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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景鸿物流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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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创新层代码:835859)作为一家全国性一体化供应链服务提供商,深耕全国核心口岸 30 余年,以华东大区(上海、宁波苏州、昆山)、华北大区(北京天津青岛大连郑州)、西南大区(成都重庆厦门南昌)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国主要经济带的战略布局。凭借"一核多点"的架构优势、下属 6 家 AEO 高认企业资质及 ISO9001 服务品质,通过智能化信息系统与标准化运营体系,以专业能力赢得客户长期信赖。服务热线:400-0-835859。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06 号》,宣布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旨在进一步深化两国经贸合作,为双方认证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互认安排核心内容

一、互认对象与标准

根据互认安排,中国海关与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 AEO 企业。具体而言,乌方认可中方高级认证企业;中方认可乌方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将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 AEO 企业提供以下四项便利:

  •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后恢复时,享有优先通关权。

三、企业操作指南

1. 中国出口至乌兹别克斯坦: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需将 AEO 编码(格式:AEOC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例:AEOCN123456789)告知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以享受相应便利。

2. 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至中国:

中国企业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乌方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UZB)/9 位企业编码/III",例如"UZB/123456789/III"。

本公告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相关企业请提前做好编码梳理与申报对接工作,充分利用 AEO 互认红利提升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23 日

公告正文及附件详情请查阅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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