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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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是公众日常关注的资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每逢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来袭,一份精准权威的气象预报有助于提前避险、挽救生命;反之,一条虚假、夸大的天气消息则极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如今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已经成为气象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但新媒体私自编造、随意篡改、违规转载气象预报的乱象层出不穷。本文作者结合其多年来服务气象行业的实务经验,通过探讨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中的法律合规路径,以期引起气象爱好者、媒体及平台对气象预报相关问题的重视与思考。
一、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的设立逻辑与法律依据
(一)为何天气预报必须统一发布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不仅是气象部门的内在管理需求,更是基于公共安全层面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其核心主要有以下三点考量:
1.保障信息权威与数据准确。气象预报是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工作,需要依托全国一体化观测站点、数值模拟系统和专业气象分析团队才能完成。只有在官方气象台站掌握完整、实时的全球气象观测数据的情况下,才能输出科学可靠的预报结论。若放任任何个人或机构随意发布天气预测,各类信息良莠不齐、混杂传播,普通民众根本无法辨别真伪,无法达到预报的应有作用。
2.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灾害性天气预警是各地防灾减灾、群众应急避险的核心依据。虚假或夸大的气象消息一旦扩散,容易滋生抢购物资、盲目疏散等无序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非法传播不实的气象信息,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3.统筹跨部门气象应急联动。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社会各界需要开展风险防控、应急调度、人员转移、产业避险等工作,均需以统一、标准的气象预报预警作为行动依据。若放开气象预报发布权限,各类机构、自媒体各自产出内容,会出现对预警等级、降雨范围、台风影响的预判不一致等乱象,直接导致各部门应急部署基准各异、步调混乱,无法形成协同防御合力。
(二)核心法律依据
对于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简称《气象法》)为根本,配套《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细化执行规则,已搭建起较为完整的管理法律框架。其中的关键条款如下:
1.《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该条款确立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下辖气象台站的统一发布专属权,明确了气象预报发布的法定专属主体,具备排他性与唯一性,构成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合规管理的制度基础。
2.《气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该条款明确了媒体在传播气象信息时应遵循的硬性规范,即必须引用法定的信息来源,且标明出处,不得进行任何篡改或变动,以维护气象信息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3.《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该条款是法律层面对实施违法传播气象信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依据,有权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该等条款对违反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的行为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要求必须严格遵守转载规范,且不得将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典型案例
尽管法律法规条文清晰,部分媒体运营者及从业者因对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存在认知偏差,在传播气象预报信息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法定规范,最终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误区一:转载气象预报信息只转载官方内容,不标注来源。
这是实践中最普遍、最易被忽视的认知错误。很多运营者认为,只要原文搬运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有没有标注发布主体及发布时间无关紧要。然而在法律层面,标注来源并非形式要求,而是强制性义务。即便内容完全准确,缺失标注依然构成违法。
案例:江苏某公司短信推送气象信息未标注来源行政诉讼案(案号:(2004)宁行终字第67号)
2003年,江苏某公司通过短信渠道向手机用户推送气象资讯,全程未标注预报发布时间、对应气象台站名称。当地气象局依据《气象法》第二十五条及地方管理办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维持了原行政处罚。
误区二:借用气象预报概念,吸引公众关注
部分运营者为博取阅读量,擅自以气象内容为标题制造噱头,或对气象预报原文添油加醋,甚至拼接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预报信息以夸大效果。这类行为同样触碰法律红线。媒体面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营销方式应严格避免损害气象预报的权威性。
案例:广西某公司公众号编造“极端冰雪”预报营销行政处罚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8月,广西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冰雪风暴”来袭!XX局部地区将达零下8℃,预计持续60天!》,内容与当地气象台官方预报严重不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经查,企业为推广线下“冰雪节”、带动房产销售,刻意捏造夸张的气象消息吸引流量,推文累计浏览量约6000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气象局依据《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企业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误区三:个人或机构擅自发布气象预测结论
随着AI气象大模型普及,部分网络博主利用人工智能工具自行推演台风路径、降雨范围、气温走势,制作图文、短视频对外传播;部分账号还通过直播答疑、订阅提醒等方式开设定向付费气象预测服务。气象爱好者在网络上分享气象科学知识,增进公众对气象知识的了解,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但若其根据网络公开信息,将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或结论向社会公开发布,无论形式如何、收费与否,均可能构成《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发布气象预报”,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某公司自行发布气象预报结论案(江苏省气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4)
2025年6月30日,某公司负责运营的账号在未与属地气象台站核实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人工智能技术分析气象内容,违法传播了含有“据预报我市将迎来极端暴雨天气”字样的关怀提示短信。其预报内容不仅与属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不一致,而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属地气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指导约谈,责令其停止违法传播气象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已传播的相关内容。
三、气象预报传播合规管理要点
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与执法案例,自媒体、传统媒体及各类商业机构在转发气象信息时,应当建立标准化的内部合规流程,从源头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信息来源合规:仅采信官方权威渠道。
转载气象预报,必须选取本地气象主管机构下辖气象台发布的最新预报内容。日常可固定采信各级气象局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天气网等正规平台;严禁从自媒体、论坛、非授权第三方资讯平台二次搬运违法气象信息。
(二)内容使用合规:原文完整转载,禁止任何修改。
传播过程中必须完整保留官方预报原文,不得改动任何信息,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篡改暴雨、台风等灾害预警等级、影响区域、持续时间等核心数据;
2.改写标题制造夸张、惊悚效果,误导公众;
3.私自添加主观解读、夸大风险、渲染恐慌情绪;
4.拼接不同时段、不同城市的预报内容,拼凑资讯。
(三)标注规范合规:“单位+时间”二要素缺一不可
媒体传播气象资讯时,须清晰标注两项法定内容:出具预报的气象台名称及预报信息发布时间。该标注有助于公众直观判断信息时效性,维护天气预报的权威性。
(四)信息时效合规:优先使用最新订正预报
气象预报具备极强时效性,天气系统随时变化,官方会持续更新、订正预报结论。传播时必须选用气象台最新发布版本,不得转发已过期、作废的旧预报内容,避免构成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五)建立常态化内部审核制度
针对长期传播气象资讯的媒体及媒体团队,建议落地以下五项内部管理机制:
1.来源核查机制:发帖前认真核验信息源头是否为官方气象台授权渠道;
2.内容比对机制:将待发内容与官方原文逐字核对,杜绝私自修改;
3.标注复核机制:发帖前检查气象台名称、发帖时间是否完整清晰;
4.责任到人机制:明确气象资讯的内容摘录人、审核人及最终发帖责任人;
5.错误更正机制:若发帖后发现内容过时、有误,立即删除原文并发帖更正说明,消除不良影响。
(六)杜绝发表个人气象预测意见
针对当下流行的AI气象推演内容,务必严格区分行为边界:仅用于纯学术研究或科普宣传,不给出确定性降雨、台风、气温等气象预测或结论,一般不构成违规;但若制作图文、短视频,在公开平台展示预报结论或者输出明确的气象预测结果,则可能构成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行为。若以此收取费用,违法情节将进一步加重,违法所得达到一定金额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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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高度发达,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天气预报绝非普通娱乐资讯,而是关系到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关键公共信息。我国立法对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设置严格管控规则,一方面保障信息准确可信,另一方面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自媒体运营者及新闻从业人员而言,转载气象信息既是法律赋予的传播权利,更是一份公共责任。“原文转载、标注来源、确保时效、不得篡改”,这十六个字是传播气象资讯不可突破的合规底线,一旦逾越,轻则警告、罚款,重则面临治安拘留乃至刑事追责。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才能在传播气象资讯的同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切实守护公众安全。
作者简介
张由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0810197461
专注领域:涉外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民商事诉讼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国际商贸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和首批广东省、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优秀咨询专家,第三届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团成员,广东省涉外经贸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智库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讲师团讲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外法治人才库成员,广州市涉外法治专家,广州市黄埔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兼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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