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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之违法性质认定

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之违法性质认定 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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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属于违反出口管制法律、行政法规之行为。在行为人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报关随附单证的情况下,该行为不可能构成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与走私行为、走私犯


摘要:“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违反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之行为。若行为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单证,该行为不构成违反《海关法》,与走私行为及走私犯罪无涉。


关键词:改造 拆分 规避许可 违法性质





一、前言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项主要违法行为,其中第(四)项“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为新增处罚情形。依据该条,此类行为将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经营资格。


尽管该行为被明确界定为违法,但其与《海关法》规制的关系、是否构成逃避海关监管、以及与走私行为的界限,在理论与实践中尚需厘清。本文旨在阐述:在如实申报的前提下,此类行为虽违反出口管制法规,但不构成违反《海关法》的走私行为。


二、《海关法》对于进出口申报的基本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基本要求:如实申报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如实申报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申报内容(品名、规格、税号、价格等)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二是申报时须按规定交验合同、发票、许可证件等随附单证。


(二)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若企业如实申报并完成义务,则无相应法律后果。若不如实申报,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具体包括:

1.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责令退运并处 100 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指申报内容属实但未提交许可证件的情形,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处罚。

3. 申报不实行为:指品名、税号、数量等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排除走私情形后,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处罚。

4. 走私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或逃避禁限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分清责任,申报为大

申报是海关领域争议解决的关键。如实申报即完成义务;不如实申报且未交验单证,则依性质和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改造拆分行为与《海关法》申报之关系

根据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及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应以货物在通关时的实际状态(即报验状态)为依据。进口前、出口前的任何加工、组装、改造、拆分,均不应当追溯至或等同于进出口时的实际状态。海关监管的对象是通关状态下的货物,而非其前后形态。


因此,《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所述的“改造、拆分”后的部件或组件,若已非原管制物项的整体形态,则其申报应以拆分后的实际状态为准。若将原本受管制的整体机器拆分为多个非管制部件分别出口,并对各部件如实申报(内容及单证均真实),则不存在走私违法行为。只有在不如实申报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或走私行为。


显然,在如实申报的前提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走私”缺乏法理基础。


四、该行为是否违反《海关法》?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走私行为的首要条件是“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前所述,在企业如实申报的情况下,并不存在违反《海关法》关于申报义务的规定。


《出口管制法》与《海关法》位阶相同,并行不悖。《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明确: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处罚;仅当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海关处罚时,海关方可依照该法处罚。目前,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等行为因同时违反《海关法》,故由海关处罚。但“改造、拆分规避许可”这一新增违法行为,并未违反《海关法》,亦无法律法规授权海关对此进行处罚。


结论明确:该行为是违反《出口管制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处罚,而不受《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制。


五、是否违反《海关法》第二条中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答案是肯定的。海关执法依据包括《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对外贸易法》和《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作为《出口管制法》的下位法,属于《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所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范畴。


因此,“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确实符合《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认定走私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但这仅是构成走私的必要条件之一,而非充分条件。


六、是否构成逃避海关监管行为?

(一)关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认定

逃避海关监管是认定走私行为的第二个关键条件,通常表现为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行为。如前文分析,在如实申报的情况下,行为人已履行申报义务,不存在上述逃避监管的行为特征。


(二)能否评价为其他逃避监管行为

《海关法》体系中的其他逃避监管行为,其性质应与藏匿、伪报等相当。既然行为人已如实申报,其行为性质显然与此类逃避行为不相符。


(三)本质是规避许可,而非逃避监管

海关依法行政,仅对通关状态下的货物实施监管。改造、拆分后的物项若不属管制范围,海关无需凭许可证验放。该行为的规制目的在于防止通过物理形态改变规避出口许可,维护国家安全,其本质是违反出口管制法规的行政违法,与逃避海关监管无关。


综上,该行为不符合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是走私行为。


七、该违法行为由海关处罚吗?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确立了处罚主体原则: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处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海关处罚。由于“改造、拆分规避许可”行为未违反《海关法》,且无法律法规授权海关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因此,该行为不应由海关依照《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而应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八、规避许可证管理与逃避海关监管之关系

走私行为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本质上是规避许可证管理,而非逃避海关监管。规避本身是一个中性词,指设法避免不利结果。只有当法律法规明确将其定性为违法时,该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对比《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关于“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规定,虽然海关在确定原产地时可不考虑此类加工,但并未直接将其定性为违法或给予处罚。这表明,在《海关法》体系内,单纯的规避许可证行为(如如实申报下的拆分出口)不构成走私违法行为。


九、是否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结论是否定的。走私罪属于行政犯,以行政法上的走私行为为前提。既然该行为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走私行为(缺乏逃避海关监管要件),自然也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走私犯罪。


十、结束语

运用体系化的法律知识审视案件事实,是法律人的基本素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改造、拆分规避许可”定性为行政违法,旨在警示风险,而非将其直接等同于走私。该行为虽违反出口管制法规,但在如实申报的前提下,不违反《海关法》,不构成逃避海关监管,更非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清晰区分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与海关法律体系的边界与联系,对于准确执法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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