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 1031 号
为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促进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决定优化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申请要求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的,应提前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取得出境审批文件。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
分类目录查询: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
报关单填报要求:表体填报产品资质为许可证类别代码 333(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号。
操作演示:
(二)林草种质资源
分类目录查询: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
报关单填报要求:表体填报产品资质为许可证类别代码 334(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号。
操作演示:
二、数据传输与核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将出境审批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核销,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申报填写规范
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申报出口时,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在报关单中按以下要求填写:
- 商品名称栏:填写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中的作物名称,或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中的物种名称。
- 商品编号栏:填写对应的商品编号。
- 产品资质项: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 333(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类别代码 334(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
- 许可证编号栏:填写取得的出境审批文件文号。
填报示例:
四、违规处理
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处理。
五、纸质文件提交情形
因核查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出境审批文件。
六、电子数据状态查询
单位或个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出境审批文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监管证件联网状态查询: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中的出境审批文件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和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
本公告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3 日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编辑自农业农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