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家族的巨额遗产纠纷案作出最新裁决,正式驳回被告方宗馥莉及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法庭在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均不具备合理胜诉的可能性,并据此拒绝了其延期提起上诉的申请。同时,法庭下令宗馥莉方必须支付原告方的诉讼费,该笔费用经法庭简易评估为25万港元。
这一最新裁决意味着香港法院将继续维持原审法官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资产保全令(Preservation Order)与披露命令(Disclosure Order)。具体而言,建浩创投名下净资产值约18亿美元的汇丰银行(HSBC)账户将被持续冻结,明令禁止宗馥莉从中提取或抵押(withdrawing or encumbering)任何资产,该冻结状态将一直维持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平行诉讼审结为止。此外,法院强制要求宗馥莉方面披露该汇丰账户的最新余额、资产去向以及完整的收支账目详情。
这场引发外界高度关注的跨国诉讼,根源在于2024年2月宗庆后逝世后爆发的家族内部财富继承争议。原告方为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三人均为宗庆后的非婚生子女。他们向法庭主张,宗庆后生前曾做出书面承诺及信托安排,计划通过香港汇丰银行为他们设立总价值达21亿美元的离岸家族信托,以确保每人获得价值约7亿美元的信托权益。
案件资料显示,宗庆后生前曾是建浩创投的唯一董事,而在其离世后,宗馥莉于2024年2月顺利接任,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董事,从而实际控制了上述海外巨额账户。原告方在诉讼中指控,在2024年5月该账户余额尚存约18亿美元时,宗馥莉曾擅自从中转出逾百万美元资金用于支付工厂设备尾款,严重侵犯了其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防止核心资产被转移或挥霍,原告紧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了禁制令。
香港高等法院今年5月批准了临时冻结申请。法院当时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看,本案存在有待审理的实体争议,同时亦存在相关资产可能被处分或转移的现实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以确保诉讼最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法院强调,该命令属于程序性救济,并不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也不代表被冻结资产最终归属于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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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裁判书截图)
宗馥莉随后申请就冻结令提出上诉,并请求法院给予上诉许可。根据香港法院最新判决,法院对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核心抗辩理由逐一进行了驳回:
一、上诉人主张,应适用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的法律标准。
宗莉方认为,本案资产冻结措施本质上属于普通法下的玛瑞瓦禁令,因此原告应证明存在被告转移资产、逃避未来判决执行的"真实风险"(real risk of dissipation)。其认为原审法官未要求原告达到这一证明标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明确指出,本案申请依据的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作出的资产保全令,而非普通法上的玛瑞瓦禁令,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适用标准亦不相同。第21M条的目的,在于协助域外法院有效审理及执行程序,通过保全香港境内资产,确保境外法院未来可能作出的判决不会因资产处分而失去实际意义,因此无需适用玛瑞瓦禁令关于证明资产流失风险的严格要求。
二、上诉人主张,原告应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而非直接向香港法院申请。
宗馥莉方认为,既然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实体争议,原告理应优先寻求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应直接援引香港法院第21M条申请资产保全。
法院原审法官已经充分考虑双方专家证据,以及原告未在内地申请保全的解释,并据此行使酌情权作出判断。该裁量不存在明显错误,也不存在原则性法律误用,因此不足以构成上诉理由。法院同时强调,第21M条本身并未规定申请人必须先穷尽境外法院的保全程序,是否批准保全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三、上诉人主张,涉案文件并未创设信托关系及信义义务。
宗馥莉方认为,原告依据的相关函件及文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信托(trust)或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因此原告并不存在足以支持资产保全的实体请求基础。
法院认为,本案是否成立信托关系、是否存在信义义务,本身属于案件核心实体争议,目前仍存在充分且严肃的可争辩问题(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应由实体审判法院在全面审理证据后最终认定,而非在保全程序中提前作出结论。因此,该理由不足以否定原审法院作出资产保全令的基础。
四、上诉人认为,原审仅认定存在"一定风险",不足以支持资产保全。
宗馥莉方认为,原审法官只是认为存在一定资产风险,并未认定存在真正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现实危险,因此错误行使了裁量权。
法院指出,第21M条下资产保全令关注的是是否有必要维持现有资产状态,以确保未来境外法院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原审法官综合考虑涉案金额高达18亿美元、争议资产具有唯一性,以及宗馥莉方未能提出足以消除法院顾虑的相反证据后,认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仅依靠日后金钱赔偿不足以提供充分救济,该判断属于合理行使司法裁量,上诉法院无理由干预。
五、上诉人主张,资产披露命令范围过宽,与杭州案件实体争议重复。
宗馥莉方认为,披露命令要求其提供自2024年2月2日起的资产交易资料,范围涉及历史交易信息,超出了保全程序的合理范围,并与杭州法院正在审理的实体请求发生重叠。
法院认为,资产披露命令只是资产保全令的辅助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法院能够有效监督保全令的执行,而非提前裁判实体争议。由于保全令已经明确涵盖2024年2月2日以后被转移资产及其替代财产、可追溯收益,因此要求披露同期相关交易记录,有助于识别保全财产范围,确保保全令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属于必要且适度的配套措施,并不存在越权或范围过宽的问题。
最终,上诉法庭认为,上述五项理由均不足以证明一审裁决存在可争辩的法律错误,也未达到给予上诉许可的法定标准,因此裁定驳回宗馥莉的上诉许可申请,并维持此前冻结汇丰银行约18亿美元资产的禁制令继续有效。这一裁决意味着,在杭州中院就实体争议作出最终判决前,相关资产仍将继续受到司法保全。
香港高等法院拒绝推翻原讼庭的保全命令,意味着法院认可原审法官关于案件存在"有待审理的严肃争议"(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的判断,并认为维持涉案资产的完整性,对于保障杭州法院未来实体判决的执行具有现实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上诉庭并未介入内地继承纠纷或信托关系本身,而是围绕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的适用范围展开审查,体现出香港法院在跨境司法协助框架下,对境外实体诉讼采取支持而非替代审理的立场。
从案件发展来看,此次裁决也进一步凸显了香港作为跨境资产保全司法中心的重要作用。涉案资产位于香港银行账户,而实体争议正在杭州法院审理,香港法院通过保全令和信息披露令,使境外资产能够在实体判决作出前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出现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此外,对于中国企业家家族及跨境资产持有人而言,本案也表明,当境外资产与内地诉讼存在紧密联系时,香港法院愿意依法提供司法协助,但申请人仍需证明其请求具有充分依据,法院亦会在资产保全与正常财产管理之间保持适当平衡,而不会因保全措施而实质性影响案件的最终实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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