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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SSTB 业务(Non-SSTBs)
对于不属于特定服务行业(SSTB)的业务,若所有者应税收入超过既定门槛,每项业务对应的 QBI 扣除可能被部分或全部限制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该业务支付的 W-2 工资的 50%;
或者,W-2 工资的 25% + 合格资产在取得时未调整基础(UBIA)的 2.5%。
其中,合格资产(qualified property)指与特定贸易或业务相关的有形资产。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关键条件:首先,须为可折旧资产(depreciable property),即税务上可计提折旧的有形资产(如机器设备、生产线、厂房建筑等),不包括土地(因土地不可折旧)及无形资产(如商誉、专利、软件等);其次,该资产必须在纳税年度末仍由纳税人持有并用于业务经营,已处置或不再用于业务的资产不计入 UBIA,且其可计入期限(depreciable period)尚未结束。税法规定,该期限取资产 MACRS(修正加速成本回收制度)折旧期限与自投入使用之日起 10 年中的较长者。这意味着即使某些资产已完成税务折旧,只要在 10 年期限内,仍可能被视为合格资产。
在计量方法上,合格资产不按当前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计算,而是以其取得时未调整基础(Unadjusted Basis Immediately After Acquisition, 简称 UBIA)为依据。所谓 UBIA,指资产取得时的原始成本(通常为购置价格),不因后续折旧、减值或重估而调整。例如,一台设备购入价为 1,000,000 美元,即使经多年折旧,其 UBIA 在 QBI 计算中仍按 1,000,000 美元计。这一设计显著提升了重资产企业在 QBI 扣除中的优势。
实际应用中,合格资产主要用于参与"25% W-2 工资 + 2.5% UBIA"的替代计算路径。当企业工资支出较低但资产规模较大时,UBIA 的引入可有效提升 QBI 扣除上限。因此,从税务结构看,合格资产的存在使制造业、医疗设备、基础设施等重资产行业在收入超门槛后仍有机会获得较高比例扣除,而轻资产或纯服务型企业则相对不利。这也是 QBI 制度在政策层面鼓励实体投资和资本投入的重要体现。
以下案例进一步说明其计算逻辑。假设某纳税人通过一家制造业公司(属于非 SSTB)开展业务,采用已婚联合申报(Married Filing Jointly)方式,2025 纳税年度应税收入为 600,000 美元,已超过当年 494,600 美元的上限门槛。此时,该纳税人的 QBI 扣除不再适用简单的 20% 规则,而必须同时受 W-2 工资及资产基础(UBIA)限制约束。
进一步假设,该企业当年 QBI 为 200,000 美元,全年支付 W-2 工资 80,000 美元,持有合格资产(如设备等)的未调整基础(UBIA)为 1,000,000 美元。在不考虑限制情况下,理论上可享受 QBI 扣除为 200,000 美元的 20%,即 40,000 美元。然而,根据税法,收入超门槛后,实际可扣除金额必须与“工资及资产限制”进行比较。
具体而言,限制分为两个计算路径:其一为 W-2 工资的 50%,即 80,000 美元×50%=40,000 美元;其二为 W-2 工资的 25% 加上 UBIA 的 2.5%,即 80,000 美元×25%=20,000 美元,加上 1,000,000 美元×2.5%=25,000 美元,合计 45,000 美元。按规定,取上述两种结果中的较高者作为扣除上限,故该纳税人限制上限为 45,000 美元。
在此基础上,将理论扣除金额 40,000 美元与限制上限 45,000 美元比较,取较低值作为最终可扣除金额。因此,该案例中纳税人最终可享受 QBI 扣除为 40,000 美元,未受限制。
然而,若仅调整一个变量,例如将 QBI 提高至 400,000 美元,其他条件不变,理论扣除金额将升至 80,000 美元。但由于工资与资产形成的限制上限仍为 45,000 美元,最终可扣除金额将被压缩至 45,000 美元。即超过限制部分的扣除将无法实现。
由此可见,对于非 SSTB 业务,当纳税人收入超门槛后,QBI 扣除本质上受"20% 利润”与“工资及资产约束”双重机制共同作用,最终结果取决于两者中的较低值。这一机制在实务中具有重要结构性影响:企业若利润高但缺乏足够工资支出或资产投入,QBI 扣除将显著受限;反之,具备较高工资水平或重资产特征的企业,则更易充分利用该项税收优惠。
这也解释了为何在美国税务规划中,企业往往需在利润分配、员工薪酬及资本投入之间进行结构性平衡,以最大化整体税后收益。

整体应税收入上限
根据税法,纳税人最终可享受的 QBI 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其扣除资本利得后的应税收入的 20%。
举例而言,假设某纳税人应税收入为 200,000 美元,其中包含 50,000 美元资本利得,则用于计算 QBI 扣除上限的基数为 150,000 美元(200,000 − 50,000)。因此,其 QBI 扣除最终上限为 150,000 × 20% = 30,000 美元。即使按前述规则计算出的 QBI 扣除金额为 40,000 美元,最终也只能扣除 30,000 美元。
这一限制在实务中意义重大,尤其对于同时存在投资收益(如股票或房产增值)的纳税人,若忽略该规则,极易高估可享受的 QBI 扣除金额。
综上所述,QBI 扣除可概括为如下三重约束结构,扣除金额应取以下三者中的较低值:
1. 20% × QBI
2. 基于 W-2 工资及 UBIA 计算的限制金额
3. 20% ×(应税收入 − 资本利得)

农业或园艺合作社成员(Patrons of horticultural or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在某些情况下,农业或园艺合作社的成员(patron)需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199A(b)(7) 条对其 QBI 扣除进行调整(patron reduction)。根据美国国税局规定,该类纳税人需将其来自合作社的 QBI 扣除减少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分配至合格付款(qualified payments)的 QBI 的 9%;
或者,与该合格付款相关的业务所支付 W-2 工资的 50%。
在下一篇中,我们将从整体层面出发,系统梳理 QBI 扣除的最终限制逻辑,并结合房地产、投资收入以及 2026 年最新政策变化,帮助读者建立完整且可用于实际决策的 QBI 理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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