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核心征税规则;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 2026 年第 15 号征管公告及官方解读,全面细化申报流程、主管税务机关、资料报送、过渡期优惠、违规惩戒等实操细则。至此,监管新规尘埃落定,离岸信托再也无法规避个人所得税监管。
离岸信托个税规则全面明确,
模糊地带不复存在
离岸信托多年来都是跨境财富规划的主流工具:企业经营者将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置入信托,投资者把海外不动产、各类金融资产交由信托持有,借此达成资产风险隔离、财富代际传承、信息隐私保护多重诉求。
但此前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界定模糊、规则缺位的问题,行业实操中长期没有统一执行口径,纳税主体与征管部门都无法形成稳定预判,不少人更是借此把离岸信托当成规避个税的灰色途径。
21 号公告出台后,彻底消除了过往政策界定模糊的局面,同时明确了本次新政的适用主体及对应纳税义务,精准划定征管对象范围,具体界定如下:
• 中国税务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及信托存续、终止期间产生的收益,均需依《公告》规定申报纳税;
• 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装入境内财产)负有纳税义务;
• 境外受托人:委托人死亡后,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对已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移居境外情形,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仍在境内的个人,仍可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文件把离岸信托全流程涉税事项划分为三大阶段,每一阶段均明确配套征管规则:
1 装入环节:操作视同财产转让,需先行缴纳个税。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将股权、有价证券、海外房产等资产转入离岸信托,或是转入信托旗下掌控、运营的境外架构,计税基数为资产转入当日公允市价减去资产初始购置成本与合规支出后的差额,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类目适用 20% 个人所得税率。简单来说,把资产注入信托这一行为本身就触发纳税义务,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账面增值需在置入环节一次性完税;完成缴税之后,资产计税基础同步更新为转入时的市场估值,杜绝后续重复计税问题。
2.存续环节:信托收益无论是否派发,均需年度申报缴税。税收居民名下离岸信托及下属境外主体存续期间产生全部收益,不论收益是否实际发放至个人,均以该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每年区分收益类型,分别适用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类目申报,统一执行 20% 税率。政策同时明确,受托机构服务费、信托运营管理费、法律咨询费、投资咨询服务费等各类开支,均不允许抵扣应税收入。前期已足额完税的收益,后续实际分配时不再二次征税,以此规避双重征税问题。
3.终止环节:全部清算所得足额计征个税。离岸信托结束运营清算时,整体清算收益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20% 个税;若居民个人身份中途变更为非税收居民,以身份变更当日信托全部资产市值扣除计税原值核算应纳税额;税收居民离世的,由受托机构或其指定境内代办机构代为完成清算申报手续。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适用范围覆盖范围十分宽泛:离岸信托,不单指依据海外地区法律搭建的标准信托架构,还涵盖所有具备信托资产代管功能的类似法律架构;对于信托配套境外控股企业的判定标准,包含被动收入占总收入五成以上、无实际经营业务、为个人承担消费开支、经营决策缺乏独立性等条件,市面上主流的 BVI、开曼壳公司基本都被纳入监管范畴。
即便个人持有海外护照、境外永久居留身份,但主要经济收入、资产来源集中在国内,依旧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其全球范围内全部收入都要依规申报缴税。
总结而言,离岸信托相关涉税事项如今拥有清晰、统一的执行依据,账务、申报流程全部有据可查,过往关于缴税义务、计税方式的各类模糊争议彻底消除。
为什么是现在?
两大背景读懂政策深意
离岸信托架构落地市场已久,相关监管政策却选择在 2026 年 7 月集中出台,背后核心逻辑可归结为两大关键背景。
1.政策配套:个人境外投资刚刚被纳入备案监管
2026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对外投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837 号令)正式生效。这份法规的重大突破,是首次把境内居民个人纳入境外投资监管范畴,明确自然人开展海外投资,必须完成审批与备案手续。过往个人搭建离岸架构、布局海外资产长期处于申报规则模糊的状态,新规落地后,个人境外投资彻底进入强制申报、全程可监管的规范化周期。
境外投资管控与税务征管本就是相辅相成的两套监管体系,前端投资备案打通信息采集渠道,后端自然需要配套税收政策完成闭环约束。837 号令实施仅三周,离岸信托个税 21 号公告随即发布,正是监管链条补齐关键一环:一边规范个人海外投资申报义务,一边明确对应涉税缴纳标准,个人跨境财富布局全流程监管体系就此搭建完成。
2.技术支撑:CRS 交换运行多年,离岸信托早已"透明"
我国自 2018 年 9 月启动跨境 CRS 金融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多年运行已形成稳定数据互通渠道。按照 CRS 执行标准,离岸信托的设立主体、管理机构、收益受益人、信托保护人等全部相关主体信息,都会由海外金融机构统一采集上报,信托账户资产规模、投资盈利等数据会定期同步至国内税务部门。叠加近年 CRS 2.0 版本更新、香港完善本地信息交换法规,跨境资产报送的信息精细度持续提升。
实际上相关监管技术条件早已完备:2026 年年内,上海、深圳、江苏多地税务部门,已经依托跨境交换到的资产数据,分批约谈高净值人群,要求完整申报离岸信托分红、股权转让获利等明细。
此前监管层面并不缺少海外资产数据,唯一短板是缺少清晰统一的计税执行标准。本次公告补齐税收规则,数据信息与征管法规双向匹配,无论是技术条件还是法律依据均已准备到位,这也是监管层选择此时出台新规、收紧离岸信托涉税管理的核心支撑。
监管力度空前:
未来严格管控,陈年旧账也要清算
如果 21 号公告只是明确交税规则,不足以让行业震动,真正冲击市场的是严苛的执行标准和历史税款追溯机制。结合官方问答第八条,整理三个关键信息:
1.早年入信托的欠税一般追溯三年,大额欠税可永久追缴
2023 至 2025 年间把资产放进离岸信托却没足额缴税的,政策给 90 天缓冲期主动补缴,不用交滞纳金。但欠税金额高的,税务部门能延长追征时间。法律规定偷税、骗税没有追征年限限制,三年只是基础期限,不是封顶线。
2.往年积攒的信托收益统一合并计税,税率固定 20%
2026 年之前信托产生的所有收益,不分收入种类,全部打包按分红收益计税,要在 90 天内一次性申报。多年没分红、没报税的信托利润,都要统一清算补税。
3.缓冲期只是宽限补缴,逾期会产生高额成本
超过 90 天仍不缴税,会按天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认定为刻意避税的,还要额外罚款。配套 15 号公告还要求,早已把资产放入信托的人,第一次申报就要上交信托设立、2025 年报表和历年财务资料,全部历史账目都要接受核查。
除追溯政策外,本次反避税规定管控力度极强:找人代持但自己实际出钱掌控信托资产,等同于本人装入;拿信托资产担保个人欠款、长期借用信托资金不归还、信托承担个人消费、低价占用信托资产、第三方转移收益等行为,全部算作分红征税;外籍人士设立信托但实际由国内居民掌控,直接穿透按国内居民标准征税。市面上过去各类离岸避税操作方案,基本全部被政策限制。
把握 90 天申报期,
离岸信托税务合规操作建议
根据 12 号文第 17 条,2026 年 1 月 1 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基于该公告已告知内容,建议在本公告颁布日(2026 年 7 月 24 日起),把握 90 天申报期,给予应主动申报人士如下建议(供参考):
1.马上做全套税务自查:理清信托设立时间、转入资产品类与估值、往年收益分红明细,算出入信托、持有运营两个环节要补的税款,尽早在 90 天窗口期主动申报。主动补缴不用交滞纳金,拖着不报后续会产生滞纳金,还可能被罚款。
2.排查架构反避税风险点:核对旗下海外公司是否被划入监管认定的境外实体,检查有没有用信托资产担保个人欠款、长期占用信托资金等视同分红的行为,提前备好能证明架构真实经营用途的材料。拿不出合规佐证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算税款。
3.用好政策减负渠道:信托清算、委托人离世清算等一次性缴税压力大的情况,可在申报截止前向税务局备案,申请分五年分期缴纳;在海外已经缴纳的同类个税,也能按规定抵扣国内税款,避免一笔收入两次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