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氦气临时禁止出口:商务部、海关总署2026年第29号公告解读

氦气临时禁止出口:商务部、海关总署2026年第29号公告解读 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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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7月10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氦气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


摘要:自 2026 年 7 月 10 日起,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决定对氦气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

关键词:氦气 禁止出口 临时管制 供应链安全





一、禁止氦气出口的政策背景

2026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29 号公告(以下简称"29 号公告”),决定对氦气(海关商品编号:2804290010)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执行。

气作为战略性稀有资源,广泛应用于气球充填、医用核磁共振、光刻机运行、火箭测试及芯片制造等关键领域。全球氦气资源主要集中于美国、卡塔尔、俄罗斯及阿尔及利亚,我国资源禀赋不足,长期高度依赖进口。

近期国际氦气供应链风险加剧:卡塔尔生产设施遇袭导致中断;俄罗斯对欧亚经济联盟以外国家实施出口数量限制;美国宣布全面禁运 6N 级 EUV 专用超高纯氦气。面对严峻的短缺压力,我国主管部门果断采取禁止出口措施以保障国内供应链安全。


二、禁止氦气出口管理范围解析

氦气按纯度主要分为三类:

1. 工业氦(4N):用于气球充气、检漏及焊接保护;

2. 高纯氦(5N):用于气相色谱、核磁共振及科研实验;

3. 超高纯氦(6N):用于半导体制造、光纤生产及超导研究。

此次管制对象明确为海关商品编号 2804290010 项下的氦气。该编码隶属《进出口税则》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未对杂质含量或纯度等级作区分。因此,工业氦、高纯氦及超高纯氦均纳入管制范围,统一适用禁止出口规定。


三、禁止出口的时效性分析

依据《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临时决定禁止或限制特定货物进出口。与《出口管制法》不同,该法对临时禁止决定未设定固定实施期限。

参考过往案例,如国家林业局曾发布的象牙临时禁止进口公告,均明确了具体时效。然而,本次 29 号公告暂未划定禁令截止时间,仅规定“后续相关调整将另行公告”,显示出政策将根据国际供需形势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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