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成功防守!
“OsoPro”商标维持注册
近日,由我司代理被申请人的第67094595号“OsoPro”商标无效宣告案迎来好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OsoPro”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本案中,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多条规定,对“OsoPro”商标发起无效宣告攻势。面对申请人的层层围堵,我司团队精准抗辩,逐一击破,最终成功守住客户的核心商标。
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OsoPro”与其引证商标“傲索”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焦点二: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申请人主张“OSO”和“ENI OSO”商标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OSO”和“ENI OSO”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焦点三:是否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的情形;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争议焦点四:是否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申请人另主张被申请人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五、裁定结果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六、办案启示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我司在商标确权领域的专业实力:
第一,精准把握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判断需从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性、指定商品的类似性、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的主观状态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代理团队准确把握“OsoPro”与“傲索”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成功说服审查机关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第二,有效击破“恶意抢注”的举证门槛。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要求申请人举证证明其在先使用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这一证明标准,代理团队敏锐捕捉到这一关键突破口。
第三,全面应对多维度法律挑战。 面对申请人援引的多达七项法律条款,代理团队逐一回应、精准抗辩,最终实现全垒打式胜诉。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面对无效宣告挑战,专业的代理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守住核心品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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