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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四重雷!银行关联交易罚单解析+避坑指南

关联交易四重雷!银行关联交易罚单解析+避坑指南 国兴合规
2026-07-20
4


2022年《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关联交易长期稳居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核心监管红线,更是监管检查的必查重点领域江浙地区近三年就有20银行机构因关联交易管理违规收到公开处罚。本文将深度拆解关联交易四大高频违规雷区,并配套可落地的全流程合规管理方案与审计数据模型。


01


江浙银行业关联交易行政处罚全景透视(2023-2026)


【数据透视】看清监管执法逻辑:

  • 机构处罚与高管问责双罚制已成为监管常态化执法标准

  • 执法特征:双罚率达65%,"关联交易+三查"伴生违规突出

    ·双罚常态化20份文书中,13份同时处罚机构与高管(警告/罚款/禁业),双罚率达65%;

    ·伴生违规TOP3贷款"三查"不到位;②违规设立存款考核指标(衢州温州等多地);③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核心规律:关联交易违规极少"单罚",几乎都与信贷"三查"、员工行为、集中度超标形成连锁违规链条,合并处罚

*数据来源:案例均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行政处罚公示(2023-2026),仅筛选案由明确包含关联交易管理违规的处罚文书,覆盖农商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机构2026年数据为上半年已披露口径,处罚仍在加码。
详见文末表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关联交易违规精选)



02


四大高频违规雷区深度拆解


关联交易各类违规行为并非独立发生,而是形成完整风险传导链条,单一环节管控失效将引发连锁合规问题


雷区一关联方认定漏、慢、浅,穿透原则流于形式

  • 【监管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四)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六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三)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五)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影响,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典型违规表现】

1.层级穿透不到位:仅识别一级子公司,遗漏孙公司、同受母公司控制的兄弟公司等

2.纳入更新不及时股东股权变更、新设并购企业、董监高人事调整后,未在规定时限更新关联方台账,形成“放款在前、关联认定在后”的合规真空期。

3.单一依赖股权比例判断:对交叉任职、同址经营、大额互保资金往来密切隐性关联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大面积漏认。


雷区二:重大关联交易“逆流程”,前置审批红线失守

  • 【监管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典型违规表现】

1.先放款、后补审批信贷业务落地发放完成后,倒补审议审批材料,突破“审批前置”监管底线。

2.审议程序有瑕疵:关联委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签字缺失;关联董事未回避独立董事未出具书面意见

3.拆分交易规避审批门人为拆分单笔重大关联授信为多笔小额业务,刻意规避单笔认定标准,绕开董事会专项审批。


雷区三:信息披“缺、晚、空”,15日法定报送时限形同虚设

  • 【监管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重大关联交易;(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 【典型违规表现】

1.报送与披露不同步“已披露未报送、已审批未报送、报送超期”,违反15日硬性时限规定。

2.披露严重滞后仅在年度报告中笼统汇总关联交易,未按监管要求逐笔、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业务。

3.核心要素缺失:披露内容不完整,缺失关联关系说明、定价政策、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法定必备内容


雷区四:集团授信“分拆算”,大额风险暴露超标

  • 【监管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 【典型违规表现】

1.同一实控主体分拆授信:对同一实控下的多家企业分别核定授信额度,不合并集团总敞口人为规避集中度红线

2.隐性关联未合并:对交叉任职、同址经营、互保、资金往来密切隐性关联企业未认定为同一集团,风险敞口拆分统计,集中度超标。

3.授信计量范围不全仅统计贷款业务,未将票据承兑、债券投资、担保、信用证等全部表内外业务纳入集团统一授信测算,风险计量存在重大缺口。




03

关联交易全流程合规管理方案


一、关联方名录:建立“股权穿透+隐性识别+动态更新+三重复核”全链条识别机制

  • 穿透校验定期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三方工商数据平台进行交叉验证,重点核查企业的对外投资图谱、股权变更记录,避免瞒报、漏报关联主体。股东股权变动、新设子公司、高管任职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即时更新。

  • 非股权类隐性关联识别:

 (1)人员关联识别:定期比对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任职信息

 (2)经营关联识别:对存在同注册地址、同核心高管、同联系人、同联系电话的企业,启动关联关系专项核查;对存量客户间大额、高频、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企,纳入疑似关联名单复核;

3担保关联识别:对互为担保、循环担保的企业集群,结合股权、人员信息进行穿透判断,若存在实质共同控制关系,纳入集团关联方统一管理,避免通过担保链条转移授信、规避集中度监管

  • 定期更新: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量关联方名录复盘更新,由合规部门牵头,各业务条线、股权管理部门配合,完成股权结构、人员任职、企业状态的全量校验,更新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 三重复核:业务部门初筛合规部门复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最终确认,确保名录无遗漏、无错认。


二、审批流程:系统刚性阻断“逆流程”

  • 系统前置校验在核心信贷审批系统内嵌实时关联方名录数据库,系统自动识别关联客户;单笔业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未上传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正式审批决议文件,系统直接锁定流程,无法进入合同签订、放款环节。

  • 流程标准化:授信发起→贷前关联关系识别校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专项审查→董事会审议表决→签署业务协议→放款,任何环节不得倒置、跳步,严禁事后补流程。

  • 问责机制:对逆流程办理业务的客户经理、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实行双线问责,纳入绩效考核与履职评价。


三、披露报送:15日时限闭环管理

  • 台账跟踪建立重大关联交易独立管理台账,完整记录交易签约时间、审批材料、监管报送日期、官网披露日期,明确监管报送信息披露责任归口部门,两环节均需严格遵循《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时限要求

  • 要素标准化:统一官网披露模板,完整包含交易概况、交易对手情况、定价政策、金额占比、决议情况、独立董事意见等全部法定要素。

  • 季度核查:每季度核对关联交易台账与官网披露、监管报送数据,确保三者一致、无遗漏、无滞后。


四、集中度管控:关联交易+大额风险暴露联动计量

  • 数据打通关联方名录系统与集团统一授信系统、大额风险暴露监测系统数据互通,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全部客户,贷款、银票、保函、债券投资、各类担保等所有表内外业务自动合并计算总风险敞口

  • 红线监测:根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的比例要求设置分级预警阈值,授信敞口接近监管红线时系统自动推送预警提示;机构同步制定风险压降预案,通过银团贷款、资产转让、缓释担保等方式分散集中度风险。


五、制度基础:对标新规全面迭代内部规则

  • 常态化外规对标:持续跟踪关联交易、大额风险暴露、集团授信相关新规,同步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将债券投资、票据、担保、衍生品等表内外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不留计量盲区。

  • 分层问责在内部制度中细化董事会、关联委、高管层、业务条线、合规部、客户经理各岗位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实现责任可追溯、可落地。


六、关联交易审计数据模型(M1—M5):把合规要求翻译成可落地的筛查逻辑

以下模型可直接嵌入审计与内控系统,将"纸面制度"转化为"系统硬控制"。

模型

对应雷区

数据源

建模逻辑

系统输出/预警

M1 

股权穿透识别

雷区一

客户信息+工商库+公示系统

提取持股≥5%股东、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向上穿透至最终受益人,向下穿透至全资/控股子公司

关联方名录(法人+自然人),标注穿透层级与认定依据;T+15日未更新→红牌

M2 

隐性关联聚类

雷区一

工商同址/同电话/同联系人+资金流水+担保合同

同址/同电话/同法人/互为担保/大额非交易往来→聚类疑似关联群组

疑似隐性关联清单推送合规部复核;群组敞口超阈值→预警

M3 

重大交易审批前置校验

雷区二

关联方名录+信贷审批系统

单笔/累计达重大标准→强制上传关联委+董事会决议,未上传锁死

阻断日志+例外台账;放款时间早于决议时间→直接拦截

M4 

集中度联动计量

雷区四

关联方名录+集团授信+大额风险暴露系统

同实控下全部客户表内外业务合并→对比10%/15%/50%及15%/20%/25%红线

集团合并敞口报表+分级预警(黄/橙/红);≥80%橙牌,≥100%红牌+放款阻断

M5 

披露报送时限监测

雷区三

关联交易台账(签约/审批时间)

签约后T+15日监管报送倒计时、T+15日官网披露倒计时;一般交易季度后30日合并披露倒计时

时限看板+逾期清单;T+12日未报送→黄牌,T+15日未完成→红牌



04

2026年监管趋势提示


  • 检查重心深化监管对"关联方识别—内部审批—合同落地—授信计量—报送披露"实施全流程穿透核查,链条任一环节存在缺陷,将合并全部违规案由从重处罚,单机构罚没金额显著提升。


  • 屡查屡犯从重:对过往监管检查指出的关联交易问题整改不到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倾向于从重处罚并追究管理层责任。




05

总结与自查清单


关联交易管理绝非纸面制度合规,而是贯穿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信贷全业务链条的核心风控底线,及时前置开展全面自查工作,才能提前化解合规风险,有效压降监管处罚隐患。


【关联交易合规自查清单(10项速查)】

  • 关联方名录是否按"股权穿透+隐性识别"全量认定,且重大变动15日内更新?

  • 是否存在同一实控下多家企业分拆授信、未合并集团敞口的情形?

  •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100%经关联委审查+董事会审批,且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

  • 是否存在"先放款、后补审批"或关联董事未回避的逆向操作?

  • 表内外业务(贷款+银票+保函+债券投资+担保)是否全部纳入统一授信计量?

  • 单一关联方/集团/全部关联方敞口是否守住10%/15%/50%红线?

  • 大额风险暴露是否守住非同业单一15%、关联集团20%、同业25%红线?

  •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在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报送与官网披露?

  • 披露要素概述及标的;交易对手;定价政策;交易金额及比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关联委意见或决议;独董意见;其他是否完整?

  • 系统是否对逆流程、超红线、超时限实现刚性阻断而非事后提示?


**本文由「国兴合规」原创,我们聚焦商业银行合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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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合规 #关联交易 #监管检查 #公司治理


附表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关联交易违规精选)

区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处罚机关名称
江苏

镇金罚决字〔2025〕35号、37号

关联交易未按程序审批、贷款“三查”不尽职、个人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

罚款90万元;

个人警告并罚款7万元

镇江金融监管分局
江苏

苏金罚决字〔2025〕82号、83号

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和报告、个人经营性贷款调查不审慎、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罚款110万元;

个人警告并罚款8万元
江苏金融监管局
江苏
苏金罚决字〔2024〕54号
违反存款计结息规则吸收存款;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互联网贷款授信额度超过监管限额;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银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审核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66.78126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江苏
徐金罚决字〔2024〕12号
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罚款3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
江苏

盐金罚决字〔2024〕12号、13号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罚款60万元;个人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
江苏
徐金罚决字〔2023〕23号
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行政许可事项不合规;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证券市场
罚款11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
浙江
集中公开表未单列本案文号
(2026年)
重大关联交易管理未按监管规定进行审查审批;贷款“三查”不到位等
罚款人民币290万元;相关人员警告
衢州金融监管分局
浙江
集中公开表未单列本案文号(2026年)
违规吸收存款;关联交易管理不审慎等。
罚款120万元;相关人员警告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浙江
集中公开表未单列本案文号(2025年)
对关联方存款业务管理不到位;向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票据业务保证金来源审查不审慎;违规跨区域开展业务。
罚款265万元;相关人员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浙江
集中公开表未单列本案文号(2025年)
关联交易管理不审慎、存贷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等
罚款450万元;相关人员警告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浙江
金金罚决字〔2024〕7号
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批;贷款“三查”不到位,对公信贷资金被挪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借用客户资金
罚款90万元;相关人员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浙江
金金罚决字〔2024〕11号
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提供虚假的监管统计资料
罚款140万元相关人员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浙江
衢金罚决字〔2024〕5号
公司治理不规范;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实际由他人使用,且部分贷款已形成不良;贷款“三查”不到位,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贷款管理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错误使用贷款科目;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批;设立时点性存款考核指标,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
罚款395万元;相关人员警告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衢州监管分局
浙江
衢金罚决字〔2024〕7号
公司治理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审慎;违规设立时点性存款考核指标,向非营销部门及员工下达存款考核指标;贷款“三查”不审慎,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向公务员发放经营性贷款;违规发放贷款形成不良;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
罚款290万元相关人员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衢州监管分局
浙江
绍银保监罚决字〔2023〕14 号
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批
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警告,机构罚款3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浙江
丽银保监罚决字〔2023〕4 号
关联方管控不审慎;董监事履职不到位
罚款6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
浙江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3〕3 号
违规向本行股东提供融资;未按照规定对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进行信息披露
罚款6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浙江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3〕2 号
违规向本行股东提供融资
罚款35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浙江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3〕38 号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股市等限制性领域;关联交易管理薄弱;风险和内控管理薄弱;数据治理问题突出等多项违规

罚款380万元
宁波银保监局
浙江
湖金罚决字〔2023〕6 号
未对关联企业进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股权净值但仍质押股权;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不审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不审慎;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
罚款135万元,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州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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