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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账户不是避税保险箱,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偷逃税款,会面临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甚至刑事责任等后果!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私户收款?日常经营又该如何合规?
一、常见的私户收款模式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或亲属私人账户直接收经营款,不开票、不入账、不申报。
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收款码与私人账户绑定收款,规避对公账户监管。
通过第三方平台归集销售款,转入私人账面挂“借款”“预收账款”科目掩盖真实收入。
大量采用现金交易收取经营款,不存入对公账户,直接存入私人账户或坐支现金,形成账外资金循环。
对需要开票的客户引导走对公账户,对不要求开票的客户直接走私人账户,仅申报对公账户部分收入。
二、企业资金账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单位款项不得违反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
个人收款码仅限个人非经营性交易,经营主体须用商户收款码。
三、私户收款偷逃税后果
行政处理、处罚
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发票领用、招投标、贷款等经营活动可能受到限制。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中,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一次性扣5分;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一次性扣11分。
刑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合规提示
企业开立、变更的所有存款账户,均需自开立、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生产经营、业务交易款项,均应通过企业对公账户结算,严禁使用个人账户代收经营性款项、混淆公私资金。
所有经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均应如实申报纳税,未开具发票不等于无需申报。
依法设置账簿,完整记录各项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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