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作为重要的科创孵化载体,是培育初创企业、转化科研成果、激活创新创业活力的关键平台。
为持续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精准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延续并优化了三类科创载体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打实降低孵化载体运营成本、减轻初创企业经营压力。
今天我们全方位拆解政策要点,帮大家快速读懂、精准享受税惠红利,建议收藏!
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Tip: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服务内容
✘为在孵对象提供所有的服务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产业园、产业园均可享受政策优惠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才可享受该政策优惠
服务对象
✘只能对企业提供孵化服务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在孵对象包括经国家级、省级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享受期限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当月起享受优惠政策
✓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此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主体自查:
核验自身载体资质,确认属于合规免税主体;建立台账,区分在孵与非在孵对象、免税与应税场地及收入。
申报提醒:
申报增值税时,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全部销售额填报至相关报表,同时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
申报房土两税时,先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中维护减免税信息,再办理房土两税申报。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
1.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将资质证书、入驻协议、服务合同、收入凭证、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所有备查资料统一留存10年,以备税务、科技部门核查,确保合规享受红利。
Q1
部分场地租给在孵企业、部分对外商用,可全部免税吗?
答:不可以。政策要求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仅服务在孵对象的场地与孵化收入可免税,对外经营部分需正常纳税。
Q2
仅完成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能否享受优惠?
答:不能。本政策仅适用于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市级资质载体不适用。
Q3
2024年之前已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可以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吗?
答: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江苏税务
审核:毛一岚
发布:陆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