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4 日,美国新一轮全球 301 关税正式生效。此次关税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实施,接替此前已于同日到期的 150 天 10% 临时全球关税(122 条款)。
资料来源于路透社截图
核心变化在于:临时关税到期,301 关税正式接棒。新政策覆盖范围与此前基本一致,但法律依据由 122 条款变更为 301 条款,标志着美国继续维持全球进口最低关税水平。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信息,本次关税覆盖 99.4% 的美国进口商品。
一、征税国家及税率档次
此次 301 关税将全球贸易伙伴划分为不同税率档次:
第一档:10%
适用于部分已与美国达成贸易安排、并承诺加强供应链合规的 17 个国家,包括:
第二档:12.5%
包括中国、巴西、南非、泰国、越南等 38 个国家。这意味着,中国出口美国的大部分商品,将适用 12.5% 的 301 全球关税。
欧盟、日本等经济体情况
欧盟、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瑞士等经济体并非单独执行 12.5%。美国采用“最惠国(MFN)税率 +301 关税”的组合方式,使总税率维持在 10% 或 12.5%。
二、征税商品范围
此次 301 关税覆盖 99.4% 的美国进口商品。原则上,大部分进口商品均纳入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 工业制品、消费品、家具、家电
-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建材
- 塑料制品、纺织服装、玩具、日用品等。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绝大多数出口美国商品都将受到此次政策影响。
三、豁免商品清单
美国同步公布了较长的豁免清单,主要涵盖以下类别:
能源类
- 石油、天然气
农产品及食品
- 部分食品、部分糖制品
- 动植物产品、种子产品
原材料
- 化肥、生铁、部分化学品
已征收 232 关税商品
已经依据 232 条款征税的商品,不再重复征收 301 关税,包括:
- 钢铁、铝、铜
- 汽车及部分汽车零部件
此外,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原产地规则的商品,继续享受豁免。
四、在途货物过渡政策
针对在途货物,美国给予了过渡安排:
- 适用对象:7 月 24 日前已经启运、处于运输途中(In Transit)的货物。
- 截止时间:美国东部时间 7 月 28 日 0:01。
在此之后进口美国的货物,将严格按照新的 301 关税执行。
五、新旧关税政策对比
此次 301 关税与此前 10% 临时关税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依据,而非税率本身。
| 项目 | 临时全球关税 | 新 301 关税 |
|---|---|---|
| 实施依据 | 《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 |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 |
| 状态 | 已到期(7 月 24 日) | 正式生效 |
| 生效时间 | 临时实施 150 天 | 7 月 24 日起实施 |
| 覆盖范围 | 全球大部分进口商品 | 99.4% 进口商品 |
| 主要税率 | 10% | 10%、12.5% |
简而言之,此次并非美国新增一轮全球关税,而是将原本的临时全球 10% 关税,更换为 301 条款下的新关税体系。
六、外贸企业应对建议
此次政策释放了明确信号,外贸人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重新确认适用税率。中国大部分商品适用 12.5%,但部分商品可能仍叠加原有 301、232、反倾销(AD)和反补贴(CVD)等措施,实际税负可能更高。
第二,尽快核查豁免范围。如果涉及能源、化肥、部分食品、生铁、化工品或 232 条款商品,应及时与客户、报关行确认最新税则。
第三,重新核算报价和利润。针对 7 月 24 日后新出货订单,特别是对美国市场依赖较高的企业,建议同步关注美国海关(CBP)后续实施细则及税则更新,避免因适用税率判断错误影响清关和成本。
总结:7 月 24 日起,美国 301 全球关税正式接替临时 10% 全球关税,中国被划入 12.5% 税率档,覆盖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但能源、化肥、部分食品及 232 关税商品等仍享受豁免。当前最重要的是核实产品税号、适用税率及是否属于豁免清单,及时调整报价和订单成本。
(数据来源:USTR 公告、路透社等公开信息。详细的豁免清单请直接参考官网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