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7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26年20号公告”)。该公告明确,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电池消费税文件(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本公告为准。自2026年9月1日起,原本享受免征消费税的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即广义“锂电池”)等多种电池将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本文基于最新政策文件,梳理新能源产业链的税负变动并给出应对思路。
一、最新政策核心变化:从“全免”到“阶梯征收+定向免税”
1. 应税电池范围与阶梯税率
根据2026年2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
▶️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 2% 税率征收消费税;
▶️2027年9月1日起:上述电池税率提高至 4%;
▶️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照 2% 税率征收,2028年4月1日起提至 4%。
新旧对比:在财税〔2015〕16号中,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均明确“免征消费税”。新公告直接改变了这一执行口径,且设置了两年后税率翻倍的过渡安排。
2. 阶段性免税品类划定
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 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需注意,普通光伏电池不在免税之列(仅特定技术路线免),而旧政是对全部太阳能电池免。
3. 减免税严苛前置条件
公告第四条明确: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在首次申报减免前,应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须持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且含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徽标)。
4. 抵扣与自产自用规则
▶️抵扣: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消费税的电池,用于 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 的,准按当期领用数量扣减已缴税额(公告五)。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不缴税;用于其他方面或移送使用时应申报缴纳(公告六)。
二、新能源产业链税负变化透视
1. 电池制造端:成本显性化与资金占用
锂电池生产企业自2026年9月起需就出厂销售缴纳2%(后升至4%)消费税。若直接对外售电池,税负将直接体现;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虽可扣抵但增加核算与资金占用。
2. 下游应用端:消费税不能跨界抵扣,成本或传导
关键执行口径在于:公告五的消费税抵扣 仅限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若电池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非应税电池产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须计入整车成本。这可能推高2026年下半年及以后的新能源车制造成本。
3. 出口贸易:消费税与增值税退免政策分化
根据《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电池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降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但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这意味着锂电池出口虽失去增值税退税红利,但消费税端仍可争取退免,形成对冲。
4. 关联税种:车辆购置税阶段性减半并行
需厘清税种边界:电池消费税在生产环节,而新能源车车辆购置税在2026-2027年改为减半征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1.5万元,依据2023年第10号公告及后续解读)。两者政策方向不同,但共同塑造了产业链税费环境。
三、企业应对思路与合规建议
1. 抢抓时间窗口完成检测报备
企业应立即对照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界定产品,对拟申请免税(如钠离子、固态等)或确认符合国标的产品,在2026年9月首申报前取得CMA检测报告,避免丧失减免资格。
2. 重构供应链与抵扣链条
集团企业内部可评估将电池生产与应用整合为“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体系以合法抵扣;或加速布局公告第三条的免税品类(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在2028年底前享受免征窗口。
3. 定价策略与台账管理
参照旧规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95号),纳税人应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销售方需将2%-4%消费税纳入报价模型,防范“阴阳合同”或拆分价款引发类比超豪华小汽车那样的稽查风险。
4. 出口业务统筹
出口企业需分别核算增值税与消费税:利用消费税出口退免不变政策稳住海外订单,同时适应增值税退税下调/取消的现金流压力,必要时调整结算币种或贸易条款。
结语
2026年20号公告标志着电池消费税从“节能环保一刀切免征”转向“差异化、阶梯式、技术导向”的精准调控。新能源产业链企业须以2026年9月1日为关键节点,依托知识库所附政策原文,逐条审视自身产品矩阵与税务处理,方能在税负变化中稳健过渡。
(本文内容基于知识库内“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财税〔2015〕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等公开文档梳理,仅供税务合规参考,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实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