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的名字和某个企业的商标名重合,而这个商标随企业经营推广名气越大之后:你是否可以主张你的姓名权在先,去阻挡别人的商标权呢?
早些年,山东有一位大爷姓支,他是家里排行老二,辈分是付字辈,于是自己名字取名支付宝。
大家都知道马云后面也创立了一个支付宝,支付宝随着推广被全国老百姓都知道,成为了一个支付工具
支付宝大爷的生活也因此遭遇了一些打扰,很多人前来打卡,因为大爷开了一个小店,于是大爷就想起诉马云团队创建的支付宝给自己的姓名权造成了损害,也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请求停止使用支付宝
这个事件最终法官审理之后,判决了支付宝大爷的败诉,准予了支付宝商标的继续使用
很多人也纳闷一个问题,为什么支付宝大爷合理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主张?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他注册的商标是别人的名字,而没有存在恶意傍人家的名字、蹭流量等行为,而该名字本身也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规定,也不违反商标法10条的不良影响等问题。那么这个文字就等同于普通的词语,是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作为专利权保护的。
当最后马云团队知道了支付宝大爷在当地也开了个小店之后,于是也做了一个暖心的举动。
支付宝团队正式授权支付宝大爷允许开店使用该名字,而且还花费一定的资金帮大爷升级了他的小店
大爷也掌握了互联网+的流量工具,把自己的身份证打印成一个大大的照片放在自己的店门前。于是很多游客慕名前来,成为了一个网红打卡地。支付宝大爷的小店生意比以前好了很多倍。
《商标法》对于所有的个体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如果你认为你的商标和别人的权利有冲突,当然可以依法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
对于现在的企业经营来讲,自己的名字及时注册成为商标,才能在关键时候保护自己。试想一下,如果支付宝当年在市场推进过程,在商标注册上一旦没有考虑周全,支付宝大爷的诉求可能就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