈词中逐一回应,包括:不同消防队伍之间的协调问题、应否先拆除竹棚(操作上不可行、甚至会适得其反)、应否使用直升机洒水、以及应否接受内地额外消防人手。

XI. 各相关专业人士及非政府方的系统性机制滥用

  1. 是次火灾并非单一疏忽或单一制度弱点的结果,而是多名持份者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作出多方面的蓄意违法行为所致。负有首要责任的专业人士及其他私营持份者蓄意欺瞒和敷衍塞责。每一项促成因素,均可追溯至该等持份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更甚者,该等违法行为刻意规避及破坏现有制度框架,严重阻碍及削弱政府的监管职能。

  2. 就制度历史由来与发展而言,相关监管架构(包括消防装置规管自1960年代起发展、屋宇署与ICU的授权安排自1992年回归前起沿用、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及强制验楼计划分别于2010年及2012年实施)均经审慎制定、大部分亦经立法会审议,反映有关政策乃于制定之时已在规管监督与专业自治之间取得平衡,属深思熟虑的政策决定。政策始终为人所采用并加以执行,相关政策之原意及机制在专业人士及其他私营持份者依法、适当地采用及执行的情况下并无根本问题、政府部门之间有所分工亦无根本问题;整体而言,弱点主要在于面对蓄意合谋或完全怠忽职守之情况时,有关机制不足以揭示有关违法行为及滥用的情况。

  3. 经总结,政府在书面陈词中指出了现行制度存在的五个系统性弱点:

(1) 制度设计依赖专业人士的操守和能力,惟在面对蓄意合谋或完全怠忽职守之情况时,不足以揭示有关违法行为及滥用的情况;(2) 以统计抽样为基础的审核机制不足以侦测蓄意和有组织的隐瞒、有关违法行为及滥用的情况;(3) 程序指引及工作守则存在改善空间;(4) 屋宇署与ICU之间沟通机制存在弱点;(5) 科技应用存在滞后。

  1. 政府自火灾后已提出了改善措施(见政府于2026年6月15日提交的改善措施一览表),包括以下范畴。

  1. 就消防装置而言,主要措施包括SDN由通报改为审批机制(设60天上限)、强制电子提交FS251(2026年7月1日生效)、引入物业管理公司法定管理责任、将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永久注册改为续期制、大幅提高罚则、以及接获SDN后须主动检查其他消防系统。

(2) 就建筑物料而言,主要措施包括推出PNRC 85,落实棚网就地抽样检查新制度(规定加密数码签署测试报告、上架前取样验、随机实地抽查)、2026年3月通告函件明确禁止在外墙或窗户使用可燃物料(例如发泡胶板)、以及考虑修订《建筑物条例》规定指定建筑物料需要符合指明的安全标准。

(3) 就强制验楼计划及小型工程而言,主要措施包括ICU引入大型维修项目至少每四个月一次的工地巡查、工地安全巡查抽选比例提高至30%、屋宇署加强突击巡查大型楼宇维修工程地盘(至少每六个月一次)、以及研究大型维修工程棚架安全相隔距离要求。

(4) 就专业人士规管而言,主要措施包括检视《建筑物条例》以加强纪律处分及注册续期考量、ICU要求注册检验人员提交定期现场监督记录、以及定期与注册检验人员及承建商进行面对面会议。

(5) 就跨部门沟通而言,主要措施包括ICU与屋宇署加强沟通机制(季度会议、指定联络桥梁、互派人员借调机制)、ICU与消防处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劳工处与屋宇署及消防处发展联合巡查安排、以及消防处优化个案转介及跟进机制。

(6) 就工地安全而言,主要措施包括全面禁止建筑地盘吸烟、以及修订工作守则为踢脚板订定物料要求。

(7) 就科技应用而言,主要措施包括第四代调配系统(100条线路、自动同步传送信息)、新消防员定位系统、以及电子入场控制板。

职权范围2

XIII. 从涉及职权范围2的证据所见

  1.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廉政公署(「廉署」)及警方的证据一致显示,大型楼宇维修业界的围标问题相当普遍、属系统性且积久。具体手法包括压低投标(围标者不投标)、掩护式标书、轮流围标、瓜分市场、信息交换、共用资历及虚构投标。有组织犯罪集团透过围标、贿赂、操控委任代表文书及利益冲突等手段侵蚀楼宇维修采购过程。

  2. 宏福苑为竞委会2026年3月向竞争事务审裁处提出法律程序中的11个屋苑之一,涉及合约总值估计接近7亿港元。

  3. 顾问公司及注册检验人员的角色尤为关键——廉署确定在若干调查个案中,顾问公司委任的注册检验人员实际上只是一个空壳,对项目几乎不进行监督,仅为满足《建筑物条例》的法定要求而受聘。廉署的整体评估为:大型楼宇维修行业在很大程度上建基于信誉制度,包含固有及明显的结构性漏洞,形成自我延续的恶性循环。

XIV. 政府及相关部门

  1. 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于2016年推出「招标妥」计划以减低围标风险。在宏福苑的案例中,委聘鸿毅为顾问的招标程序不在「招标妥」涵盖范围内;「招标妥」虽用于2023年承建商招标程序,但市建局当时不审核投标分析报告中对宏业的评分是否合理,而是依赖顾问公司(即鸿毅)。火灾后,市建局正开发加强版「招标妥2.0」,包括经营方及廉署背景审查的预审名单及市建局亲自进行标书审核。

  2. 竞委会早于2016年市场研究中已识别大型楼宇维修业界存在的问题,2022年起进行五项重大调查,当中包括与警方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合作,并于2026年3月向竞争事务审裁处提出法律程序。竞委会建议的立法改革包括在罚款程序中明确规定民事举证准则、加入法定推定条文、增加罚则及取消董事资格年期、以及要求大型招标使用法定声明。

  3. 廉署在过去三年(2023至2025年)接获239宗涉及楼宇维修的贪污投诉,当中220宗(92%)获正式调查,137人被捕。因案件性质隐秘且涉及有组织犯罪,成功检控门槛甚高。廉署亦透过早期介入机制,主动向业主预警风险并阻挠犯罪集团的计划。

  4. 警务处透过「复安居计划」(RenoSafe),自2013年起进行宣传、教育及预防犯罪工作,至2026年1月曾到访7,100幢楼宇。警方建议加强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设立具刑事罚则的专门法例,以及引入免罪条款和法定保护举报人。

  5. 民政事务总署在大厦管理方面的角色促进及推动性质。其职责范围限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大厦管理程序事宜,不延伸至监督施工工程、物料或消防安全。大埔民政事务处共处理了44宗涉及宏福苑的相关投诉、发出多封劝喻信函、出席多次业主大会就《建筑物管理条例》的程序提供建议。例如,在2024年9月6日特别业主大会上,当时的法团主席离场企图终止会议,民政事务处代表即时介入,向业主阐明其在《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权利,确保会议得以合法继续进行。

XV. 与职权范围2有关已推行/即将推行的改善措施

  1. 就招标改革而言,发展局联同市建局正部署推出加强版「招标妥」(已批准拨款3亿元),包括推出通过警方及廉署背景审查,更严谨的顾问及承建商「预审名单」、市建局把关招标和评标工作、以及要求顾问及承建商在重要工程节点向市建局报告,目标为2026年第四季推出。

  2. 就《建筑物管理条例》修订而言,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正推进五大修订方向:(一)提高大型维修工程及大额采购决定的出席及投票门槛(包括「亲身投票」门槛)及规定在议决大型维修工程的业主大会举行前召开简介会,以确保让业主充分了解工程详情;(二)完善委任代表文书制度(包括设立限制持有代表文书的上限、进一步增设公开名单张贴已签署委任代表文书业主的要求、容许委任人自愿明确投票意向、加入声明条款);(三)完善利益申报制度(包括顾问及承建商须披露利益冲突、虚假申报属刑事罪行);(四)进一步保障业主在业主大会的召开、议程、取消、延期或暂停等会议程序上的权益及确保法团依法行事(包括赋权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指派指定人士召开业主大会);(五)加强主管当局权力(在特殊情况下介入协助)。上述方向已于2026年2月咨询立法会,公众咨询计划于2026年年中进行。

  3. 就《竞争条例》(第619章)检讨而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正与竞委会合作,从多个角度研究立法修订需要,以加强对反竞争行为的阻吓力。竞委会亦已完成制定加强版「非合课条款」,包括明确指出违反条款可构成刑事罪行及要求投标者作出法定声明。

  4. 就业界良好作业而言,建造业议会正制定大型楼宇维修业界良好作业指引,包括就分包制度提出建议,预计于2026年内公布。

XVI. 总结

  1. 是次大火造成的严重人命伤亡令政府及整个社会深感沉痛。证据确立,获委以首要责任的专业人士及承建商滥用了旨在保障公众的机制,辜负了政府及监管架构对他们的信任和期望,透过蓄意的违法行为及严重疏忽,造成了这场大火。

  2. 政府自火灾后已迅速采取行动,就多个关键范畴检讨措施和做法,并主动推行改善措施。政府恳请独立委员会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根据证据作出事实裁断及建议。政府承诺对独立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实质的回应,以确保制度能够抵御宏福苑所发生的有组织、合谋式蓄意滥用行为。

于2026年7月14日向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的独立委员会呈交

孙靖干资深大律师 卓元畅资深大律师 陆栩然大律师 刘逸冲大律师 政府相关政策局与部门代表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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