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研究 | 闫伟 于开明:“部落国家”终结,是现代阿富汗困局的起点?

研究 | 闫伟 于开明:“部落国家”终结,是现代阿富汗困局的起点? 南亚研究通讯
2026-07-26
6
导读:部落是近代以来阿富汗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形式。1747年阿富汗建国之后,杜兰尼王朝在经济、安全和政治合法性等方面严重依赖部落社会,属于“部落国家”。


本文共13902
阅读预计约30分钟

作者|闫伟 于开明
整理|佳仁·云丹吉
编辑黄耀萱
审核 |单敏敏 范家菀


内容提要 


部落是近代以来阿富汗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形式。1747 年阿富汗建国之后,杜兰尼王朝在经济、安全和政治合法性等方面严重依赖部落社会,属于“部落国家”。19 世纪后期,拉赫曼国王从英属印度获得补助,借此建设现代常备军和忠君的官僚体系;将宗教集团纳入国家控制,避免其与部落联合;通过宗教赋予统治合法性,从而确立了对部落社会的直接统治,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部落社会的割据和自治状态。这塑造了现代阿富汗国家,但也成为现代阿富汗诸多问题的逻辑原点。拉赫曼对现代国家的形塑有其限度,他并未解决国家集权与部落分权的道路之争,也未彻底瓦解部落社会和宗教力量的自治性,对外部援助的依赖又为后续的外部干涉打开了大门。这些问题在当代阿富汗仍有回响。

关键词:阿富汗 部落国家 国家建构 阿卜杜尔·拉赫曼

图源:网络

阿富汗存在典型的部落社会,部落社会与国家的互动交往成为影响阿富汗近现代历史演进的关键问题。1747 年,阿富汗建国之后,部落与国家存在共生关系,造成了国家对部落社会的严重依赖,出现了“强社会—弱国家”的现象。19 世纪后期,阿富汗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动荡之后,重新实现了稳定与统一。当时的君主阿卜杜尔·拉赫曼建构集权国家,着力改变部落社会割据与自治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现代阿富汗现代国家的雏形,对于阿富汗历史的演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拉赫曼的国家建构之路一直为后世的统治者所效仿。国外学界将拉赫曼视为现代阿富汗的缔造者,重点阐释了拉赫曼的现代化改革。国内学界关注 19 世纪末阿富汗的改革,以及当代阿富汗部落问题等,但对于拉赫曼如何在部落社会中建构现代国家,以及这种实践对于阿富汗的长期影响研究不多。


以长时段的视角观之,19 世纪后期的国家建构打破了部落社会与传统国家的平衡关系,但也成为后续诸多问题的逻辑原点,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现当代阿富汗政治。美国阿富汗问题专家巴菲尔德指出:“理解阿富汗问题的关键就是其在多大程度上重复和颠覆过去的模式。”因此,对于 19 世纪后期阿富汗国家建构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切中了阿富汗的“元问题”,有助于从历史的高度审视当代的阿富汗问题。本文借助 19 世纪英国外交官的报告、阿卜杜尔·拉赫曼的回忆录,以及当时的史官卡提卜撰写的编年史等一手资料,尝试从阿富汗历史演进的整体脉络中重新审视这一时期的国家建构。


一、“部落国家”:阿富汗的部落结构与近代国家的生成


阿富汗是不同文明的交汇之地,历史上民族迁徙和政权更迭频繁,直到 18 世纪中期,阿富汗独立国家才第一次出现。从族源上看,阿富汗主要包括普什图人、塔吉克人和蒙古—突厥裔三大民族群体。阿富汗建国之初,阿富汗社会大都以家族和部落进行组织,但组织形式各异,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东地区部落社会的两种类型。普什图部落以平等著称,而塔吉克、乌兹别克、哈扎拉、土库曼等部落社会则存在明显的等级性,两者代表了不同的传统政治文化与组织形式。


普什图人是阿富汗的主体民族,早在公元前 7 世纪已定居于今巴基斯坦的苏莱曼山脉附近,并逐渐形成了杜兰尼、吉尔查伊、戈古斯特和卡兰里四大部落联盟。普什图人于公元 10 世纪之后,向北逐渐迁往阿富汗的南部和东部地区。从血缘和谱系上看,所有的普什图人都可以追溯到同一位先祖,即卡伊斯·阿卜杜·拉希德·帕坦 (Qays'Abd al-Rashid Pathan,572—659 年)。


公元 10 世纪后,波斯人和突厥人征服阿富汗,并以此为中心相继建立了加兹尼王朝、萨曼王朝、古尔王朝等一系列国家。一些普什图部落开始与突厥人融合,并且加入突厥军队东征西讨,逐渐由印度河西岸一隅向阿富汗的东部、南部和西部迁徙,成为这些地区的重要力量。据西方学者的研究,吉尔查伊部落联盟的先祖就有突厥血统。杜兰尼和吉尔查伊部落联盟迁往坎大哈和加兹尼附近,并向喀布尔迁徙。16 世纪初,普什图部落的分布格局初步形成。这些早期的突厥民族、普什图人、塔吉克人等族裔逐渐融合。


13 世纪,蒙古西征引发了中亚和中东的民族大迁徙,客观上奠定了现代阿富汗的民族和部落结构。相较于普什图部落,少数民族部落具有等级制的特征。13 世纪初到 15 世纪,察哈台汗国的一些蒙古人和突厥化的蒙古人越过兴都库什山,向南迁徙到阿富汗中部地区,成为阿富汗哈扎拉人的先民。他们居住的地区也被称为哈扎拉贾特 (Hazarajat)。哈扎拉人仍然延续历史上蒙古人的传统社会组织———千人队 (minggan)。千人队是具有军事功能的部落组织,其中不仅包括骑兵,而且还有家属和放养的牲畜人等。事实上,“哈扎拉”最初在波斯语中为千人队之意,后来用来指山地部落。一般认为,莫卧儿帝国皇帝巴布尔最先用“哈扎拉”—词指称阿富汗的蒙古后裔。哈扎拉人聚居于山区,长期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他们没有明确的世系关系。绝大多数哈扎拉人为什叶派穆斯林。


乌兹别克人是阿富汗的另一蒙古—突厥后裔。乌兹别克的名称最早来自金帐汗国的乌兹别克汗,他在位期间使金帐汗国皈依伊斯兰教。14 世纪中期,术赤之子昔班 (Shiban) 的封地位于咸海以北,西至乌拉尔河,其部属开始借用乌兹别克之名。15 世纪上半叶,昔班的六世孙阿布海尔 (Abul Khayr) 统一了至少 24 个乌兹别克部落,并向南迁徙至河中地区。这些部落成分复杂,但主体是突厥人和突厥化的蒙古人。阿布海尔去世后,一些部落脱离昔班家族的控制成为哈萨克人的一部分。15 世纪末,阿布海尔之孙昔班尼 (Shaibanid) 统一了剩下的 14 个乌兹别克部落,以河中地区为基础建立了昔班尼王朝。阿富汗的北部和西部地区被纳入昔班尼王朝的控制范围,成为该王朝王储的封地。塔吉克人聚居于阿富汗东北部的巴达赫尚,没有部落组织。塔吉克最初指的是说波斯语的农民、商人、手工业者和奴隶,并非民族称谓。


16 世纪后,阿富汗的民族和部落结构基本定型。此时,中亚地区的政治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突厥人和蒙古人由游牧转向半游牧或农耕,它们在阿富汗的军事优势逐渐丧失。传统的农耕民族在获得火器技术之后,成为这一地区的主导力量。波斯萨法维王朝占据阿富汗西部重镇赫拉特,东部城市喀布尔为莫卧儿帝国控制,南部的坎大哈处于两者的争夺之下。18 世纪后,这两大帝国开始衰落,普什图人乘势而起。杜兰尼和吉尔查伊是当时普什图族最具影响力的两个部落联盟。据 19 世纪初英国外交官埃尔费斯顿估计,两大部落联盟人口分别为 10 万户 (80 万—100 万人) 和 8.5 万户。14—16 世纪,吉尔查伊人在印度建立过三个王朝,1709 年,吉尔查伊的霍塔克部落起兵反抗波斯萨法维王朝,并于 1722 年攻占大不里士后短暂统治波斯。杜兰尼部落联盟则借机控制了赫拉特、阿富汗西北部和中部地区。18 世纪 30 年代,纳第尔 (Nadir) 重新征服波斯和阿富汗后,打压吉尔查伊,扶植杜兰尼部落联盟,从后者中招募 3000 多人加入禁卫军。1747 年,纳第尔遇刺身亡,普什图人在坎大哈召开支尔格大会 (部落大会),杜兰尼部落联盟首领,曾供职于纳第尔禁卫军的阿赫马德被推举为阿富汗国王,是为杜兰尼王朝。至此,阿富汗在历史上第一次形成了独立的国家,并延续至今。


杜兰尼王朝时期阿富汗仍然属于传统的“部落国家”(tribal state)。中东历史上,形成了诸如城邦、王国、帝国等诸多的国家形式,但对于范围庞大的部落社会,国家并未对其实现直接统治,而是依赖部落传统的权力结构维持间接统治。部落国家在中东地区具有普遍性。部落国家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从国家来看,国民身份、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与部落组织密切相关,依赖部落蕴含的血缘和地域关系,从部落社会和文化中寻求政治合法性;二是部落组织具有高度自治性,每个部落、村庄和家族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着内在的治理结构,类似于“微型”的国家。英国人类学家理查德·泰普尔 (Richard Tapper) 对部落国家概括为:每个部落中都有“国家”,每个国家中也蕴含着部落;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部落来定义的,反之亦然。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相对弱小,部落社会则较为强大,形成了“强社会—弱国家”的模式,国家对于部落社会维持着间接统治。部落与国家的这种关系衍生出不同的形式,例如酋邦、部落联盟和部落国家等。事实上,即便是在阿拉伯帝国、奥斯曼帝国、波斯萨法维王朝的治下,帝国与边缘的部落地区大都维持着这种统治模式。


杜兰尼王朝的建立本身就是不同部落联合的结果。阿赫马德虽在部落大会上被一致推举为国王,但只是“众多平等部落民中的一员”,并没有绝对权力,也无法直接控制部落社会。杜兰尼王朝在政治制度、经济、军事等方面严重依赖部落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杜兰尼王朝更像是部落联盟的扩大形式,而非中央集权国家。此外,无论是崇尚平等的普什图部落,还是以等级性而著称的少数民族部落,都处于高度的地方自治状态,反对国家的直接控制。部落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通过部落习惯法、宗教力量等维持着一定的社会秩序。因此,杜兰尼王朝属于“部落国家”,这种政治形式深植于阿富汗深厚的社会与政治传统。阿富汗部落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当地的社会与政治文化,但也具有结构性的缺陷,成为王朝更替、政治失稳的重要原因。那么,阿富汗这种独特的政治模式如何建构,部落与国家如何共生?部落国家存在何种制度性的困境?


二、“间接统治”:杜兰尼王朝时期部落与国家的关系


与现代国家不同,部落国家对部落社会的统治大都属于“间接统治”(indirect rule)。这在亚非国家的历史上广泛存在,并为近代以来英国等西方殖民者所承袭。杜兰尼王朝时期,国家与部落社会维持着这种松散的关系,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制度模式。尽管 19 世纪以来,阿富汗的统治者,以及英属印度、苏联和美国等外部力量都试图打破这种关系,建立直接的统治,但大都宣告失败。因此,能否建构一种稳定的国家与部落社会关系,已成为观察阿富汗局势发展的重要变量。杜兰尼王朝时期,间接统治也表现出诸多独特性。


第一,国家权威受到部落组织牵制,国王权力有限。杜兰尼王朝的建立是阿富汗不同部落协商一致的结果。中央政府类似于不同部落的联盟,杜兰尼部落联盟尤其是王室所属的波波尔查伊部落、萨多查伊家族在政府中居于统治地位。杜兰尼王朝沿用波斯的制度,将国王称之为“沙”(Shah),强调国王的世俗性。国王虽有以其名义铸币的权力,并要求国民以国王的名义祈祷,但他的合法性来自大支尔格 (部落大会) 的承认,即部落一致原则。因此,国王只是众多平等的部落民之一 (Primus Inter Pares),并没有绝对权力,民众甚至直呼其名。在杜兰尼王朝中,约 3/4 的政府要职由波波尔查伊部落把持。吉尔查伊部落联盟原先控制坎大哈,但在杜兰尼王朝时期,坎大哈为杜兰尼部落联盟所独占。


杜兰尼王朝注重对其他部落力量的拉拢。首相 (Grand Vizeer) 由杜兰尼部落联盟的巴拉克查伊部落世袭担任。中央政府的主要官员和地方统治者也往往由特定部落、家族世系占据。阿赫马德统治时期,国王的咨询会议类似于部落长老会议,由 9 名部落领袖组成,7 名来自杜兰尼部落联盟,其余 2 名来自吉尔查伊。杜兰尼王朝对地方的统治仍然依赖部落力量,并未建立起有效的控制。为了维系与地方的关系,杜兰尼王朝将王子派驻主要的省份任总督 (Hakim) 和军事统帅 (Sardar)。这些王子和当地有名望的家族通婚,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当地的部落也往往支持担任总督的王子争夺国家权力。其他边远的省份则由当地的部落首领担任总督,具有自治性。家族和部落首领是政府基层的官员,他们扮演着国王和部落民之间掮客的角色,领导地方社会,代表国家征召军队和征税等。这些地方的首领就是国家的包税人。杜兰尼王朝仍然缺乏有效和制度化的官僚体系,仍然按照部落制度进行统治,这种现象在地方社会中更为突出。


第二,杜兰尼王朝难以从部落社会提取充足的资源,在经济上严重依赖对外征服。杜兰尼王朝建立之后,阿富汗土地包括国有和私有两种占有形式。封邑 (tigul 或 jagir) 和王田 (khalisa) 皆为国有土地。封邑主要作为服兵役和任职的俸禄,授予部落首领和政府官员。杜兰尼部落联盟在获得封邑后,除提供一定的部落武装外,无须向国家交税。封邑原则上不能世袭和买卖,但由于地方官往往由特定的部落和家族世袭担任,封邑事实上成为世袭之地。封邑大部分为杜兰尼人占有。在坎大哈地区,杜兰尼人和吉尔查伊人分别拥有 5206.5 库尔巴和 110 库尔巴的封邑,两者分别向国家提供 5710 名和 2890 名部落骑兵。王田是国王的私产,在阿赫马德去世时,3/4 的王田由杜兰尼部落联盟占有。


在这种土地制度下,阿富汗形成了一种悖论:即普什图人尤其是杜兰尼人是王朝统治的中心,但往往免于缴纳赋税;而处于国家边缘的北部地区、西部地区的部落民却需要承担巨额的赋税。对于非普什图人来说,王田的税率甚至高达 83%。即便如此,杜兰尼王朝的财政仍然不能自足。据 18 世纪初出使阿富汗的英国外交官埃尔费斯顿估计,杜兰尼王朝年收入约 2000 万卢比 (约合 200 万英镑),包括军事采邑在内的军事开支最多时达到 3000 万卢比。杜兰尼王朝的财政无法自给,76.5% 的政府收入来自对印度的征服,主要是旁遮普和克什米尔。克什米尔每年的税收高达 450 万卢比。因此,杜兰尼王朝的维系在某种程度上依赖对印度北部地区的征服与掠夺。1748—1768 年,阿赫马德沙对印度北部进行了 8 次征服,将夺取的财富作为战利品,分配给各部落。王室的收入主要依赖王田和军事征服。


因此,杜兰尼王朝与地方部落社会缺乏密切的经济联系。阿富汗的土地制度具有军事采邑的功能。这些采邑主即部落首领,以向国家提供非正规的部落民兵为代价获得土地。这种部落民兵构成了杜兰尼王朝的军事主力。在阿赫马德治下,军队最多时达到 12 万人,其中 2/3 为非正规军 (部落民兵)。这些部落民兵并不愿意长期征战,只听令于部落首领。国王无权在部落社会强制征兵,导致杜兰尼王朝无法对印度北部进行有效占领。即便是正规军,也要依赖特定的部落和家族组建,国王也难以直接控制。例如,正规军的主力,即“齐泽尔巴什”(Qizilbash),同样保留着部落组织,连同家眷居住在独立的城镇,属于自治的社会群体。


第三,杜兰尼王朝实行双轨的法律体系,部落社会有着高度自治的司法体系,国家无从干预。在阿富汗及其他中东国家的历史上,城市、宗教集团和部落社会构成了传统社会的三根支柱。国家与部落社会相互疏离,宗教集团也处于自治状态。阿富汗存在两种法律体系,即部落习惯法 (普什图瓦利) 与伊斯兰教法。前者属于不成文的习惯法,至今仍在部落社会盛行;后者则主要应用于城市,由卡兹 (法官) 和穆夫提 (教法说明官) 负责。两者分属世俗和宗教法律体系,在实践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和矛盾。由于国家无法对部落社会实现有效控制,部落习惯法的实施主要以支尔格大会 (部落大会) 为载体,国家无法干预。国王形式上是阿富汗的宗教领袖,但几乎没有司法权力,对于伊斯兰教法亦无权干涉,更遑论以伊斯兰教法整合部落社会。因此,部落社会在司法上具有高度的自治性。


由此,在杜兰尼王朝治下,部落社会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方面都处于自治状态。部落组织类似于具有完全职能的“微型”国家,政府不仅无法对部落社会实施有效的控制,而且在军事、财政等方面还依赖部落。相对于部落社会的独立性,国家事实上成为部落社会的衍生物,仅对部落社会维持着名义上的和间接的统治。国家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但在一些情况下“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继续存在。这直接反映到部落民对于国家的直观认识:“任何一个在阿富汗农村生活过的人都会迅速发现,人们认为政府 (bukomet) 是一个地方和建筑,而非抽象的概念。当人们离开这个地方,政府就消失了。”


“部落国家”的间接统治模式存在严重的问题,导致杜兰尼王朝仅兴盛二十余年便走向分崩离析。中世纪阿拉伯著名史学家伊本·赫勒敦 (Ibn Khaldun) 认为,中东地区存在沙漠文明和定居文明两种类型。沙漠文明在建立国家的过程中往往难以持续,一般只能延续四代统治者。一些西方学者将之称为“四代模型”(Four Generation),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东一些王朝兴替的规律,即以部落社会为基础的国家,在建国四代之后,统治者在城市生长并逐渐脱离了部落社会,并为新的部落征服所代替。这体现了部落社会的深层的困境,即如果延续传统的模式,国家依附于部落,无法实现集权,最终可能为其他更具有内聚力的部落所征服;但如果进行政治集权,势必切断与传统部落社会的传统关系,削弱社会基础,同样存在严重的威胁。这些受到部落社会深刻影响的王朝,往往难以长期延续。


杜兰尼王朝就面临着这种困境。伴随着阿富汗现代国家建构的推进,这一问题成为影响阿富汗历史演进的结构性因素。1772 年,阿赫马德去世后,其次子帖木儿 (Timur Shah Durrani,1772—1793 年在位) 即位。但他不再具有阿赫马德的魅力与权威,部落力量对王权的牵制进一步加强。因此,帖木儿试图减轻对部落社会的依赖,将首都从普什图部落聚居的坎大哈,迁往民族构成更为混杂、部落影响较小的喀布尔;同时任用一些塔吉克族的官僚,提升常备军尤其是齐泽尔巴什的地位,以便制衡部落力量。但是,帖木儿巩固权力的举措疏远了杜兰尼王朝所依赖的部落力量,导致部落的反抗不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应验了伊本·赫勒敦的理论,帖木儿对部落社会的疏远,导致杜兰尼王朝的军事力量受损,仅靠常备军无法延续对印度的征服与劫掠。此时,随着英国殖民者在印度的扩张,以及锡克人的崛起,杜兰尼王朝在印度北部的影响力急剧衰落,而这一地区是杜兰尼王朝收入的主要来源。


源于阿富汗部落社会的政治继承传统进一步瓦解了杜兰尼王朝的统一。受到伊斯兰教和部落传统的影响,在阿富汗乃至其他中东国家,大都没有建立明确的长子继承制,往往是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存。继承者能否继承王位乃至部落首领之位,取决于自身的能力与实力。杜兰尼王朝时期,受到突厥政治传统的影响,王子大多在地方各省担任总督,并与当地的部落具有联姻关系,代表了这些部落的利益。因此,政治继承沦为不同部落之间的争夺,甚至内战。帖木儿即位后,他叔父和兄弟不断挑战他的权威,甚至发动叛乱。帖木儿去世后,这一问题进一步凸显。帖木儿有 23 个儿子和 15 个女儿,王子们割据于地方,当帖木儿于 1793 年去世之后,阿富汗迅速陷入争夺王位的内战,杜兰尼王朝就此分崩离析。


杜兰尼王朝属于“部落国家”,对部落社会维持着“间接统治”,实质上是“统而不治”,这迎合了部落社会对自治和分权的诉求,特别是杜兰尼部落联盟借此崛起,将长期与之竞争的吉尔查伊部落联盟边缘化,北部蒙古—突厥裔的部落地位低下,塔吉克人则逐渐进入官僚系统。但是,部落国家具有内在缺陷,无法摆脱部落社会的牵制与影响,特别是随着西方殖民者的到来,包括阿富汗在内的中东国家需要借鉴西方的政治形式,建构现代国家,提取社会资源,推动现代化进程。传统的部落国家显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因此,阿富汗在现代国家建构中首要面对的问题就是超越“部落国家”。


三、超越“部落国家”:19 世纪末阿富汗对部落社会的整合


1793 年,帖木儿去世后,其子查曼、马穆德和舒佳等开始争夺王位,并借助外部力量先后即位。此时,杜兰尼王朝已逐渐失去对兴都库什山以北地区的控制,锡克人占据了富庶的旁遮普地区,杜兰尼王朝分崩离析。在这种背景下,杜兰尼部落联盟的巴拉克查伊 (Barakzai) 部落穆罕默德查伊家族开始崛起,后者长期世袭宰相之职。19 世纪初,穆罕默德查伊家族借杜兰尼王朝陷入内战之机,夺去了阿富汗大部分省份的统治权。1826 年,穆罕默德查伊家族的道斯特·穆罕默德 (Dost Mohammad Khan) 控制了喀布尔,自称“埃米尔”,建立了穆罕默德查伊王朝。国王马穆德被逐,杜兰尼王朝覆灭了。在此后的半个世纪里,阿富汗陷入了极度动荡和分裂之中,英国两次入侵阿富汗,扶植杜兰尼王朝复辟,穆罕默德查伊家族也内讧不已。


19 世纪中期,阿富汗在强邻环绕、政权变更频繁、部落力量强大的背景下,原有的“部落国家”统治模式已无法维系。那么,如何打破历史的惯性,建构新的国家形态,成为新生的王朝面临的首要挑战。道斯特·穆罕默德和希尔·阿里 (Sher Ali Khan) 两任君主效法西方,开始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革,侧重于通过建立现代常备军强化国家的权力,削弱部落的力量,例如加强向部落征税,改善政府的财政状况,按照西方军制组建正规军,配备现代武器装备,限制王室成员和部落首领在中央政府、地方的权力等。尽管新王朝仍然以部落长老会议作为咨询机构,借此获得部落的支持,但在军事上,已摆脱了部落的牵制,常备军成为主力。这被视为“阿富汗的新开端”。


1880 年,阿卜杜尔·拉赫曼 (Abdur Rahman Khan) 就任埃米尔。他力图打破部落社会的割据状态,建构统一和集权的阿富汗。拉赫曼在回忆录中指出,《200 多年来,每一位宗教人士、毛拉、部落和村庄首领都认为自己是独立的国王”。他的任务是“在那些使阿富汗陷入混乱的众多窃贼、抢劫者、强盗和杀人犯之间建立秩序,这需要打破封建部落体系,建立在一位领袖和一种法律治理下的伟大社会。”传统上,阿富汗国家力量羸弱,之前的集权化努力大都招致部落社会的抵制,最终失败,甚至导致政权的倾覆。拉赫曼仍然需要面对这一难题。阿富汗国家无法从部落社会中提取足够的资源,强化国家机器。拉赫曼汲取了前两任国王的经验,首先通过获取外部援助,组建强大的军事力量,进而使国家摆脱部落社会的羁绊,为压制部落力量提供物质基础。


拉赫曼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英属印度的支持,英国借此控制了阿富汗的外交,并每年向阿富汗提供 180 万卢比的补助金和武器装备,以及大量的经济援助。拉赫曼借助这些资源强化军事力量,军队囊括了阿富汗所有的民族。在拉赫曼统治后期,阿富汗军队的规模达到 17 万人,其中正规军为 10 万人,成为军队的主力。正规军按月发放军饷,骑兵、步兵的月薪分别为 20 卢比和 8 卢比,军官的待遇优于一般的官僚。这些军队只听令于埃米尔,驻地远离所属部落。传统的部落民兵只起到辅助作用,在战时召集,通过服兵役免除一定的赋税。


在常备军的支持下,拉赫曼着力打破部落社会的割据状态,首先就是行政改革与税制改革。长期以来,阿富汗地方政治和土地被部落力量所掌控,部落或家族首领成为地方统治者,负责治安、税收甚至司法。拉赫曼重建地方的行政体系。地方官员全部由中央政府任命,官员不能具有部落身份。由此,职业官僚逐步取代部落首领,成为中央和各省官员的主体。拉赫曼通过情报机构监督地方官员,频繁更换地方官,甚至没收他们的财产。地方官唯埃米尔之命是从,定期到喀布尔述职,重要事情须向国王请示。在杜兰尼王朝时期,阿富汗各省的疆界与特定的部落重合,这不仅强化了部落认同,也加剧了部落割据的状况。拉赫曼以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各省版图,缩小各省的面积,打破省与部落重合的状况,增加首都喀布尔管辖的范围。同时,所有王子都被限制在首都,禁止到各省担任职务,防止培植个人势力。


在杜兰尼王朝时期,国家在安全上依赖部落社会,对部落征税势必招致其反噬,威胁统治。但是,随着独立于部落的正规军和官僚体系的建立,拉赫曼开始削弱部落社会在经济上的独立性。由于部落民兵已不再是军队的主力,所以阿富汗宣布所有的土地都为国有,开始裁撤军事采邑,并对其进行征税。阿富汗政府对人口和土地进行普查,废除之前的“包税制”和“定额税制”,实行税率更高的分成制,甚至长期具有免税权的杜兰尼部落联盟也需要向政府缴纳赋税。农业税由 1/4 或 1/3 增至 1/2,并第一次向使用国有土地的农牧民征税。征税完全由正规军和地方官员负责,部落首领成为纳税者,不再享有免税特权。税制改革使阿富汗政府的收入大为增加,同时极大地打击了部落首领的经济特权。1891 年,阿富汗政府收入高达 5000 万卢比,是希尔·阿里国王时期的四倍。政府收入的增加也为进一步强化军事力量提供了物质基础,拉赫曼称国库足够军队两年之需。


拉赫曼在政治和军事上对部落社会的打压,造成了部落力量的反抗,部落叛乱频繁发生。普什图吉尔查伊部落联盟、哈扎拉人等部落发动了 40 余场反对拉赫曼的叛乱。一方面,阿富汗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对部落叛乱予以严厉镇压,12 万人因此丧生。哈扎拉族毕苏德部落的 2 万户中仅有 6400 户幸存。此外,拉赫曼将反叛的普什图部落由南部迁往北方,要求部落首领将其子嗣送到喀布尔做人质。另一方面,拉赫曼力图瓦解部落叛乱的基础。长期以来,阿富汗部落社会十分松散,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组织起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宗教力量尤其是毛拉阶层,成为黏合松散的部落社会实现动员的纽带。阿富汗历史上的部落联合大多是在宗教人士的领导下实现的。正因如此,这些宗教人士被蔑称为“疯毛拉”。宗教人士传统上独立于国家控制之外。拉赫曼曾指出:“他们所教授的奇怪教义与先知的宗教不符,导致所有信仰伊斯兰的民族衰落。他们教人们不劳而获,依靠别人过活,造成矛盾丛生。”切断宗教人士与部落的联系,将前者也纳入国家的辖制范围,成为彻底断绝部落反抗的重要前提。


阿富汗政府着力瓦解宗教人士的独立地位,使之从拉赫曼的反对者,转变为政权的维护者。拉赫曼将宗教人士收入的主要来源即瓦克夫 (waqf) 收归国有,剥夺宗教人士的免税特权,所有的宗教人士理论上都由王室任命,都必须效忠王室。宗教人士形式上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宗教考试,政府按照成绩给予相应的津贴。未能通过考试者无法获得津贴,不能证明在阿富汗出生的圣裔被驱逐出境,即使著名的宗教学者也不能幸免。此外,政府还试图通过控制宗教人士的选拔与培养,向宗教人士灌输忠君爱国的思想。阿富汗政府建立宗教学校 (maderasa),培养卡兹 (法官) 和穆夫提 (教法说明官);编撰伊斯兰教法书籍和教材,其中的一些章节出自拉赫曼之手。拉赫曼撰写的《宗教要义》(Taqwim ud-Din) 一直沿用至 20 世纪 70 年代。在这些宗教教材中,以宗教的名义,要求民众服从统治者、缴纳税收、服兵役等,为中央集权制度提供宗教的合理性。在控制和统一宗教力量的基础上,在部落地区设立宗教法庭,以伊斯兰教法作为判决的依据,试图借此打破部落地区在司法上的自治状态,统一国家的法律体系。


在杜兰尼王朝时期,尽管国王沿用具有波斯政治文化色彩的“沙”的头衔,但其合法性来自部落一致原则。换言之,国王是部落社会的共主。穆罕默德查伊王朝,以具有宗教色彩的“埃米尔”(Amir al-Mumineen) 作为国王的称谓,强调王国的宗教性。拉赫曼上台后进一步突出宗教之于王朝统治的合法性意义。他曾言道:“阿富汗政府强大的秘密在于绝大多数阿富汗人信仰伊斯兰教,反对异教徒作为统治者,义无反顾地同异教徒作战。”拉赫曼为此宣扬对异教徒的“圣战”。他甚至在自传中宣称在梦中,真主曾教他写作,先知和四大哈里发选他作为阿富汗的埃米尔,“真主将保护民族和国家的职责托付于我,我为真主保护他的子民”。由此,拉赫曼将自己从部落的共主转变为阿富汗宗教的领袖和穆斯林的保护者。


拉赫曼的变革改变了阿富汗自阿赫马德沙去世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动荡和分裂的局面,再度实现了统一。更重要的是,他建构了阿富汗现代国家的雏形,克服了长期以来国家对于部落社会的严重依赖,使之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部落国家。这种“超越性”体现在,相较于传统的部落国家而言,拉赫曼打破了部落的割据状态,切断了宗教对部落社会的动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对部落实现了的直接控制;建立相对独立于部落社会的现代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合法性;确立了现代阿富汗的国家边界。由此,阿富汗形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雏形。那么,拉赫曼如何突破了部落对于国家的牵制,完成了杜兰尼王朝未竟的事业?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具有隐秘的历史逻辑。拉赫曼通过让渡外交权力,进而获得英属印度的经济、军事援助和对外贸易的通道,这打破了之前部落与国家的平衡关系,使国家具有组建独立于部落社会的强大军队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拉赫曼通过建立现代的官僚和税收体系,打破了地方高度自治和间接统治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将部落社会纳入了直接统治。同时,通过宗教国家化的举措,将宗教人士与部落社会相互分离,使后者失去了社会动员和大规模联合的能力,并为自身的统治提供了宗教的合法性。借此,拉赫曼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力量即部落首领和宗教人士的权威,将之汇聚到国家层面;以残酷的手段征服了反对力量,确立了现代阿富汗的边界,初步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拉赫曼也成为现代阿富汗国家的缔造者。他也因强硬的手腕,被称为“铁血埃米尔”。


四、余论:阿富汗国家建构的限度及其现实回响


19 世纪后期,阿富汗实现了由传统部落国家向民族国家的初步转型,建构了现代官僚体系、政治制度、常备军和宗教国家化的雏形。这些变革是当时中东政治转型的普遍现象。阿富汗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近代奥斯曼帝国和波斯的改革,打破了传统的部落与国家的共生关系,使国家超越了部落社会。但是,阿富汗与上述两国存在诸多不同,部落社会并未随着集权化的变革而逐渐消亡,反而成为现代阿富汗很多问题的原点。可以说,20 世纪乃至当前阿富汗历史演进中的许多重大议题皆由此塑造。特别是,中央集权还是部落分权,成为此后萦绕在阿富汗各届政府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拉赫曼的国家建构打破了阿富汗长期以来的分裂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实现了对部落社会的直接控制,后世的阿富汗君主都将拉赫曼的回忆录作为治国之策进行研读。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对于拉赫曼的改革持肯定的态度,认为他塑造了现代的阿富汗。但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这种集权化的国家建构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阿富汗并未彻底打破部落的自治状态,部落自治与国家集权的矛盾贯穿于此后阿富汗的历史发展进程。诚如前述,阿富汗部落社会分为平等型和等级型两种。以乌兹别克、哈扎拉和塔吉克等为代表的等级型社会规模更大,血缘关系更淡薄,政治性更强。因此,随着国家对部落首领的打击,这些部落社会逐渐瓦解。阿富汗在中部和北部地区逐渐确立直接统治。但是,平等型的普什图部落与上述部落截然相反,反对政府控制。阿富汗政府控制的宗教人士仅限于城市层面,部落中的毛拉仍然独立于国家之外。在基层社会中,宗教与部落的联系并未彻底切断,两者的联合仍然是阿富汗最有效的社会抗争方式。因此,阿富汗在南部和东部的普什图部落社会并未建立起直接统治,甚至依然依赖杜兰尼部落联盟,尤其是巴拉克查伊部落的支持。直至今日,这些地区仍然处于高度自治的状态,部落首领仍然具有号召力,习惯法仍是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国家没有能力向部落社会提供法制、安全、秩序、公共服务等公共产品。阿富汗政府的直接控制力从未拓展到省级以下。由此,阿富汗部落分权与集权的道路之争并未随着现代国家的确立而解决,此后在阿富汗部落地区实行集权化改革都以部落社会的反抗而招致失败。进一步讲,部落自治作为一种深层的文化结构,抑或是基本的行为规范,属于长时段的变量。因此,在社会经济环境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的背景下,自上而下的集权化难以奏效。由此观之,“部落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国家问题”。


第二,拉赫曼国家建构的逻辑起点是引入外部尤其是英国的力量,扭转传统上“强国家—弱社会”的困局。在没有外部介入的情况下,阿富汗缺乏打破国家对于部落高度依赖、进行国家建构的内在动力。拉赫曼借助英国的经济和军事援助,以及政治支持,在国家与部落社会的交往中占据了主动,进而实现了对部落社会的强整合。这种模式为后续的阿富汗统治者所效仿。例如,在穆沙希班王朝时期 (1929—1973 年),阿富汗利用其重要的地缘政治地位,寻求美苏的经济和军事援助,以此整合部落社会;1978—1992 年,人民民主党政权又依赖苏联的援助;2001—2021 年,阿富汗重度依赖欧美国家的外援,阿富汗由此成为“地租型”国家。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政府收入的近半数源自外援,阿富汗陷入了大国博弈和地缘政治争夺的困境,难以维持真正意义上的中立。这是外部力量频繁入侵阿富汗,寻求代理人的重要诱因。由此,阿富汗陷入了一种悖论:即拒绝外部介入,国家力量难以增强,无法超越传统的部落社会;但外部资源的进入又会使阿富汗丧失赖以生存的中立外交。在资源贫瘠、国家孱弱的背景下,如何保持国家的独立,并建构现代国家,成为制约阿富汗发展的结构性困境。


第三,拉赫曼以宗教为旗号整合松散的部落社会,客观上激活了阿富汗的族群政治与族群问题。就亚非国家而言,国家建构打破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建构一种新的国家形态,由此引发了社会身份的重构。族群政治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凸显。传统上,虽然阿富汗族群众多,但宗教信仰是划分社会群体的重要依据,在穆斯林社会内部的族群身份并不突出。在拉赫曼统治时期,阿富汗的族群政治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对于部落社会的整合激化了族群矛盾。拉赫曼等阿富汗统治阶层的成员主要为主体民族普什图人,他们重点对少数民族部落进行压制。拉赫曼对于其所属的普什图部落社会则是恩威并施,采取一定的怀柔政策,尤其是对王室所属的杜兰尼部落联盟相对而言更为温和。例如,拉赫曼以宗教和圣战为旗号,将什叶派的哈扎拉人视为异教徒,并对其进行驱逐和迫害,致使哈扎拉人的部落组织逐渐消亡。与此同时,拉赫曼将大量普什图部落迁往中部和北部地区,侵占少数民族的土地,西方学称其为“内部殖民政策”(internal colonial policy)。拉赫曼也成为第一位将北部和中部地区纳入直接统治的阿富汗君主。拉赫曼时期阿富汗对哈扎拉人的压制,成为后者直至今日挥之不去的梦魇。这些举措客观上打破了少数民族部落社会的自治状态,但在部落社会治理中的厚此薄彼,特别是借助普什图部落打击少数民族部落的做法,客观上激化了族群矛盾,成为族群冲突的起点,族群政治逐渐成为阿富汗无法回避的问题。此后的阿富汗政府虽然逐渐淡化宗教身份,但族群政治日益凸显,并于 20 世纪 90 年代爆发了不同族群的内战。


第四,拉赫曼力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将西方近代的绝对主义国家模式移植到阿富汗,但低估了政治文化与社会传统的韧性与活力。国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改造和建构社会。但国家也一定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需要与经济和社会具有一定的协调性。绝对主义国家适应了近代西欧经济与社会乃至地区国际关系的发展。但对于阿富汗而言,这套政治模式与传统的部落社会仍然处于两个世界。拉赫曼试图以强力打破社会的自治状态,却缺乏对部落社会在经济和文化上因势利导的变革。社会和文化的变革是长时段的变量,需要在经济、交通和观念等方面持续地进行自下而上的推动。但是,拉赫曼并不重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反对阿富汗发展现代工业、跨境贸易、铁路等交通建设以及世俗文化。因此,拉赫曼以强硬的手段,将绝对主义国家强行嫁接到阿富汗传统社会之上,两者存在结构性的矛盾和张力。在军事力量足够强大时,政府尚能压制部落社会的抗争。拉赫曼之孙阿马努拉国王的变革削弱了军队,部落力量迅速反噬,最终导致王朝的覆灭。


拉赫曼的国家建构所诱发的上述问题,在阿富汗此后的历史发展中周期性发作,并成为影响阿富汗历史进程的结构性因素,至今仍有其回响。从更大的历史空间来看,这些问题并非阿富汗所独有,在众多亚非国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特别是当代中东出现了部落主义的复兴与回归,利比亚、伊拉克、也门、叙利亚等国皆是如此,体现了这些国家在效法西方现代化模式与坚守本土性的政治和社会传统之间的矛盾,也彰显出在传统社会中建构现代国家的艰巨性与长期性。


作者简介:

闫伟,西北大学区域国别学院副院长、中东研究所副所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南亚研究中心主任。

于开明,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本文整理自《世界民族2023 年第 1 期,原标题为《从“部落国家”到“民族国家”——论 19 世纪后期阿富汗国家建构对部落社会的超越》。

本期编辑:黄耀萱
本期审核:单敏敏 范家菀

*前往公众号后台发送“编译”,即可查看往期编译合集



 往期推荐
↓ 

政报·102 期 | 为保 2024 大选,印人党打算收割这个群体的选票了.....

经报·96 期 | 印落后中国 16.5 年,但正在快速缩小差距!

军报·34 期 | 印国防工业大崛起?美国居然是印军火最大购买国…


深度 | 王静:印度农民为何反对莫迪?看看旁遮普邦就明白了

编译 | 党外称霸,党内难安?印人党的“后莫迪时代”考验


  更多内容请见↓

欢迎您在评论区留下宝贵的意见或建议,但请务必保持友善和尊重,任何带有攻击性和侮辱性语言的留言(例如“阿三”)都不会被采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南亚研究通讯
从专业研究视角出发,紧扣时政热点,深度聚焦南亚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批判指正。
内容 1052
粉丝 0
南亚研究通讯 从专业研究视角出发,紧扣时政热点,深度聚焦南亚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批判指正。
总阅读29.7k
粉丝0
内容1.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