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提交缺项检测报告、仅标注合格是常见文件瑕疵,部分评委仅凭 “合格” 二字采信报告,遗漏强制标准全部检测项目核查,该类报告属于虚假检测材料,不能作为评审依据。沪港国际梳理虚假检测报告认定标准。
本期沪港招标小课堂答疑:检测报告标注合格,但未覆盖国标全部强制检测项目,评审能否采信?
问: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了采购货物的国家强制标准,并将产品检验报告作为评分标准。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该标准无偏离,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也标明“合格”。但检验报告的检测项目少于该标准明确应当检测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采信该检验报告?
答:《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三款规定,“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检验报告缺少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应当检测项目就是虚假的检验报告,不可以被评标委员会采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遗漏标准规定必检项目的报告属于虚假检测报告,即便结论标注 “合格”,评标委员会也不得采信,对应投标可按不响应技术标准扣分或否决投标。沪港国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完整检测报告要求,统一评审核查标准。
缺少国标强制检测项目的报告属于虚假材料,评审阶段不予采信。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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