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错点一:房屋附属配套设施误享一次性扣除
案例分析
某企业将房屋附属的供暖设备单独作为“设备”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了 500 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但政策明确,“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供暖设备等附属设施应随房屋、建筑物一并计提折旧,不得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