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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总署网站7月27日发布,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中乌海关AEO《互认安排》将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认生效后,海关AEO高认企业在通关环节可享较低的货物查验率,优先查验,快速通关等便利措施,有效降低跨境贸易成本。
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制度认证的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的AEO企业提供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例如AEOCN123456789)告知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规定申报,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ZB)/9位企业编码/Ⅲ”,例如“UZB/123456789/Ⅲ”。中国海关确认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新兴市场贸易增量空间广阔
中国是乌兹别克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和主要外资来源国,贸易增量空间广阔。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6年1-6月,中乌双边贸易额为647.7亿人民币,同比增长24.2%。对外贸企业而言,这片蓄势待发的中亚热土,正成为企业掘金“一带一路”的崭新蓝海。
结合海关数据,中国向乌主要出口机电与交通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汽车等),金属与化工材料(建材五金、塑料橡胶制品等),民生消费品(纺织鞋服、食品、家居用品等)。中国自乌主要进口进口,纺织半成品(棉纱、棉线、棉布),农副产品(绿豆、干果、甘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