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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5号(关于进口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5号(关于进口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景鸿物流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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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5号(关于进口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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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正式发布 2026 年第 105 号公告,明确进口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的植物检疫要求。即日起,符合相关规定的缅甸红花等 58 种药用植物制品准予进口。

一、检疫依据与允许进境商品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缅双方签署的检疫要求议定书制定。

允许进境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是指在缅甸野生或种植的红花等 58 种药用植物制品(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企业注册与有害生物管理

1. 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经缅方审核并报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实现准确溯源。缅方需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2.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缅方须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件)。

三、出口前管理与检验检疫

1. 有害生物综合管理

输华中药材应在缅方监督下实施系统化管理,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一旦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企业须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2. 加工与包装规范

  • 清洁干燥:产品须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处理。
  •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若使用木质包装,必须符合 ISPM 15 标准。
  • 标识要求:每个包装箱/袋及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产地、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并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运输封识: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须具备良好卫生条件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无损。

3. 证书与监管

缅方负责对输华中药材实施检验检疫。确认合格后,须按 ISPM 12 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若发现土壤、植物残体或特定有害生物,整批货物禁止出口。

四、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货物抵达中国进境口岸后,海关将核查单证、标识并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 合格放行:经检验检疫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的,准予进境。
  • 退回或销毁:若来自未注册企业、无有效证书,或检出活体有害生物、土壤及植物残体,货物将被退回、销毁或进行除害处理。
  • 其他违规:其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23 日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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