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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与缴配套费存在时间差,契税如何合规申报?

拿地与缴配套费存在时间差,契税如何合规申报? 三发财税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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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早年拿地已缴契税办证,后期报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 23 号公告配套费需并入契税计税依据,实操可在缴费当日补充申报,无滞纳金风险。
公司于2021年取得了一块土地,缴纳了契税办理了产权证;在2026年准备施工,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规定配套费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但是2021年已缴纳了契税,这笔费用对应部分契税应该怎么处理?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一、契税计税依据。

财税2021年23号公告规定,契税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企业为使用地块市政道路、水电管网、绿化等公共配套向政府支付的法定费用,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附带经济成本,依法必须并入契税计税基数,不存在豁免情形。
在实务中,一般取得土地后才能建造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者有时间差。
取得土地时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可能不包含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
这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应部分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缴纳配套费的当天。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来源。

企业取得土地后,根据土地情况,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上会显示具体的建筑面积,根据建筑面积及当地收费标准会得出具体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金额。
在实务中,多层建筑需要将每层面积合计计算;向下挖的水池等不属于建筑面积,不需要计入。
办公楼、厂房、住宅分别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建筑面积,出具收费通知,企业将这笔费用缴纳给地方财政,然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非税收入票据。
有了这票据,企业才能办理后续的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三、操作流程。

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当日,企业凭财政票据及其他资料补充申报契税,不会产生滞纳金。
政策规定配套费计入计税依据,并未要求要和土地出让金一起同步缴纳,因此分两次申报,更符合实操流程和逻辑。
同时,以上收费只涉及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现在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已经打通了和自然资源部门之间的联系,任何数据都瞒不过税务部门。
综上,政策要求配套费并入契税计税依据与“先拿地、后缴配套费” 的行政审批流程并不矛盾,企业无需在拿地办证时预估预缴,只需在实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及时携带缴费凭证补充申报补缴对应契税,即可完整合规履行契税纳税义务。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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