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暨第十届中原破产法论坛在河南郑州隆重举行。北京邦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永存律师撰写的论文《企业数据资产破产处置中的利益衡量》获本次论坛征文活动三等奖。充分展现了邦盛律师在破产法学前沿领域,尤其是数字经济与交叉学科扎实的理论功底与敏锐的实务洞察力。
本文先就论文核心观点作精要呈现,供广大读者学习交流。欲览全文(约1.5万字),欢迎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跳转至邦盛官网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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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生产要素与重要资产形态。在平台经济、人工智能与数据服务产业中,用户数据、经营数据、算法模型及数据产品,往往构成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价值的重要来源。然而,传统破产法主要建立在有形财产逻辑基础之上,数据资产的非实体性、可复制性、动态增值性与场景依赖性,使其难以完全适用传统接管、评估、拍卖与清偿规则。数据产权并非传统绝对所有权,而是建立在人格性权利基础上的有限产权,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张永存律师在文中系统揭示了企业数据资产破产处置中的四重利益冲突,并从法理层面提出了类型化利益衡量的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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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四重利益冲突
1. 债权人清偿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冲突
传统破产法以债权人公平受偿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目标。然而,数据资产并非单纯财产利益集合,其上常附着个人信息权益、隐私利益与人格尊严利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规范位阶高于作为财产权的数据利益。管理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继的并非无限制的数据处分权,而仅是受限的数据利用与管理利益。核心矛盾在于,数据资产同时具有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但人格利益不能完全让位于清偿利益。
2. 数据变价利益与数据安全利益的冲突
即便数据经过脱敏处理或具备相对独立的产品属性,其市场化变价仍可能因泄露、非法利用或失控传播而损害数据安全利益。数据一旦脱离原有控制体系,便可能被无限复制、传播甚至跨境流转。破产程序中数据安全风险因集中化进一步扩大,管理人往往缺乏专业数据治理能力。数据资产变价不仅是经济行为,也是安全风险释放过程——开放程度越高、流通范围越广,市场价值越易实现,但失控风险同步增加。涉及敏感信息或国家安全数据时,以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可能导致安全利益受到实质侵害。
3. 数据流通利益与用途限制原则的冲突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数据处理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原则上只能在原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场景或扩大利用范围。企业破产后数据被新主体用于其他商业场景,可能突破原授权边界,引发合法性风险。用途变更可能重新触发同意义务。核心问题并非是否允许流通,而是如何在价值实现与用途限制之间建立合理边界。
4. 破产效率与数据合规程序的冲突
传统破产法强调效率优先,但数据资产流通需经复杂合规审查、安全评估与授权确认程序。涉及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或跨境流动时,还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显著延长处置周期。合规程序增加成本且可能影响价值实现,但单纯追求效率而忽视合规又可能导致违法流通与安全失控。核心问题不是效率与合规何者优先,而是如何建立合理协调机制。
02
类型化利益衡量机制
上述冲突的根源,在于传统破产法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单一价值导向,但数据资产呈现多元利益结构。张永存律师提出,应当根据不同数据类型所承载利益结构的差异,建立类型化衡量机制。
1. 人格利益优先的法理基础
人格利益优先源于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成编标志着人格利益保护上升为独立制度体系。个人信息直接关系人格自由与安全,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已逐渐成为人格延伸的一部分。企业数据权益并非绝对处分权,而是受人格权益与公共规则限制的控制利益。
2. 数据利益的类型化衡量
数据价值生成经历“数据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递进结构:
原始数据应坚持人格利益优先。原始数据与自然人高度对应,关系隐私与人格尊严,原则上不得作为普通财产自由出售,仅能在维持原有服务关系、满足法定授权或充分脱敏后有限流通。
数据集合应采取利益平衡下的有限流通模式。数据集合在整理加工后经济价值提升但仍附着部分人格利益,适宜采取许可使用、场景限制与有限授权等方式处置。
数据产品可适度强化财产利益保护。数据产品经算法加工、模型训练与匿名化处理后人格属性弱化、独立财产价值增强,应允许较为自由的市场流通以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3. 比例原则与利益衡量方法的引入
张永存律师进一步指出,应引入比例原则构建动态协调机制:
适当性要求:数据资产处分应真正实现财产价值提升。
必要性要求:应优先选择对人格利益与数据安全损害最小的方案。
均衡性要求:利益损害与实现之间应保持合理比例。
03
结语
数字经济背景下,原始个人数据、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承载的利益结构存在明显差异,不能采取绝对自由或绝对禁止流通的二元模式。制度逻辑应从传统财产中心主义转向多元利益协调模式,通过比例原则与利益衡量方法在债权人利益、人格利益、数据安全与流通利益之间建立动态平衡。这既是数字经济时代破产法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数据治理与破产制度协调发展的重要方向。
张永存
邦盛郑州办公室
主任
张永存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西北政法大学实务导师。其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银行和金融、投融资、企业并购及其他公司类业务、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等。执业以来,先后服务了日本联合材料株式会社、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中融信托、百瑞信托、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单位,为各类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办理了多宗公司设立、改制、股权转让、收购兼并以及投融资等方面的非诉法律事务,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代理了数百起诉讼案件,凭借突出的专业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邦盛是一家走专业化、团队化、一体化之路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上市、金融、保险、基金、投融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信用管理、医事管理、资产管理、国际贸易与投资、破产清算、刑事、婚姻家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业绩显著。二十年来,邦盛坚持以成就客户为使命,形成了“邦兴所盛、崇信致远”的良性发展格局,秉承了“优质、高效、审慎、尽责”的执业精神,致力于成为一站式商事法律服务的杰出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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