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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证金是海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收取的担保资金。在加工贸易业务中,哪些情形需征收风险类保证金?本文为您详细梳理。
一、必须提供保证金或保函的情形
一、必须提供保证金或保函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方可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且处于整改期内的。
二、可能被要求提供保证金或保函的情形
二、可能被要求提供保证金或保函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三、申报不实时的处理措施
三、申报不实时的处理措施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时,若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海关将责令企业退运。若企业申请不退运,可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继续履行合同。
四、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担保要求
四、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担保要求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海关予以办理。
五、联网监管企业的特殊情形
五、联网监管企业的特殊情形
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一)企业信用等级下调;
(二)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
(三)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
(四)未按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五)未按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账目不清。
政策利好
中西部地区限制类商品担保政策优化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63 号,位于中西部地区的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失信企业除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助力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为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 10 部门发布《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明确提出:“暂停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采取担保管理措施至 2025 年。”
近年来,海关出台了一系列加工贸易免“担保”优惠措施。建议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加强相关政策学习,及时办理保证金征收及退还手续。
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公布,第 262 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50 号)
3.《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63 号)
4.《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 号)
供稿单位:两江海关 自贸处
内容来源:重庆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