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724581号“古建 袁禄古建筑”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古建 袁禄古建筑”为申请人梅州市袁禄古建筑有限公司所独创设计,目前申请的多枚商标已核准注册,可见该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古建 袁禄古建筑”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的服务,保证商家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724581号“古建 袁禄古建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古建 袁禄古建筑”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商标复审相较于重新注册商标,拥有无可替代的权利优势和时间优势,也是企业维护品牌稳定性、规避权属风险的最优选择,商标法严格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在先申请日期是品牌权属优先级的核心法律依据,直接决定了企业在商标争议、近似冲突、恶意抢注抗辩中的主动权,启动驳回复审可以完整保留原始申请日期,持续锁定品牌在先权利,牢牢占据品牌确权的先手地位,彻底规避权利空窗期被竞品抢注卡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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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视频非上述所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