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战略资产,破产实践亦从有形财产向数字财产转型,由此带来债权人清偿、数据安全与破产效率之间的制度性张力。
2026年7月,邦盛律师事务所举办企业破产业务实务论坛,本系列专题精选其中三篇演讲,分别从债权人权利保护、管理人接管风险防控及员工合规安置三个维度,回应上述挑战,以期为破产法在数字时代的制度创新提供实务视角与思考。
是为序。
师晓文律师在2026邦盛企业破产业务实务论坛上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主题分享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全文16章216条,较现行法新增及修改160余条——这是该法2007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大修。
对债权人而言,最值得关注的三大变化是:
修订草案在“参与便利性、程序透明度、权利救济性”三个维度均有实质提升。本文将从六项现有权利→四大实务痛点→八项制度变化→一个实操策略,为您逐一拆解。
一、现行法下,债权人拥有哪六项核心权利?
现行《企业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六项制度性“武器”:
1. 破产启动申请权——债权人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对其重整或清算。对债权人有利的是:无需证明“资不抵债”,门槛低于债务人自行申请。执行案件被“终本”(终结本次执行),通常就构成了“不能清偿”的初步证据。
2. 债权申报权——法院受理破产后,债权人有权依法申报债权。注意:这是参与后续所有程序的前提,错过申报将严重影响受偿。
3. 参与表决权——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对财产管理、处分方案进行表决。通俗说:你的钱怎么分,你有发言权。
4. 监督权——通过选举产生的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和程序运行进行持续监督。
5. 优先受偿权——如果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如房产、设备)享有抵押等担保物权,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该财产变价款中受偿。
6. 抵销权——如果你与债务人互负同种类债务,可以依法抵销。但注意:法律禁止蓄意制造债务等情形下的抵销。
二、理想很丰满,现实中的四大“骨感”痛点
尽管上述权利在纸面上颇为完备,但在实务运行中,债权人往往面临以下困境:
痛点1:启动程序的“入口梗阻”
部分地区破产审判资源不足,破产申请受理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债权人明明有申请权,却可能在“立案→受理”环节被拖延数月。
痛点2:申请与受理之间的“保护空窗”
从提出破产申请到法院裁定受理,存在一段不受保护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债务人可能转移资产、个别清偿“关系户”债权人——等到法院正式受理,优质资产早已“不翼而飞”。
痛点3:信息不对称的“黑箱困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信息缺乏独立的法定查阅渠道,一切依赖管理人“愿意告诉你多少”。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表决权和监督权难免沦为“橡皮图章”。
痛点4: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被“挤压”
在重整过程中,原出资人、投资人、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博弈激烈,债权人权益往往在“保企业”的大旗下被稀释或压制,缺乏精细化的利益平衡机制。
三、修法八大变化:哪些“痛点”被精准回应?
针对上述实务痛点,修订草案作出了以下系统性回应:
1. 破产保护提前:申请后即可申请保全
修订草案规定:在破产申请提出后、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前,若债务人财产面临贬值或转移等紧急风险,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中止执行或保全措施。
2. 优先受偿权:“等开会”不再成为拖延理由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可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分配,管理人应及时处置,不得以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
3. 清算转重整:债权人也能“主动出击”
现行法仅允许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0%以上)在清算受理后申请转换重整。修订草案将债权人纳入申请主体范围——如果你在清算程序中发现这家企业还有“救活”的价值,你也可以主动申请转重整,不再只能被动观望。
4. 撤销权升级:关联交易“无处遁形”
修订草案细化了可撤销行为类型,尤其将债务人与关联方在可撤销期间内的交易纳入重点撤销范围,并相应延长撤销期间。这意味着:利用关联公司“左手倒右手”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更长的追溯期。
5. 知情权与表决权:从“被动等通知”到“主动可查阅”
修订草案完善了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赋予单个债权人信息查阅权。同时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接受意见建议。
表决规则方面,明确:债权额调整后对已表决事项产生影响的,法院应当重新计算表决结果——你的权益因债权额变动而受损时,有了明确的程序救济渠道。
6. 表决机制更公平:不参会的不再“被代表”
修订草案对表决基数作出修正——仅将“出席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计入分母。这意味着:如果你积极参会行使权利,你的表决权重不会被那些“不出席、不表态”的债权人稀释。同时,在法院强制批准环节增设“最低限度接受原则”,防范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7. 清算义务制度化:不能“拖着不办”
修订草案衔接《民法典》与《公司法》,明确企业解散后未依法清算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当申请破产。过去那种“公司垮了没人管、债权人找不到人”的局面,有望得到制度性改善。
8. 会议程序更灵活:参与成本降低
修订草案优化了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限、丰富了召开方式(如允许线上参会),旨在降低债权人参与成本、提升程序效率。对异地债权人而言,这绝非“细枝末节”。
四、实操案例:如何以破产申请为杠杆“以破促和”?
理论终须落地。以本所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为例:
案件背景:债权人为北京两家建筑企业,债务人为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债权本金380余万元。执行案件已被“终本”长达36个月,且债务人身负40余件执行案件,看似“无解”。
转机发现:经深入调查,我们发现债务人对陕西某国有企业享有约2000万元应收账款——这是一块“沉睡的优质资产”。
策略选择:我们选择向徐州市下辖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为何如此选择?两个关键考量:
受理后管理人将接管债务人财产及对外债权,债务人对该笔2000万应收账款的处置权将受到实质性限制;
债务人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将在破产程序中接受全面审查,形成对股东的责任追溯压力。
结果:申请提交后,债务人股东主动接洽并协商和解方案,最终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第一期款项履行完毕后,我们撤回破产申请,债权顺利回收。
策略启示:破产申请不仅是终局性的清偿手段,更可作为一种“以打促谈”的博弈工具——督促债务人回归谈判桌,实现债权回收。380万的债权,不一定要走到清算终点,但一定要让对方感受到“不清算的代价”。
五、给债权人的三条行动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债权人重点关注:
建议一:重新审视手中的“终本”案件
如果你的执行案件已被“终本”,不要简单认为“没希望了”。终本本身就是申请破产的有利证据,而破产程序可能激活沉睡的应收账款或揭开股东出资不足的问题。
建议二:关注关联交易追溯期的延长
如果债务人曾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修订草案延长了撤销期间——你可能有更多时间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建议三:准备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出击”
草案赋予债权人清算转重整的申请权——如果你发现债务人有重整价值,不要在清算中“躺平”,主动申请转重整,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和更好的受偿方案。
结语
本次修订系《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八年来首次全面调整,在债权人权利保护层面形成了系统性制度回应:
从破产保护时点的前移,到程序转换主体资格的扩展;从优先受偿权的实质强化,到知情权、表决权的程序性升级——整体上体现了“参与便利性、程序透明度、权利救济性”的三重优化。
破产程序的功能定位不应被窄化为“企业消亡通道”,其本质是规范化的债务清理与价值再塑机制——既为困境企业提供合法退出或重组的路径,亦为债权人搭建公平受偿的制度框架。
期待修订草案顺利通过,并在后续实践中持续完善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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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破产清算
作为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破产协会理事单位、一级管理人,邦盛破产管理人团队,在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预)重整、强制清算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在处理的案件中,能够做到依法依规高效处理破产业务,努力做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获得案件主办法院的满分好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担任清算组的成员、担任债务人的代理人启动破产程序、担任债务人代理人启动预重整程序、担任债权人的代理人参与破产(重整、清算)程序,担任投资人的代理人参与重整(清算)程序等。在企业破产、资产重组、招商引资的相关法律环节中,就企业破产及重整的司法实践、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股东责任、债务转让、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顾问及代理服务;在自主清算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为委托人提供全程、高效的法律服务方案,帮助其合法、顺利地完成市场主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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