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天津税务
政策问答
问:我公司从事餐饮服务,主要业务是根据客户需求寻找供应商,再将服务转售给公司客户。请问,购进此类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贵司采购餐饮服务的目的并非“直接用于消费”,而是为了向公司客户“转售餐饮服务”。该业务实质属于经营活动中的中间环节,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因此相关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来源:天津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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