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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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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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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要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等规定,现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财产装入时的申报缴纳

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 15 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存续期间的申报缴纳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其取得离岸信托分配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申报资料要求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附报以下资料:

(一)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二)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三)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四)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五、信托终止时的申报缴纳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终止当年 1 月 1 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报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六、身份转换时的申报缴纳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 1 月 1 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七、继承情形的申报缴纳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 1 月 1 日至死亡之日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承继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自承继离岸信托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承继信息、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八、分期缴税规定

存在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缴纳税款存在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税款的,居民个人、受托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九、多人装入同一信托的规定

两个及以上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报送有关资料。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居民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境外税款抵免

居民个人需要依法抵免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的,应当在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填报并附报相关资料。

十一、受托人义务

离岸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以及分配情况,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十二、财产价值评估

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十三、资料真实性与语言要求

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

十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受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十五、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按照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实施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托设立年度、2025 年度《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历年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十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2.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

3. 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 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24 日

附件 1.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纳税人、受托人按照税法规定在申报后缴税时存在困难的填报。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规定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附件 2.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以及取得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


附件 3. 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本表适用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按照税法规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


附件 4. 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本表适用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

附件 5.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纳税人、受托人按照税法规定在申报后缴税时存在困难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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