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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两部门发文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海南税务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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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与定义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

离岸信托定义: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受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面向不特定客户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装入财产情形:包括直接转移给受托人,或通过境外实体间接持有、管理、处分。由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代持行为,视为个人装入财产。

二、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税务处理

1. 装入环节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纳税。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2. 存续期间收益

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均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计税项目:区分“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者不得相互抵减。
  • 费用扣除: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 重复征税避免: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纳税。
  • 视同转让:信托以分配、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的,按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向关联方转移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3. 信托终止

信托终止时,以清算收益(终止时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终止当年 1 月 1 日至终止日的收益,按存续期间规定单独申报。

三、身份变更与继承的特殊规定

1. 转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以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当日市场价值。

2. 个人死亡

  • 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以死亡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指定境内机构代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 由其他居民承继: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承继人按规定继续申报纳税。

四、非居民个人的税务处理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转让财产。若财产来源于境内,就其“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纳税。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装入,按居民个人规定执行。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信托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含间接取得、使用、控制),或由居民个人承继的,该居民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多人装入与反避税规则

1. 多人装入同一信托

两个以上个人装入同一信托,按各自装入财产占信托总价值的比例划分所得,分别申报。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装入的,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

2. 境外税收抵免

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可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3. 有住所判定

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4. 视同分配收益情形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信托存在以下情形,视为向关联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需申报纳税:

  • 以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借款且年末未解除或归还;
  • 代付费用、允许无偿或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 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或其关联方转移利益。

视同分配金额按实际取得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六、关键概念界定

1. 境外实体

指依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基金等,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被动收入(股息、利息、租金等)占比超 50%;
  • 无实质性运营(人员、地址、核算不符);
  • 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与经营无关支出;
  • 决策不由组织实际作出。

持牌金融机构及能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实质性经营的除外。

2. 控制境外实体

包括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 25% 以上权益(多层间接持股按比例相乘,中间层超 50% 按 100% 计),或在资金、经营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七、纳税申报与缴纳期限

  • 装入财产:居民个人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非居民个人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
  • 存续期间:居民个人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上一年度税款。
  • 信托终止: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申报。60 日内未完成清算的,第 60 日视为完成日。困难者可备案分 5 年分期缴纳。
  • 死亡或身份变更:相关义务人应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困难者可备案分 5 年分期缴纳。

纳税人需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无法提供合理财产价值的,可转请专业机构评估。

八、过渡期政策与实施时间

1. 历史遗留问题补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实施前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存续期间的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告实施后 90 日内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2. 法律责任

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构成偷逃税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3. 正式实施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及存续收益严格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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