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供应链 Finance 智库
7 月 10 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将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规定自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保理行业依托应收账款开展供应链融资,虽业务轻便但链条复杂、底层交易隐蔽,长期处于监管模糊地带。行业内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应收账款、空壳公司闭环套利、暗保理违规操作及恶意拖延存量坏账等乱象频发。部分机构利用监管漏洞野蛮扩张,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其核心症结在于失信成本过低且缺乏终极惩戒机制。
《规定》核心内容解读
《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涵盖以下四大方面:
一、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
明确只有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方可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明确管理措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了监管机构对列入名单的主体可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强化惩戒力度。
三、严格规范管理程序
对名单的列入与移出程序进行全流程规范,设立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环节,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行为、消除影响,明确了提前移出的条件及核实期限,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规定》的印发是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强化违法违规惩治,提升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官方答记者问要点梳理
针对《规定》的制定背景、原则及具体执行细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决策部署,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1. 稳慎适度:仅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名单,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
2. 依法依规:全流程规范管理程序,明确时限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3. 保障权益:落实事前告知、事中申辩及事后修复申请权,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列入情形
主要包含三类情形:
1. 受到吊销许可证、取消终身任职资格或终身禁业等行政处罚的;
2. 因实施特定严重违规行为被从重处罚、限制准入或责令转让股权,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
3.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
四、管理程序
程序包括:作出决定前的告知义务;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核实与反馈;制作载明事由、依据及救济措施的列入决定书;期满自动移出或符合条件申请提前移出。
五、信用修复规定
被列入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三项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提前移出。监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核实,若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且情节严重的,将撤销提前移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