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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贸易不垫资、每吨只赚1元、5元,一国有上市公司为什么还有1.7亿款项没有收回来?

国企贸易不垫资、每吨只赚1元、5元,一国有上市公司为什么还有1.7亿款项没有收回来?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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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国企贸易公司做两头在外的贸易,都有一个判断:只要不垫资,风险就不会太大。

许多国企贸易公司在开展“两头在外”业务时,普遍存在一种认知误区:只要不垫资,风险便可控。其逻辑在于下游先付款,企业再向上游支付,仅赚取固定价差,看似既无资金占用也无商品价格风险。

然而,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披露的煤炭贸易案例打破了这一判断。其分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在每吨仅赚 1 至 5 元价差、未垫付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因上游无法交货,接连面临下游退款诉讼及账户冻结。一笔 5823 万元的官司最终需由上市公司大有能源兜底。

不垫资模式下,风险究竟源自何处?

一、6000 万诉讼牵出 1.7 亿巨额欠款

2026 年 7 月 7 日,大有能源公告显示,分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与龙岩国投的 6000 万元煤炭购销合同纠纷已进入执行阶段。龙岩国投支付 6000 万元后,仅收到价值 176.48 万元的煤炭,剩余 5823.51 万元未退回。法院判决储配中心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若其资产不足清偿,由大有能源承担连带责任。

表面看,这似乎是一起普通的供货违约纠纷。但随后大有能源回复上交所问询函 reveals 了更深层的问题。

上交所关注到,截至 2025 年末,大有能源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达 2.33 亿元,同比增长 322.77%。其中,丹辰供应链、北京同利四方、江西越佳新能源、内蒙古汇峰源四家上游供应商形成的欠款合计约 1.70 亿元。此外,福州水物同期也与储配中心签订 3000 万元合同。上述企业与龙岩国投合计支付的 9000 万元预付款,均流向了上游紫金能源。

这些风险事件均指向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的煤炭贸易业务:有的已付款但未交货;有的货物混放导致权属不清;有的已引发诉讼和账户冻结。龙岩国投案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多笔贸易风险中首个形成终审判决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作为大有能源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对外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及承担卖方责任产生的风险,一旦自身资产不足以清偿,将直接传导至上市公司大有能源。除龙岩国投外,上饶上投、江西铜源等下游企业也因供货不足提起诉讼,导致大有能源本部 9580.22 万元资产被冻结。

综上,储配中心开展的“两头在外”贸易,最终导致上市公司陷入诉讼泥潭、账户被冻及报表受损。7 月 18 日的问询函回复揭示了一套低价差、不垫资、但货源与货权控制薄弱,却由上市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贸易模式。

二、储配中心在贸易链中的角色定位

从业务实质看,储配中心销售的非自有煤炭,而是典型的“两头在外”贸易:货源与客户均在外部,矿井、港口、加工及交付主要由第三方完成。

基本交易结构为:下游提出需求并预付资金,储配中心与上游签约并将资金转付。上游组织货源,外部主体完成交付,储配中心赚取每吨 1 至 5 元的固定价差。在此链条中,储配中心主要提供三方面支持:

1. 合同主体

分别与上下游签订购销合同,法律上兼具买方与卖方双重身份。

2. 资金结算

下游预付款经储配中心流转至上游,形成完整的资金、合同、发票及账务闭环。

3. 国企信用

下游支付大额预付款的核心考量,不仅在于煤炭本身,更看重大有能源作为上市国企的履约能力。国企信用是储配中心在此类业务中的核心价值。

然而,储配中心虽提供了合同、结算和信用背书,却对真实货源、货权及交付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大有能源在回复中承认,部分业务存在上下游指定、资金闭环等情况,储配中心主要充当“通道方”。

目前公开材料尚未穿透整条贸易链:龙岩国投、福州水物是否为最终用煤企业?其后手客户与上游紫金能源或实际矿井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这些问题尚待查证。若一家国企仅提供合同与信用,未掌控货权且被嵌入他人设计的交易链中,其风控逻辑亟需重构。

三、“不垫资”不等于“零风险”

大有能源强调业务采取固定加价结算,不存在垫资。诚然,储配中心先收下游款项再付上游,未占用自有资金。但“不垫资”仅指资金来源,不改变“预付款”的性质。

只要上游未完成交货,储配中心支付的采购款即构成对上游的债权。一旦上游违约,储配中心既需追讨已付款项,又需以卖方身份向下游承担交货、退款及违约责任。换言之,储配中心虽未动用自有资金,却将下游资金转化为自身的信用敞口。

风险核心在于承接大额预付款的上游资信薄弱。丹辰供应链、北京同利四方、江西越佳等企业成立时间短、由自然人控制,却在合作初期迅速获得数千万元乃至近亿元的大额预付款。这种缺乏长期合作记录与充分验证的付款行为,极易引发风险。

业务部门可能误判:既然资金来自下游,高比例预付不会造成实质损失。但实际上,资金一旦进入储配中心账户并转出,即成为公司债权。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对供应商的准入审查、货权确认及退款保障机制均不可缺失。

在龙岩国投案中,因涉案矿井安全事故停产,上游紫金能源无法交货,储配中心亦未通过替代煤源完成交付,最终形成 5823.51 万元退款责任。内蒙古汇峰源案则暴露了货权风险:煤炭进入站台后与其他货物混放,无法清晰区分权属,储配中心并未实质取得所有权。

付钱不代表取得货权,货物入库也不代表拥有控制权。此外,过度依赖上游提供发票及物流单据,还增加了交易真实性证明及税务合规风险。多笔业务集中暴雷的共同症结在于:将大额资金支付给资信弱、合作短的对手,既未控货,也无足额担保。

四、为何拒绝先行退款而诉诸二审

作为国企,储配中心本应诚信先行退款,但其选择历经一审、二审直至执行程序。究其原因,可能与储配中心对自身角色的认知错位有关。

在该业务中,货源与矿井非储配中心自控,其仅赚取微薄价差,且货款已全额转付上游。当上游违约时,储配中心倾向于认为自己是“通道方”,主要责任应由实际供货方承担,自己仅需负补充责任,而非先行垫付巨额退款。

大有能源在回复问询函时反复强调“资金闭环”、“上下游指定”及“通道方”属性,主张责任分担应以司法裁判为准。这反映出其试图在商业上自视为通道,而在法律上却难以摆脱合同卖方的责任。

法律事实清晰:合同由储配中心签署,款项由其收取,交货与退款义务亦由其承诺。合同明确约定,若未按期提货,储配中心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款。虽然储配中心可向上游追偿,但这不能免除其对下游的直接责任。

2026 年 6 月 9 日,龙岩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结果表明,储配中心对自身“通道”角色的理解,并不能改变其承担退款责任的法律后果。这是通道贸易中最危险的认知错位:做业务时自认是通道,出事后才发现法律认定其为贸易商。

五、下游胜诉并非风控成功的标志

此案对下游企业同样具有警示意义。龙岩国投等下游企业明知货源非大有能源自产,仍选择与其交易,看重的正是其背后的国企信用增信作用。下游可能认为,即便指定货源,国企卖方也应提供履约保障:正常交付则赚取价差,上游违约则先行退款。

然而,双方对“国企通道”的理解存在根本分歧。下游视其为责任兜底的信用通道,储配中心则视其为仅提供信息撮合的中间方。这种认知偏差导致了漫长的诉讼拉锯。

龙岩国投虽最终胜诉,但付出了长期的资金占用成本、诉讼费用及管理精力。即使收回本金,也难以弥补业务停滞带来的间接损失。胜诉判决证明了合同责任的归属,却掩盖不了风控流程的失效。

真正的有效风控,不应依赖于事后将国企告赢,而应在付款前厘清整个贸易链条的商业模式、货源归属、责任主体及履约顺序。选择国企作为贸易对手时,不仅要考察其资产规模与股东背景,更要确认其是否真正控制货源、是否认同完整卖方责任,以及在供应商违约时是否具备先行履约的意愿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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