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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征管事项公告(2026 年第 15 号),对申报流程及主管税务机关等实操细节作出明确规定。
新政出台后,市场关注焦点集中于:随着避税功能被规范,离岸信托是否失去存在价值?回顾过往,离岸信托曾凭借税务筹划、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三大优势,成为高净值人群配置跨境资产的重要工具。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填补税务漏洞,推动行业回归本源。
一、避税功能“归零”:全环节征税明确
新规构建了覆盖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征税体系:
1. 设立环节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需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20% 个税。缴税后,财产计税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案例:中国税务居民张先生将十年前以 1000 万元购入、现值 5000 万元的股权装入 BVI 信托。其需就 4000 万元增值部分缴纳 800 万元个税(4000 万×20%),此后该股权计税原值调整为 5000 万元。
2. 存续环节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须按年申报并缴纳 20% 个税。过去“收益留存不分配即不纳税”的递延逻辑被彻底打破。此外,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等支出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上述信托在 2026 年度获利 200 万美元并获分红 10 万美元。无论是否分配,张先生均需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申报纳税,且相关管理费用不可抵扣。
3. 终止环节
信托终止清算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20% 个税。若缴税存在困难,经备案后可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案例:该信托于 2026 年 11 月终止,清算收益 3000 万元。张先生需就此缴纳 600 万元个税。同时,当年 1 月至 11 月的存续收益仍需按规定另行申报。
新规对“离岸信托”定义宽泛,涵盖境外信托及具有信托功能的壳公司、代持架构等。即便居民个人在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也需进行“身份清算”。至此,离岸信托核心的递延纳税链条已被切断,其传统避税功能实质上已归零。
二、存量信托:90 天窗口期与追征规则
针对新规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政策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设立环节追征:原则上追征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装入的财产;金额较大者可延长追缴年限;设立超过 3 年的不再追征。
存续环节补缴:2025 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税的收益,需一次性“打包”计算,全额按 20% 税率申报。
宽限期政策:公告发布后 90 日内完成申报的,免于加收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最长五年分期缴纳。
三、功能重构:从“避税”转向“传承与隔离”
“避税功能归零”并不等同于“离岸信托失效”。在强监管时代,其核心价值正发生结构性转移:
1. 资产隔离功能依然稳固
作为信托最核心的法律属性,新规未改变其将资产与委托人个人债务、婚姻风险及经营风险有效隔离的功能。
2. 多法域资产配置的灵活性
对于持有境外多国资产的个人,离岸信托在跨境持有、多币种管理及全球资产配置方面,仍具备国内信托难以替代的制度优势。
3. 代际传承的制度保障
凭借成熟的受益人安排、分配机制及家族治理设计,离岸信托仍是实现委托人意愿、达成跨代传承的有效工具。
随着征税规则明确,离岸信托将剥离灰色地带,更多回归财富传承、资产配置及风险管理的本源。
四、实操建议
针对已设立者:立即梳理信托架构与资产明细,核查应缴未缴税款。务必利用 90 天宽限期完成申报;大额税款可依法申请 5 年分期缴纳。
针对拟设立者:需重新评估税务成本。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均涉及 20% 税率,叠加效应显著。税务筹划已不再是合理出发点,决策应聚焦于资产隔离与代际传承需求。
新规落地标志着灰色空间消失,合规已成为跨境财富管理的唯一准则。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发布的公告及官方解读整理分析,仅供政策研究与学术讨论,不构成具体的税务或法律建议。离岸信托涉税事项复杂,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导下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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