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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真问题【十一】|回购条款详解(创始人个人回购责任梯度表)

创始人真问题【十一】|回购条款详解(创始人个人回购责任梯度表) 星也律师XSTARLEGAL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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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沿着创始人个人责任(债务负担)由轻到重的逻辑线,拆解常见的融资回购条款,并在文末提供一张《创始人个人回购责任梯度表》。


各位创始人们,今天我们来讲一条最容易导致融资的尽头是老赖”的条款。

虽然,投资方都是雪中送炭or锦上添花的大大好人,但关于个人切身利益的条款,请不要说签字就签字【听到太多创始人指着“创始人回购义务以股权价值(不低于最近一期融资估值)为限”的条款说:“当时是说把我的股权放弃就好了,不涉及我的个人财产呀...”





很多创始人也会说,资方的协议不能改、不得不签。

事实上,我们经手的融资项目中,大多都有可谈空间,尤其是早期融资。也许你只是不知道如何开口,没人帮你开口,或不知道如何找到那条中间路线。

本文将从四个维度,沿着创始人个人责任(债务负担)由轻到重的逻辑线,拆解常见的融资回购条款,并在文末提供一张《创始人个人回购责任梯度表》

融资谈判时,来看一看本文,对一对量表,在充分理解回购条款表述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商业条件,在回购这一事项上,请投资方“退一步”或“居个中”。


维度一:回购的触发条件


创始人责任大小(回购触发风险):从“条件少、客观可量化、可补救、挑战较小”,到“条件多、主观判断、易涉及、挑战较多”


常见的客观、可量化的触发条件

  • 限期上市截至XXXX年XX月XX日,未能完成合格IPO

  • 融资指标:本轮融资交割日后【N】年内,未能完成不低于本轮融资投后估值【N】倍的新一轮融资(以新一轮融资款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 经营指标:本轮融资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经审计的收入、利润或其他核心业绩指标(用户数、月活、增长速率等)未达到约定数值

  • 核心业务影响:业务核心证照、资质、审批、认证资质被收回、吊销;公司业务使用的核心知识产权被有权机关或生效裁判认定侵犯第三方权利,并被禁止继续使用

  • 公司状态:公司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


常见的“主观”触发条件

  • 发生任何违反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合规等)的行为,致使集团公司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或对集团公司合格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

  • 创始人或任何集团公司故意实施不诚信行为或其他故意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未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的现金收入,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该行为对集团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集团公司、创始人或创始人持股公司违反交易文件项下的陈述、保证、承诺或其他约定义务,并因此对集团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经投资方书面通知后XX个工作日内未能及时按照投资方满意的方式纠正的。

说明

此处“主观”条件是指,需要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额外的评价,有可能给予公司补救机会和修正空间。“主观”条件往往是双刃剑,即给公司预留了抗辩和解释的空间,也增加了意见不合或发展未及预期时,投资方发起回购的可能性。


维度二:回购义务人


1. 仅公司回购

2. 公司+创始人,创始人回购义务“以股权为限”(即以届时所持股权的处置所得为限,且不涉及创始人其他个人资产)

星也说

括号中“且不涉及创始人其他个人资产”,是至关重要的话术。

在发生回购纠纷后,尤其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以股权为限”,是将创始人股权视作一种独立的财产,只限定在该财产本身(类似于物的担保,在执行阶段仅以股权拍卖后所得价款作为可执行财产),还是应该换算成相应的客观价格、在该价格的范围内执行创始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的规则,即如不做特别说明,存在创始人除股权外其他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 公司+创始人,创始人以“股权价值为限”

  • 该股权价值以届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为准

  • 该股权价值不得低于按照最近一轮融资投后估值与创始人届时持股比例折算的金额

星也说

“以股权价值为限”是对于创始人负担回购债务范围上限的一种计算标准,这种观点已经逐渐成为主流,很难以“只针对股权资产本身”再做抗辩。

在这种约定下,计算“股权价值”的方式尤为重要。如果仅约定以届时“评估公允价值”为准,那么创始人负担回购债务范围是随着公司届时实际价值浮动的;但如果加上了“不低于最近一轮融资投后估值与创始人届时持股比例折算的金额”,那我们可以预测,创始人的回购债务范围大概率不会低于本轮融资投后估值✖️创始人股权。例如,按投后估值3亿元、创始人持股30%计算,对应股权价值为9000万元。(绝大部分投资方不会同意后轮降估值,且即使后续有稀释,也会因为估值拉高而导致乘积拉高,该金额通常不会降低)

4. 公司+创始人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全部回购款承担连带回购责任

5. 创始人单独承担回购义务


维度三:回购程序


如果创始人个人需要承担回购义务,那么在回购程序安排上,需要区分创始人的回购义务是和公司同时触发,还是公司在先,创始人在后,例如:

说明

投资方通知公司回购后,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例如90天),完成内部程序(如定向减资、公司向创始人借款)并支付回购款;如公司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足额支付回购款,则创始人对公司未支付部分与公司承担连带地回购义务。

星也说

回购义务实际发生的时间点、是否由公司先行回购的程序,对于创始人后续与投资方洽商、引入白衣骑士的可能性以及后续个人化债安排,具有实践意义。


维度四:回购价格定价


常见的回购价格定价约定:

  • 被回购股权对应的投资本金

  • 投资款本金+年化单利(常见6%-10%)

  • 投资款本金+年化复利(即“利滚利”,常见6%-10%)【算出来特别吓人!】

  • 被回购股权在被回购时间点的市场公允价值(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为准),或设置“不低于最近一轮融资投后估值”的限制

  • 以上价格孰高,则按孰高执行

星也说

约定定价时,还需明确计息起止日、是否扣除既往分红、税费承担及延期付款是否重复计息。


【END】


作者简介


北京星也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丛婧

深耕创业公司综合法律服务,基于长期积累的商业实践及敏锐的市场洞察,协助创业公司梳理业务架构、设计权益结构、融资方案,致力于与创业团队共同成长,共筑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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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也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创新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前瞻性的科技和行业洞察,结合多年重大疑难商事交易和争议解决经验,为科技型企业、创业型企业等领先客户,提供包括投融资、风险防范、合规经营、科技监管、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综合化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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