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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明确(附解读)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明确(附解读) 百福润财税管家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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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年第13号),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 年第 13 号),进一步优化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提升政策可操作性。


李春英

资深财税顾问,百福润 7 年工作经验。擅长领域为财税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59 号、财税〔2014〕109 号等文件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及对应资产负债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合并(分立)企业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可选择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并将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起分 10 年均匀摊销扣除。该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日持股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须达成一致,且重组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若前述股东违规转让,或导致达成一致合计持股比例低于 50%,则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需按规定调整。

三、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本公告适用于重组日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其他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4 号、2015 年第 48 号等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8 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针对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中的痛点进行优化。以下为详细解读:

一、制发背景:破解“一致性”难题

现行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当事各方采取一致原则。然而,随着企业股东结构日益复杂(含自然人、合伙、资管产品及非居民企业等),难以满足所有股东达成一致的条件,导致许多符合实质条件的重组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公告》在坚持基本原则基础上,优化了一致性要求,提升政策可操作性。

二、核心突破:无需全员一致

《公告》明确,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居民企业股东,与相关企业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且持股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包含在内,则达成一致的部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未达成一致的股东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案例 1:甲吸收合并乙,乙有四名股东:A(居民企业 45%)、B(自然人 40%)、C(居民企业 10%)、D(居民企业 5%)。若 A、C、D 与企业达成一致,合计持股 60%(>50%),且覆盖了所有≥5% 及前十大的居民企业股东,则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税务处理:分类适用与简便计算

对于达成一致的股东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未达成一致的股东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当期确认所得)。

为减轻核算负担,《公告》提供简便计算方法:合并企业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可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将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分 10 年均匀摊销扣除。

案例 2:接案例 1,乙企业资产计税基础 1000 万,公允 1800 万。A、C、D 持股 60% 适用特殊性处理;B 持股 40% 适用一般性处理。乙企业当期确认转让所得 320 万元〔(1800-1000)×40%〕。甲企业取得资产中,60% 按原计税基础(600 万)确认,40% 按公允(720 万)确认。

案例 3(简便计算):甲企业可选择将一般性处理部分的差额 320 万元(720-400)打包视为一项资产,分 10 年摊销扣除。

四、关键限制:重要股东必须一致

即使合计持股比例超 50%,若持股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中有任何一方未达成一致,则整个业务均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 4:乙企业有 14 名股东,若前十大股东中的 K 股东(持股>5%)未达成一致,即便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达 79%,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权益连续性:12 个月锁定期

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持股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若违规转让,或导致达成一致比例降至 50% 以下,需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案例 5:重组后第 9 个月,持股 6% 的 M 股东转让股权,导致所有当事方需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补确认所得并调整计税基础。

案例 6:小股东(持股<5% 且非前十)转让股权导致一致比例跌破 50%,同样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股东范围扩大

《公告》明确被合并/分立企业股东可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及非居民企业,支持多元化资本参与重组。

案例 7:乙企业股东包含自然人、合伙、基金及非居民企业,只要居民企业股东(A+B)合计持股超 50% 且达成一致,即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七、执行时间

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案例 8:2025 年签约但 2026 年 1 月完成变更登记的重组,重组日为 2026 年 1 月 31 日,适用本公告。


来源:上海税务

由智造好会计(ID:Brighture)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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