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国资委官网
编辑:供应链 Finance 智库
辽宁发布新规:严究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点名金融业务“脱实向虚”
继潍坊、重庆等地之后,辽宁省国资委近期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辽国资〔2026〕9 号)。该办法旨在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完善国资监管制度,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明确将违规开展租赁、保理等业务,以及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等情形列为重点追责对象。
金融业务违规追责情形
在金融业务方面,以下行为将被严肃追责:
-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投资各类金融机构;
-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导致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
- 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 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资产。
风险管理违规追责情形
在风险管理方面,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同样在列,具体包括:
- 未履行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制度缺失或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 制度执行不力,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重大风险;
- 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
- 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因表外负债、变相举债或过度负债引发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 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 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敷衍应付,或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
办法核心内容摘要
一、制度定位与核心原则
本办法核心在于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工作原则坚持依法合规,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既严肃追责,又保护改革创新,坚持惩防纠建结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辽宁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追究对象为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责任追究范围
涵盖十三类重点风险领域,包括:集团管控失控、风险管理失效、购销管理违规(如融资性贸易)、工程承包违规、资金管理混乱(如“小金库”)、产权与股权投资违规、境外经营失控、金融业务脱实向虚及科技创新弄虚作假等。
四、资产损失等级划分
按单笔金额划分为三个等级:
- 一般资产损失:100 万元以下;
- 较大资产损失: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 重大资产损失:1000 万元以上。
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影响恶劣的后果,亦按此三级认定。
五、责任类型划分
分为三类:直接责任(起决定性作用)、主管责任(分管职责内未正确履职)和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若本人违规、授意违规或越权决策,须承担直接责任。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持赞同意见者承担集体责任,主要决策者为首要责任人。
六、处理方式与量化标准
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停职、免职)、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及移送司法等。薪酬扣减与损失等级挂钩:
- 一般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扣减绩效年薪 50% 以下;领导责任人扣减 30% 以下。
- 较大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扣减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 50%-100%;领导责任人扣减 30%-70%。
- 重大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扣减 100% 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面临调职或禁入;领导责任人扣减 70%-100%。
七、容错与从重从轻机制
明确容错免责情形,如科技创新探索、战略投资先行先试中的失误及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对频发损失、瞒报、拒不配合调查者从重处理;对主动挽回损失、积极配合者从轻或减轻处理。
八、工作程序与申诉权利
严格遵循受理、初步核实(30 个工作日)、分类处置、核查(6 个月)、处理整改、申诉复核(30 个工作日)六个程序。被处理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 年 3 月 18 日起正式施行,原 2019 年版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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