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 7 月 23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依据总统指示及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以所谓“强迫劳动”为由,对 60 个国家和地区加征新 301 关税,替代原定于 7 月 24 日到期的第 122 条 10% 关税。
生效时间: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0:01(北京时间 7 月 24 日 12:01)。
在途货物例外:若货物在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4 日 0:01 前已装船且处于最后运输途中,并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 0:01 前完成进口报关,可免缴新 301 关税。
新 301 关税四档细则
新关税政策将针对不同经济体分为四个档次征收:
第一档:额外加征 10%
适用于已设立强迫劳动进口禁令、通过“互惠贸易协定(ART)”做出承诺或已实施部分限制措施的经济体。包括: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国。
第二档:补足至 10%(301 关税+MFN 税率=10%)
当商品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0% 时,加征 301 关税使合计税率达到 10%;若 MFN 税率已高于或等于 10%,则 301 税率为零。适用经济体:欧盟、中国台湾省。
第三档:补足至 12.5%(301 关税+MFN 税率=12.5%)
当商品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2.5% 时,加征 301 关税使合计税率达到 12.5%;若 MFN 税率已高于或等于 12.5%,则 301 税率为零。适用经济体:日本、韩国、瑞士。
第四档:额外加征 12.5%
直接额外加征 12.5% 关税。适用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圭亚那、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阿联酋、乌拉圭、委内瑞拉。
重要提示:新 301 关税与此前实施的 301 关税叠加征收,但不与 232 关税叠加。
关税豁免产品类别
以下类别产品可享受关税豁免或特殊机制:
基础豁免项目
- 信息资料、捐赠品及随附行李。
- 所有受第 232 条关税约束的产品(含钢铁、铝、铜、汽车及零部件、木材、半导体等),后续将纳入专利药品。
五大类指令豁免
根据总统指示,以下五类产品给予豁免:
- 征税可能导致美国国内供应短缺的原材料;
- 可能造成美国经济整体性混乱的产品;
- 美国无法以合理价格足量生产或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产品;
- 征税对消除被调查行为无实质贡献的产品;
- 特定经济体(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欧盟、危地马拉、印尼、约旦、马来西亚、瑞士、中国台湾省、英国)的特定产品,旨在鼓励其履行或实施强迫劳动进口禁令。
纺织品关税配额(TRQ)机制
针对孟加拉国、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四国,设立为期 3 年的关税配额。根据这些经济体进口美国棉花和纺织品原料的数量,给予相应数量的输美纺织品和服装免缴 301 附加关税的配额。在 TRQ 正式建立前,相关纺织品暂按 10% 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