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我国第二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下称“法典”)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治理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电力行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自此迎来从项目选址到退役处置的全生命周期法律重构。
这部涵盖5编1242条的法典,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法律框架、确立生态分区管控法定效力、构建三位一体追责体系,从总则到法律责任编形成层层递进的硬约束,推动电力行业从单一污染物合规转向碳排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综合合规,从末端管控迈向全程嵌入的系统治理。
本栏目已在前三篇中拆解了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的核心条款。今天,我们聚焦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编将可再生能源优先、新型电力系统、碳排放双控、全国碳市场等安排由政策工具上升为法律规则,零碳园区正是观察这些法律规则如何落地的最佳样本。
《生态环境法典》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之一,正是让“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把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三组制度纳入统一法律框架。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利用、新型电力系统、消纳责任、绿证、储能、氢能、碳排放双控、产品碳足迹、全国碳市场等安排,由政策工具上升为法律规则。对电力行业而言,其影响绝非新增若干环保要求,而是重塑行业底层逻辑:电力的功能不再只是“发、输、变、配、用”,而是正在成为绿色低碳发展中的能源组织者、消纳责任承担者、碳数据提供者和绿色价值实现者。
零碳园区不是单一新能源项目,而是同时牵动产业结构、能源系统、绿电供应、储能调节、能碳数据、产品碳足迹、绿色权益、企业入园义务和多主体交易。更重要的是,零碳园区已进入国家层面“有名单、有指标、有时间表”的实质建设期:2025年6月,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下称“910号文”),明确1项核心指标、5项引导指标和8方面重点任务;2025年12月,三部门印发《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发改办环资〔2025〕1082号),首批52个园区正式纳入国家级建设名单;按“十五五”部署,我国计划建成约100个国家级零碳园区。政策工具、评价指标、建设主体、验收机制已同步到位,法典第四编中的制度要求,正是在零碳园区建设中转化为具体的工程方案、核算规则、交易机制和合同安排。
01
【一般规定】
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总纲
法典第四编以“一般规定”开篇。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九条明确本编适用于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活动,要求国家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完善转型政策体系;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一条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确立为法定目标;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第九百四十九条从国家机关、企业、公民三个层面规定绿色低碳责任。
法典以"一般规定"为统领,勾勒出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目标、责任体系和标准框架。这些目标、体系与框架看似宏观,却在零碳园区这一空间单元中集中落地。法典要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和“新型能源体系”两大目标,在园区里被910号文具象为可测量的指标体系;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要求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在园区里体现为统一的单位能耗碳排放核算口径、能碳管理平台数据标准与产品碳足迹标识;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区分的“国家机关—企业—公民”三层责任,在园区里进一步细化为管委会(整体指标)、入驻企业(用能与技改)、能源服务商(系统建设运营)、电网企业(接入与保底供电)的多主体责任分工。
02
【循环经济】
电力行业进入全生命周期责任时代
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核心不在倡导节约,而在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再制造纳入同一制度链条。第九百五十三条确立发展循环经济基本原则,第九百六十条要求通过绿色设计、使用清洁能源与原料、先进工艺从源头降耗减排、推进清洁生产。绿色低碳,由此从运行阶段的排放控制,延伸为贯穿全生命周期的制度要求。
(一)新能源并不享有“绿色豁免”
风电、光伏运行阶段几乎不产生化石能源排放,长期被视为绿色抓手。但循环经济规则提醒行业:其绿色属性不能只看发电,还要看设备制造、建设、运维、退役回收与无害化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第九百七十九条即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从事风电、光伏建设运营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对退役叶片、组件等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并推进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废弃物循环利用。风电叶片、光伏组件、储能电池、数据中心设备,不再只是退役后的处置问题,而是行业的法定责任环节。
(二)零碳园区不只解决用电绿色化
依据910号文及国家级零碳园区指标体系,园区除核心指标“单位能耗碳排放”外,还设有多项引导指标,其中就包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0%(另含清洁能源消费占比不低于90%、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等方向性引导要求)。这与循环经济规则高度呼应:零碳园区不是单纯的“绿电园区”,而应同时实现能源低碳化、资源循环化和废弃物减量化。
910号文重点任务第四项“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更直接要求园区“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网络,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余压余热余冷、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由此,循环经济从企业内部的“点状改造”,延伸为园区层面的“系统循环”。
由此,电力行业的绿色竞争将从“发多少绿电”,延展至“如何组织绿色产业链、如何处理退役设备、如何形成循环利用闭环”,取决于能否建立覆盖设计、建设、运行、退役回收和再制造的全生命周期责任体系。
03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从供电者到能源组织者
第三章是对电力行业影响最直接的章节。第一千零二条确立“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原则;第一千零三条要求优化能源供应与消费结构;第一千零四条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多能互补与综合能源服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并以阶梯、分时价格引导用能。能源转型不再是单纯增装机或压化石能源,而要通过结构优化、系统协同和市场机制推动供需两端共同转型——电力行业的功能,由“供电”扩展为“组织能源”。
(一)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利用成为法定方向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可再生能源不再是补充性电源,化石能源也非简单退出,而是在替代过程中继续承担支撑功能。910号文亦要求加快园区用能结构转型、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配置储能,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直接供应模式,鼓励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探索氢电耦合。
值得强调的是,“绿电直连”已从园区概念升级为一套成型的国家政策:2025年5月《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率先规范单一用户绿电直连;2026年5月《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进一步向多用户场景扩展,并明确“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等的全部或部分负荷可就近接入新能源”;与之相关的《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则解决了直连项目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成本分摊问题。这三份文件共同为零碳园区的“绿电从哪来、怎么连、费用怎么算”提供了完整的制度接口。
(二)新型电力系统在园区场景中具象化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要求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优化跨区域通道、发挥特高压作用、推进电网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高比例新能源接入后,风光波动、供需时空错配、负荷侧调节不足、储能经济性、价格信号传导不畅等问题集中显现。
零碳园区恰是这些问题的微观场景:它同时包含电源侧(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网络侧(增量配网、智能微电网、绿电直连线路)、负荷侧(工业、数据中心)、调节侧(储能、需求响应、虚拟电厂)与市场核算侧(绿电交易、绿证核销、能碳平台)。
零碳园区不是被动用能空间,而是一个小型新型电力系统,要解决的不只是“用绿电”,而是让绿电稳定、经济、可调度、可结算、可核算地被使用。这将重塑商业模式:能源电力企业的竞争力不再只取决于电源资产多寡,而取决于能否组织源网荷储协同、构建绿电溯源体系、设计结算机制、支撑客户碳管理。
(三)储能和氢能成为基础设施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推进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工业负荷要求连续稳定,而风光具有波动性,没有储能、需求响应、虚拟电厂和多能互补,园区难以兼顾绿色比例与供电可靠性。储能不再只是“配储”,而是提升自发自用、降低接网容量依赖、平滑出力、参与辅助服务的基础设施;氢能则可能在工业热负荷替代、绿色氢氨醇、长周期储能中发挥作用。
910号文明确鼓励园区“以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形式参与电力市场”;而688号文则进一步“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储能、氢能、虚拟电厂在零碳园区里不是选配,而是重要的基础设施。
(四)0.2-0.3tCO₂/tce指标倒逼园区能源系统重构
国家级零碳园区核心指标为单位能耗碳排放:年综合能耗20万至100万吨标煤的园区不高于0.2吨二氧化碳/吨标煤(tCO₂/tce),100万吨标煤及以上不高于0.3。当前全国园区平均水平约2.1tCO₂/tce,意味着须较平均水平下降约90%。
这绝非一般节能改造或购买绿证可实现,须同时推进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供给、终端电气化、绿电直连或就近消纳、储能与负荷调节、高耗能工艺替代、余热余压利用、能碳平台建设与产业结构优化。910号文重点任务第七项要求园区“建设覆盖主要用能企业的能碳管理平台”,正是为这一指标提供负荷监控、预测调配与核算支撑的数字底座。
零碳园区不是把电接进来,而是把能源系统重新组织起来;电力行业的核心能力,正从供电能力转向能源组织能力。
04
【应对气候变化】
进入碳数据和碳价值时代
法典第四章是我国首次在法典层面系统规定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确立减缓与适应并重方针,将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双控、碳排放统计核算、产品碳足迹、全国碳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纳入法律框架。对电力行业而言,电力的价值不再只是电量、电价和可靠性,还包括碳属性、绿色属性、可核算属性和可交易属性。而零碳园区,正是把“碳属性”变成可申报、可验收、可交易资产的第一现场。
(一)碳排放双控上升为法典制度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行业合规逻辑由能耗、污染物、项目审批,扩展为总量、强度、配额履约、数据真实性和碳成本共同构成的综合约束。910号文以单位能耗碳排放为核心指标,本质上就是把碳强度约束嵌入园区评价,园区准入、企业管理、能源方案、绿电采购、数据报送与验收都将围绕碳排放指标展开。与之衔接,910号文还提出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探索区域审批或项目备案,并对多能互补、多能联供项目探索“一个窗口”审批,这意味着碳排放约束不仅是“考核标尺”,还直接嵌入了园区项目的准入与审批流程。
(二)碳排放统计核算决定绿色价值能否成立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由统计部门组织核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重点行业核算标准,并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碳数据是碳市场、碳足迹、绿色金融和绿色贸易的共同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下称“622号文”),明确可通过物理认定、交易认定和分摊认定三种方式核算,并强调同一层面每千瓦时只采用一种认定方式、只认定给一个主体,避免重复计算。
尤其关键的是,该指南首次建立省级、地市、电力用户三级核算体系,其中地市级核算兼顾区域管理与消费归属,直接为地方绿色发展评价和零碳园区建设提供了统一的核算基础;同时首次将绿证核销量纳入用户级消费认定,要求按绿证对应电量的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鼓励绿证及时核销,并设置交易认定上限。该文件与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一千零三十六条形成制度衔接,推动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与碳排放核算相互对接。
零碳园区若要真正成立,必须有数据底座:能碳平台、能耗、碳排放、绿电消费、绿证核销、产品碳足迹数据须形成统一口径和证据链,否则即便实做了减碳改造,也可能在核算、认证、审计和客户审核中无法体现价值。换言之,622号文把“绿色到底算给谁”这个此前模糊的问题制度化了——园区能否把每一度绿电、每一张绿证准确、唯一、可追溯地计入其碳账本,直接决定其单位能耗碳排放指标能否达标。
(三)产品碳足迹管理提升绿色电力的外部价值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建立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对出口型制造业、供应链企业和高载能产业而言,用何种电力、能否证明绿电来源、绿证是否核销、有无重复主张、绿电是否具备时空匹配,都将影响碳足迹结果和客户认可。
若园区能提供可追溯、可核验、可证明的绿色电力消费体系,就不只是完成建设指标,更能帮助企业在供应链准入、客户审厂、绿色金融和国际贸易中获得优势,这也正是国家层面强调的“零碳园区拥有可溯源能源供应系统和全流程碳足迹管理体系,可帮助企业降低产品碳足迹、增强绿色竞争力”的政策意图所在。
(四)绿电、绿证、绿电直连、碳足迹和CBAM不能混同
绿电交易解决电能量及其绿色属性的市场化购买;绿证解决环境属性凭证;绿电直连强调物理供电关系与清晰溯源;产品碳足迹关注特定产品全生命周期排放;全国碳市场解决重点排放单位强制履约。尤须注意,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框架下,单纯购买绿证或参与一般绿电交易,并不当然满足使用实际低碳电力排放因子的条件,CBAM更看重能否证明“特定电量在特定时间被生产、输送并交付至特定生产装置”。绿电直连因物理溯源更清晰而更接近这一要求,这也是零碳园区优先发展绿电直连,而非仅靠绿证“账面达标”的深层原因,但仍需完整证据链支撑。第一千零三十七、一千零三十八条关于全国碳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碳价值的法律基础。
未来电力的价值,不只在电表里,也在碳账本里;对零碳园区而言,谁能提供可信的绿色电力证据链,谁就能占据低碳竞争的主动权。
05
【零碳园区的样本意义】
电力行业的四个重塑
零碳园区是第四编制度精神的集中落地:循环经济对应到固废、余热、废水与退役光伏组件、风电叶片、储能电池、数据中心设备的处理;能源转型对应到可再生能源、绿电直连、储能、氢能、新型电力系统的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应到单位能耗碳排放、碳数据、绿证核销、产品碳足迹与碳市场的合规。910号文的8项重点任务(用能结构转型、节能降碳、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节约集约、基础设施升级、先进技术应用、能碳管理、改革创新),与上述三组制度几近逐项对应,也几乎同步映射电力行业的能力重构。由此,电力行业至少面临四重重塑:
(一)主体重塑:从发电企业到综合能源组织者
电力企业不再只是卖电,而是参与组织园区能源系统,发电、售电、储能、虚拟电厂、综合能源服务的边界日益交叉,谁能提供源网荷储协同、绿电溯源、碳数据支撑和系统调节,谁就更可能成为核心参与者。这与688号文高度一致:该文件要求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明确独立的主责单位,可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或由其他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组建,统筹内部电源、负荷、线路、储能及运营平台,按“以荷定源”规划装机,并就产权、运维、平衡责任、费用结算、违约责任作出安排。910号文亦明确支持“地方政府、园区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能源综合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电力服务已从单一供电关系转向复杂的能源组织关系,而园区正是这一新型主体关系的孵化器。
(二)资产重塑:从电源资产到绿色权益和碳数据资产
传统资产以电厂、线路、变电站等有形资产为主;零碳园区中,绿证、碳排放数据、产品碳足迹数据、需求响应能力、储能调节能力、虚拟电厂聚合能力都可能成为有价资源。随着622号文把绿证核销纳入用户级消费认定、把碳数据真实性直接与园区指标挂钩,碳数据的真实性与可核验性,决定绿色价值能否被监管、客户、金融机构和国际市场承认,也决定园区能否借助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银行中长期信贷、绿色债券等910号文列明的金融支持渠道实现融资。
(三)交易重塑:从购售电合同到多层次能源交易结构
购售电协议(PPA)、绿电直连协议、容量费分摊协议、储能服务协议、绿证权益协议、综合能源服务协议、虚拟电厂聚合协议、能碳数据协议、入园协议零碳条款,共同构成交易网络。其核心不是约定价格,而是安排电量、容量、绿色权益、碳数据、费用分摊和责任边界的关系:绿电PPA须明确电量、电价机制、绿证是否随电量同步转移、偏差电量与考核费用归属;绿电直连合同须明确源荷匹配、产权分界、运维责任、按容(需)量缴纳的输配电费与系统运行费分摊(发改价格〔2025〕1192号)、政策变化后的重新协商机制。尤其在多用户绿电直连中,各用户负荷曲线、用电规模、绿电需求和受益程度不同,688号文虽要求明确结算机制,但落到园区里,若各用户之间的电量分配、容量费分摊、绿色权益归属和偏差考核责任约定不清,极易形成长期争议,这正是零碳园区交易结构设计中最需要律师前置介入的环节。
(四)责任重塑:从供电责任到消纳、调节、核算和全生命周期责任
可再生能源消纳、绿电证明、源荷匹配、储能调节、碳数据真实性、退役设备循环利用等责任,都将进入行业运行体系。这也是园区法律风险集中之处:管委会或平台公司承担整体指标压力,但真正控制生产、用能、技改和数据报送的是入驻企业;能源服务商建设运营系统,碳排放结果却体现为园区和企业的合规结果;发电、售电、园区和用户可能都想主张绿色权益,但同一度绿电的环境属性只能被有效使用一次。因此零碳园区真正要解决的,不是“建不建”,而是目标如何分解、责任如何传导、权益如何归属、成本如何分摊、数据如何核验、风险如何承担。
06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并非抽象宣示,而是通过“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三组规则,重塑电力行业的发展基础。它真正改变的,不只是行业的合规边界,更是行业的价值边界:循环经济要求电力行业补齐设备全生命周期责任,能源转型要求行业从电量供应走向能源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则推动行业进入碳数据、碳责任与碳价值并重的新时代。
零碳园区正是这一变化的集中样本。随着首批52个国家级零碳园区进入建设阶段、“十五五”时期约100个国家级零碳园区目标渐次展开,能源电力企业未来的竞争焦点已提前显现:竞争的不再只是装机规模、发电成本和售电能力,更是绿色能源组织能力、系统调节能力、碳数据可信能力和低碳交易结构设计能力。
以能源与环境法律实务为支点,打通零碳园区从政策目标到项目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将成为法典化时代电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支撑。
文 | 董储幸
环境资源业务合伙人
ERE业务研发中心研究员
文 | 王雪莹
项目投融资与公司业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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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所于2006年开始参与电站脱硫特许经营(BOT)项目法律服务,2013年在全国发起碧水蓝天新城镇建设LTC协同创新,长期在大气污染治理、水处理、垃圾焚烧、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领域提供投资并购、项目建设、合规管理、争议解决和环境危机应对等法律服务,具有为多家央企环保集团和世界500强跨国企业服务环保合规业务的丰富经验,一直走在全国环境法律服务的前列。
同时,阳光所也是全国最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自2005年开始率先为国内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先后助力客户开发全国首单钢铁企业碳资产托管、全国首单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基础资产的碳中和服务信托、全国首单碳补偿铁矿石贸易、全国最大规模平价国际绿证交易等多个行业首单项目。
阳光所多次参与国家政府部门有关环境领域的立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研究等,曾为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住建部、证监会、财政部,以及浙江、湖北、广东、海南等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并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全联环境商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机构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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